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17-667510 | 文号 | 南政办发〔2017〕12号 | 统一登记号 | |
---|---|---|---|---|---|
签署日期 | 2017-09-28 | 发文日期 | 2017-10-11 | 信息时效期 | 2022-09-28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17-667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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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政办发〔2017〕12号 |
统一登记号 | |
签署日期 | 2017-09-28 |
发文日期 | 2017-10-11 |
信息时效期 | 2022-09-28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NXDR—2017—01002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政办发〔2017〕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南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县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8日
南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强县战略,不断提高全县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湖南省质量发展纲要(2012-2020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40号)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15〕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县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奖)是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南县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以及为我县质量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单位和个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 县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设单位奖2个,个人奖1个,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不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资金作为独立科目列入县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加强对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县长授权,成立南县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分管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副县长任主任,县委宣传部、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保局、安监局、公安局、城投公司、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商务和粮食局、农业局、畜牧水产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教育局、水务局、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南洲镇等单位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县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县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审定评审结果,提出拟奖励名单,报县长审批。
第七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质量专家、行业负责人和政府有关行政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县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起草县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实施指南;受理单位或个人申报材料,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日常监督管理;建立评审员专家库,抽取有关专家组成专项评审组;组织顾客满意度测评,对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向评委会报告县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出获奖单位和个人候选名单;宣传、推广获奖单位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以及获奖个人的先进事迹;负责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后续监督。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县长质量奖单位奖项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南县注册登记且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积极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1年以上,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同行业及同类产品前列,市场占有率、企业财税贡献率、品牌知名度居我县同类产品前列;
(三)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企业申报县长质量奖。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名牌产品、湖南省著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和优秀服务品牌企业可优先申报县长质量奖。
第九条 申报县长质量奖个人奖项的申报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必须在南县工作,并为南县质量振兴工作作出突出贡献,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5年以上(为南县质量振兴工作作出特殊贡献的,工作年限可放宽至3年);
(二)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振兴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三)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或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履职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质量领域为南县质量振兴工作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县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
(二)近3年内发生过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责任事故的;
(三)近3年内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有重大的突出问题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近3年内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不诚信等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2012)》,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
第十二条 为保证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不同行业评审工作的一致性,由评委会按照标准要求,根据行业、企业类别,按量化评分要求分别制定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单位或个人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和专家评委会审。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每年度县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审办在广播、电视、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共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媒介上发布当年度县长质量奖评审公告。
第十五条 申报县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当年度县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审办提交申报材料,评审办负责对申报的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 评审办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员,组成资料评审组、现场评审组,每个评审组由5—7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资料评审组对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报评审办;评审办根据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按得分高低提出现场评审名单。
第十八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现场评审组按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 对通过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后确定的单位和个人,由评审办进行市场(顾客)满意度指数测算,形成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报告。
第二十条 评审办组织专家对各专项评审组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满意度测评指数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排序,提出县长质量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审议拟定获奖单位和个人名单。
第二十一条 评审办将评委会审议通过的拟奖励单位和个人名单向社会公示7天。对公示存在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经评审办调查属实的,由评审办提请评委会取消其获奖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经评委会主任审核,县长审定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公告。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对获得县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牌(奖杯)和证书,并给予获奖单位每家3万元奖励、获奖个人1万元奖励。
第七章 获奖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县长质量奖的荣誉,但须标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四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要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
第二十五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和个人,由评审办调查核实后,提交评委会取消其获奖资格并提请县人民政府撤销其县长质量奖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建立对获奖单位、个人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评审办和县直有关单位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个人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珍惜荣誉,不断进步。
第二十八条 获奖单位、个人在获奖后3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办调查核实并提交评委会研究决定后,报请县人民政府撤销其县长质量奖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一)发生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不稳定,经相关机构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或存在严重问题的;
(三)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承担县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 评委会及其评审办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评审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