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667502 | 文号 | 南政办发〔2016〕21号 | 统一登记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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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 | 2016-11-15 | 发文日期 | 2021-04-26 | 信息时效期 | 2023-04-26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667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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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政办发〔2016〕21号 |
统一登记号 | |
签署日期 | 2016-11-15 |
发文日期 | 2021-04-26 |
信息时效期 | 2023-04-26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NXDR—2016—01007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审计结果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政办发〔2016〕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南县审计结果公开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县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 11月15日
南县审计结果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结果公开行为,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审计机关依法按程序主动公开审计结果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县审计机关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开,是指县审计机关依法通过不同渠道不定期向社会公开审计监督结果的行为。
第四条 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有序、促进工作的原则。公开审计结果必须依法有序推进,有利于发挥审计监督的建设性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公开的审计结果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公正。
(三)坚持服务群众、接受监督的原则。公开审计结果必须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对公共利益和自身合法利益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将审计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
(四)坚持慎重稳妥、控制风险的原则。公开审计结果应当进行保密审查和风险评估,保守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和被审计对象及有关人员受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不得损害或影响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审计机关选择以下适当形式公开审计结果:
(一)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南县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
(二)在一定范围内印发《南县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
(三)召开专题会议通报审计结果;
(四)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审计结果;
(五)其他适当方式公开审计结果。
第六条 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列入公开范围:
(一)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二)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整改工作情况报告;
(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四)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五)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的审计结果;
(六)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公开的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七条 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或审计结果的部分内容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经保密审查,涉及国家秘密的审计结果或审计结果的部分内容;
(二)经风险评估,公开后可能损害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审计结果或审计结果的部分内容;
(三)涉及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商业秘密、被审计人员个人隐私的审计结果或审计结果的部分内容,但经权利人同意或者县审计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审计结果或审计结果的部分内容。
第八条 审计结果公开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评价意见;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
(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披露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公开审计结果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公开《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和《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整改工作情况报告》,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须向县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专题呈报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经县人民政府或市审计机关批准后方可公开。
(三)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和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须经授权审计和统一组织审计的审计机关批准后方可公开。
(四)党政领导机关交办的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应当征得交办机关的批准后方可公开。
(五)上述情形以外的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由县审计机关决定。必要时,公开前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公开审计结果,应严格按照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注明“县审计机关将以适当方式公开审计结果”,公开时一般不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公开时应当再次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在事实和定性等主要问题上尽可能取得一致。
审计结果中涉及严重违法违纪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事项的相关内容,公开前应当与受理移送案件或案件线索的部门协商一致。
第十一条 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被审计单位未对审计结果申请行政复议、裁决、行政诉讼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裁决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后进行。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申请行政复议、裁决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行政复议、裁决、行政诉讼终结且裁判文书生效后进行。
第十二条 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审计结果信息,县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公开审计结果形成的有关文字和其他资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审计结果的;
(二)歪曲事实编造审计结果内容的;
(三)因审计质量低劣导致公开的审计结果内容存在重大事实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受到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的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重要商业秘密;
(五)妨碍审计结果公开正常进行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