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4-667505 | 文号 | 南政告〔2017〕3号 | 统一登记号 | NXDR—2017—00001 |
---|---|---|---|---|---|
签署日期 | 2017-02-10 | 发文日期 | 2024-07-22 | 信息时效期 | 2029-07-22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4-667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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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政告〔2017〕3号 |
统一登记号 | NXDR—2017—00001 |
签署日期 | 2017-02-10 |
发文日期 | 2024-07-22 |
信息时效期 | 2029-07-22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NXDR—2017—00001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南政告〔2017〕3号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益政通[2012]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其他可燃物为燃料,用易燃物品制作,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孔明灯燃放升空后对建筑物、高压电线、油库、林木等都构成威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三、对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的,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对非法销售孔明灯的流动摊贩,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对非法燃放孔明灯危及公共安全的,由县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5227541。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县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