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667515 | 文号 | 南政办发〔2017〕13号 | 统一登记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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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 | 2017-11-24 | 发文日期 | 2021-04-26 | 信息时效期 | 2023-07-17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667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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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政办发〔2017〕13号 |
统一登记号 | |
签署日期 | 2017-11-24 |
发文日期 | 2021-04-26 |
信息时效期 | 2023-07-17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NXDR—2017—01003
南政办发〔2017〕13号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南县村级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南县村级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5日
南县村级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县村级财务管理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规范村级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12号)、《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中纪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10〕4号)和《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村级财务管理和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益办〔2011〕6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各建制村(以下简称村)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 坚持各村的独立核算主体不变,坚持村级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债权债务主体权不变;村级财务实行“五个统一”制度,即统一会计核算、统一集中开设银行账户、统一报账程序与时间、统一会计软件、统一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村级财务管理主体,负责成立会计业务代理核算中心(以下简称会核中心),代理本辖区内各村的会计业务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对村会计业务代理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县农业部门负责对村会计业务代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会核中心负责人、会计由乡镇人民政府安排,其中会计岗位人员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各村设报账员1名,负责本村各项费用报账、票据领用与缴销、年初收支计划编制,承担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辅助明细做账、及时与会核中心对账及会计业务定期公示等工作。
第七条 会核中心会计和村报账员更换或者离职,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核中心负责人监督交接。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八条 村级财务统一委托会核中心集中代理核算。
第九条 会核中心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纪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10〕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1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对各村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各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使用统一财务软件实行电算化管理。会核中心须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合规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对已经发生的、且不符合国家会计制度的业务内容,按要求补充、纠正。
第十一条 会核中心须按季度(下个季度首月10日前)向各村和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会计报表。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 取消各村在各金融机构设立的账户(含存折户),由会核中心开设一个集中核算银行账户,各村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专户集中管理。确需保留或开设银行账户的,须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村级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转移性支付收入、财政其他补助资金、“一事一议”筹资、土地补偿收入、经营收入、集体资产发包收入、租赁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各种代收代管资金、借贷资金、社会捐赠、救济和扶贫款及其他属于村级的所有收入。
第十四条 村级现金收入,须在收款5日内由村报账员及时足额存入会核中心集中核算银行账户,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支收入、私设“小金库”。
第十五条 村级因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等农村公益事业需要以“一事一议”等方式向农民筹资筹劳的,须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村委会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报县农业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各村支出实行报账制。各项支付业务,原则上实行银行转账结算;各种劳务、工资支出,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以及结算起点在2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可采用现金结算。
会核中心应据实核定备用金数额:年收入在20万元以下的村,备用金不得超过5000元;年收入在20万元以上的村,备用金不得超过8000元。
第十七条 各村要在每年1月底前制定全年收支计划,并按季度提出用款计划。其中支出计划必须确保干部工资、误工补贴和日常办公经费的需要;各项支出要及时审核、及时报账,不得将上季度支出凭证拖延至下季度报账;为便于年终决算,第四季度支出须在当年12月25日前完成报账。
第十八条 工资支出、个人和家庭补助,可采用工资表领取的方式入账;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须取得税务发票或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票据,不得以白条或其他不规范的凭证入账,不合规开支一律拒报。
第十九条 规范各项支出行为,严控非生产性开支。
(一)工资支出。村干部工资按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村干部工资分基本工资和绩效考核奖励两部分。村党组织书记的基本工资按照不低于我县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核定,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其他核定职数的村干部基本工资原则上按1︰0.9︰0.7的比例确定,由县财政统一打卡发放。
绩效考核奖励由乡镇根据村干部年度绩效考核等情况确定,并报县委组织部、财政局、绩考办备案,严禁巧立名目、滥发奖金补贴。
(二)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要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执行,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由县财政统一打卡发放。
(三)商品和服务支出
1.办公费:日常办公用品支出按10元/人·月的标准包干到人(按村干部的职数计算,不含会计账、表、册的支出)。
2.差旅费:指村干部临时到常驻地外公务出差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交通费;村干部出差未安排食宿、交通的按以下标准执行(凭乡镇人民政府的出差证明予以补助)。
(1)伙食费补助:在本乡镇范围内不予补助;本乡镇外、县内按40元/人·天的标准补助;县外、省内按80元/人·天的标准补助;省外按100元/人·天的标准补助。
(2)住宿费:县级及以下地区200元/人·晚;地市级城市260元/人·晚;省会城市(直辖市)280元/人·晚。
(3)交通费:
县内交通费。在县内出差的原则上乘坐公共汽车,凭据报销交通费;不乘坐公共汽车的,可按不超过100元/人·年的标准包干。除防洪抢险、处理应急事件外,一律不得租车。
县外交通费。在县外出差的允许报销火车硬座、三等舱以下船位费;到地市级以上城市出差的,市内交通费按60元/人·天包干。
住宿费和交通费一律凭据报销,超支自理,结余不补。
3.会议及招待费:村内召开的各种会议,原则上不得开支会议费,不发放会议补助;对上级决定在本村召开的现场会,只能提供会议场所,不得开支任何接待费;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向各村收取会议费。
4.培训费:上级培训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凭上级培训通知及相关票据报销培训费。
5.报刊费:村级党报党刊由县财政统一征订代付,村级不得安排报刊费支出。
6.招商引资和争资支出:在本县范围内进行招商引资和争资的,只报销差旅费;在县外进行招商引资和争资的,由村支两委按相关规定研究提出参考标准,经民主理财委员会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报销,且事后须公示。
已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内的项目资金及其他各种拨款,不得以任何名义列支招商引资和争资支出。
县财政等部门要定期对各村招商引资和争资支出行为进行督查。
(四)资本性支出。上级下拨的项目资金,须严格按项目管理要求支出,严禁举债搞公益事业和基本建设。
(五)其他支出。村级其他符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的支出(含村民小组组长、群众代表和民主理财委员会成员的误工补贴等),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各村主要负责人不得直接经手现金收支、票据管理等具体会计业务,各项财务开支,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报账:
(一)单笔开支5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二)单笔开支500-2000元的,由村支两委集体研究审定后执行;
(三)单笔开支2000-5000元的,由村支两委研究,送民主理财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四)单笔开支5000元以上的,由村支两委研究,民主理财委员会审核,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并报乡镇经济发展办审查备案。
所有支出票证须经民主理财委员会审核,并签名盖章。
第二十一条 凡上级下拨的转移支付资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及其他项目资金,一律采取非现金结算,如有少量结余可结转下年,以弥补其他项目资金的不足,同时要对项目的实施范围、责任人、受益人及资金额度等情况进行公示。
各项目决算金额须与事实相符,严禁虚开发票套取专项资金。
第七章 票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村须统一使用湖南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南省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收款收据》和《湖南省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往来结算收据》。
第二十三条 非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一律视为无效收据;收据不得随意涂改、撕毁、转让、代开、倒卖、丢失和拆本使用,不得私自销毁收据。
第二十四条 各村使用的收入票据,严格按照“统一供应,按月缴验,票款一致,以旧换新”的原则管理,实行县、乡、村三级监控。
各村所用收据应由报账员向会核中心领购、缴验。缴存各项收入资金时,要将收据记账联和存根联一并交会核中心核查。
第八章 财务公开公示
第二十五条 会核中心要在每年3月前组织各村清算小组对上年度财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对各项收支、现金、银行存款、物资、固定资产的库存情况进行检查,同时还要检查财务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公积金、公益金、福利费的提取和使用,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执行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村每季度首月15日前要对财务情况进行一次公示,财务公示的重点是本期与期末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各项资产、负债、收益分配、代收代缴款、债务化解情况以及当期单笔500元以上的收支;此外,对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也应一并公开。
第二十七条 财务公示栏要设置在群众集中聚居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便于群众阅览的地方,并推行网上公开。
第二十八条 财务公示表由会核中心依照各村情况,按全县统一格式填制,并加盖会核中心和村民委员会公章后由报账员负责上墙公布。
第九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债权债务由各村享有和承担。各村应当定期清理、催收债权。对暂时无法收回的,须每年催收一次,并取得债务人签收的回执。对债务单位撤销,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核销后,计入其他支出。因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酌情赔偿。
第三十条 各村不得举债兴办企业和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各村借债、贷款搞建设,更不允许借款垫缴各类税费和进行达标升级活动。
第十章 资产和收益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会核中心应督促各村加强村集体资产管理,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的使用、保管制度,提高集体资产的使用效益。达到固定资产认定标准的集体资产(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必须进行固定资产明细核算。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记账。盘盈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
第三十二条 各村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集体资产的出租、变卖须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变卖价值2000元以上的集体资产,须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村应切实保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年末按本年收益计提一定比例的公积公益金。
第十一章 内部控制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会核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制度。
各村应按程序成立民主理财委员会,对本村收入支出、对外投资、资产处置、业务人员职责权限及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乡镇财政部门依照《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村级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协助各村建立健全民主理财、财务公开、会计业务管理等制度,并对其使用财政资金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对账和会计档案保管
第三十六条 村级会计档案包括各种经济合同或协议、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会核中心应定期与报账员台账进行核对,以确保账证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七条 各村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规定,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其会计档案由会核中心负责归档整理和保管;会核中心要建立会计档案室,并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第十三章 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
第三十八条 村干部任期届满和离任,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农业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村级财务审计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章 违纪处理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村级各项收入不按规定存入银行账户,坐收坐支,设立“小金库”,平调、截留、侵占、挪用村级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全县各社区的财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