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667517 文号 南政办发〔2017〕14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17-11-15 发文日期 2021-04-26 信息时效期 2023-04-26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667517
文号 南政办发〔2017〕14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17-11-15
发文日期 2021-04-26
信息时效期 2023-04-26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NXDR—2017—01004

南政办发〔2017〕14号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县农村饮水安全
供水工程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南县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县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5 日  

南县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县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的良性运行与持续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267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3〕64号)、《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湘发改农〔2012〕741号)和《益阳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益阳市政府令〔2010〕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以下简称农饮工程)是指为解决我县农村地区(包括农村集镇)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兴建的农村供水工程。
第三条 农饮工程的运营、管理和使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农饮工程的产权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农饮工程,产权归政府所有;
(二)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投资建设的农饮工程,产权由国家、集体、个人按出资比例共同所有。
    
第二章 工程运营管理
第五条 各乡镇应成立农饮工程运营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农饮工程的运营、管理,其中运营权可依法按程序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转让。
承包或租赁合同由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实行一年一签,且不能转包;承包或租赁合同须按《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政府合同审查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政发〔2015〕4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农饮工程运营权承包或租赁所产生的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农饮工程运营单位在运营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类证件;
(二)符合国家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的取水水源,严格按净水工艺制水,保证24小时供水,并确保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
(三)有水质检验室,制定水质检测制度,认真填写检测数据;
(四)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上岗前须经县水务局考核合格;
(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应制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与运营方案、生产操作制度、应急预案等,生产范围内做到场内绿化,环境卫生;
(六)安全措施到位,安全落实到人,24小时有专人值班,保障消毒原材料按规范要求存放;
(七)严格执行《南县农村自来水厂制度汇编》中的各项规章和制度,按章操作;
(八)各项资料和证照健全归档,财务账目资料及入户台账齐全;
(九)其他保障供水安全的生产运营条件。
第七条 农饮工程运营单位不得随意停止供水;遇生活饮用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致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县水务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施工、维修等原因需停止供水的,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不可预计停电或不可抗拒的事故造成停止供水的,要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第八条 县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规划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南县农饮工程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各乡镇农饮工程管理运营机构应根据本乡镇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
第九条 农饮工程运营所产生的税收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有关政策。
    
第三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十条 农饮工程运营单位要严格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合理开发水资源,加强水源保护,防止超采地下水。
(一)各乡镇要根据县水务局、环保局制定的农饮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方案,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完成农饮工程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将农饮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农饮工程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并落实具体保护措施。
(二)县直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农饮工程饮用水水源周边排污口的管理,严格监控化肥、农药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加强禽畜养殖环境管理;在农饮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要按程序报批;禁止在农饮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从事网箱、围网等水产养殖活动和开矿、采石、取土等行为,确保水源不被污染。
(三)农饮工程饮用水水源被破坏或水质被污染的,应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或人员负责解决;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影响供水安全、损毁供水设施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农饮工程运营单位应建立以水质为核心的质量保障体系,须按消毒净水处理程序,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第十二条 县农村水质安全监测中心要定期对农饮工程水质进行监测;县疾控中心要按规范要求分别在每年丰水期和枯水期各进行两次以上的水质检测,凡不达标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农饮工程运营单位要自觉配合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水务局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水质的监测工作。
        
第四章 水价核定
第十四条 农饮工程实行有偿供水,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两部制水价制度,容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固定成本,计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运营成本。容量水价按每月每户5立方米的供水价格收取;计量水价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集中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5〕523号)的有关规定核定。
第十五条 农饮工程运营单位应与用水户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农饮工程用水户应按时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农饮工程运营单位有权终止供水,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直至用水户缴清水费和违约金后方可恢复供水。
    
第五章 维护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设立南县农饮工程后续维护维修和绩效考核基金,按以下渠道筹集:一是由县财政每年暂安排50万元;二是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集中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5〕523号)的有关规定,在水价核定中按农饮工程主体工程固定资产原值的1%每年计提设备大修费;三是上级补贴的农饮工程维修维护等专项资金。
农饮工程后续维护维修和绩效考核基金须实行专款专用,县水务局、财政局要加强对基金使用的监管力度。
农饮工程日常维修维护所需费用由运营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农饮工程后续维护维修资金使用实行报账制。后续维护维修资金要严格控制使用,资金达5000元以上的土建或单项设备3000元以上的维护维修,应将维护维修方案和资金预算计划报县水务局和财政局,经县水务局和财政局勘测核准后,按有关程序实施。
第十九条 农饮工程运营单位要加强对农饮工程的维护管理,因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和设备损失,其维修费用不能在维护维修资金中报销。
        
第六章 单位职责
第二十条 明确单位职责
(一)县水务局负责全县农饮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和工程运营、管理的技术指导,会同县直有关单位编制农饮工程实施规划和饮用水水源保护方案,并负责县农村水质安全检测中心的运行;
(二)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农饮工程的立项上报、核定供水水价,加强对农饮工程水价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三)县财政局负责农饮工程资金的调度、监管和农饮工程的产权管理;
(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农饮工程供水的卫生监督和水质检测,对农村水质检测中心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五)县监察局负责对农饮工程运营、管理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六)县审计局负责对农饮工程运营财务收支管理和工程决算造价进行审计;
(七)县环保局负责对农饮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监管、保护及违规建设项目清理;
(八)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农饮工程建设用地的计划安排并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九)县教育局负责学校使用的农饮工程运营、管理;
(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做好农饮工程中实行城乡一体化项目的管理;
(十一)国网供电公司南县分公司负责农饮工程电力保障,并按政策规定实行优惠电价;
(十二)县民政局负责农饮工程供水范围内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核准、公示并提供名册;
(十三)各乡镇负责辖区内农饮工程的运营、管理和水源地保护。
        
第七章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一条 县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规划领导小组要制定农饮工程运营、管理考核办法,对农饮工程运营、管理成绩显著的乡镇或运营单位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将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的农饮工程监督、管理、运营工作履职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畴。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农饮工程用途的;
(二)对供水处理中不按有关标准添加消毒、絮凝等原材料且没有设立采购原材料台账和凭证的;
(三)水质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检测达不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
(四)擅自提高供水价格的;
(五)日常管理和环境卫生脏、乱、差的;
(六)破坏水源、污染水质的;
(七)未经供水单位同意,私自接水窃水和拒不交纳水费的;
(八)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的;
(九)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或管道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供水水质恶化的;
(十)对水源水监管不力,酿成不良后果的;
(十一)擅自切断电源、水源,故意毁坏供水设备设施的;
(十二)弄虚作假、瞒报、骗取、贪污、挪用农饮工程后续维护维修资金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因规划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水源条件变化导致农饮工程无法使用而需报废的,由乡镇申报,经县水务局审核,县财政局审定。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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