索引号 | 4309210010/2018-667519 | 文号 | 南政告〔2018〕2号 | 统一登记号 | |
---|---|---|---|---|---|
签署日期 | 2018-02-13 | 发文日期 | 2018-02-13 | 信息时效期 | 2023-02-13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18-667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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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政告〔2018〕2号 |
统一登记号 | |
签署日期 | 2018-02-13 |
发文日期 | 2018-02-13 |
信息时效期 | 2023-02-13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NXDR—2018—00002
南政告〔2018〕2号
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整治县城区马路市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县城区市场经营秩序,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依法整治县城区马路市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
二、整治对象
在县城区擅自占用公共区域设摊经营形成的马路市场,即南燕巷、英烈巷、沈公堤街、南华大桥三角坪、洪山路、快活桥、赤松南路、山南巷、双堰西巷、湖西巷、西河街等区域的马路市场。
三、整治要求
(一)凡占用公共区域从事经营活动和自产自售农副产品的,须按照“就近、自愿”的原则进入标准农贸市场规范经营,违者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二)各标准农贸市场须划定一定区域作为自产自售农副产品人员的经营场地。
(三)凡妨碍、阻挠整治工作的,由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南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