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17-667511 | 文号 | 南政告〔2017〕13号 | 统一登记号 | |
---|---|---|---|---|---|
签署日期 | 2017-04-28 | 发文日期 | 2017-10-19 | 信息时效期 | 2022-04-28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17-667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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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政告〔2017〕13号 |
统一登记号 | |
签署日期 | 2017-04-28 |
发文日期 | 2017-10-19 |
信息时效期 | 2022-04-28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NXDR-2017-00004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秸秆禁烧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7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3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水稻、油料、棉花、玉米、薯类、甘蔗等农作物秸秆。
二、焚烧秸秆对大气环境、林木资源、土地生物质造成破坏,易产生火灾等安全隐患。共同保护好环境、防止焚烧秸秆环境污染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基本保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三、从2017年5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本区域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做好秸秆禁烧的宣传、巡查等工作。
五、县环保、农业、农机、林业、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照“齐抓共管、堵疏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集中开展联合执法,加强巡逻检查,严厉查处秸秆焚烧行为。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凡因工作组织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造成秸秆焚烧严重后果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焚烧秸秆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举报电话为各乡镇的乡镇长热线电话。
九、本通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南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