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17-667508 | 文号 | 南政告〔2017〕15号 | 统一登记号 | |
---|---|---|---|---|---|
签署日期 | 2017-08-07 | 发文日期 | 2017-08-21 | 信息时效期 | 2022-08-07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17-667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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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政告〔2017〕15号 |
统一登记号 | |
签署日期 | 2017-08-07 |
发文日期 | 2017-08-21 |
信息时效期 | 2022-08-07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NXDR—2017—00007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县城区交通秩序的通告
南政告〔2017〕15号
为规范县城区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县城区交通秩序进行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各类非营运车辆非法从事城市客运经营业务,违者由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严禁非城市出租车擅自安装顶灯等标志灯具,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严禁各类车辆乱停乱靠,违者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严禁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者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收缴,并实行强制报废。
五、严禁无牌、套牌机动车(含电动机动车)上路行驶和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含电动机动车),违者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六、严禁生产、销售各类无生产许可证、3C认证的电动车辆和非法拼装、组装、改装的车辆,违者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七、严禁汽车租赁、出租客运、旅游客运企业超越范围经营;严禁私设客运站点和发车区域;严禁客运车辆不按核定线路行驶、不按核定的站点上下旅客,站外揽客,乱班乱线等,违者由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八、严禁违反道路运输价格政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违者由县物价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九、严禁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充当非法营运“保护伞”,违者由县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
十、对拒绝和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的,由县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非法营运汽车(含电动汽车)线索,经查实,每台次奖励现金400元;提供其他非法营运车辆线索,经查实,每台次奖励现金100元。举报电话:0737-5221010。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