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4-667499 | 文号 | 南政发〔2016〕5号 | 统一登记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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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 | 2016-10-31 | 发文日期 | 2024-07-22 | 信息时效期 | 2029-07-22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4-6674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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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政发〔2016〕5号 |
统一登记号 | |
签署日期 | 2016-10-31 |
发文日期 | 2024-07-22 |
信息时效期 | 2029-07-22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NXDR—2016—00004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
南政发〔201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对2014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且列入2014年清理结果中“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和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根据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对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或重新公布。
一、《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沱江综合治理和综合开发建设管理的通告》(南政告〔2003〕1号)等13件文件,因主要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予以废止。
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南政办发〔2010〕9号)等8件文件,因有效期届满,或者有效期未满,但所规定的事项已经完成,实际不需要再执行,或者被新的规范性文件代替,宣布失效。
三、《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政策措施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决定》(南政发〔2003〕4号)等43件文件,虽有效期届满,但确需继续执行,且没有第(一)项所列违法情形,予以重新公布。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附件:南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宣布失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南县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6日
附件:
南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宣布失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下列文件因主要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予以废止。
(一)《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沱江综合治理和综合开发建设管理的通告》(南政告〔2003〕1号)
(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河道堤防垸内渠道管理的通告》(南政告〔2004〕5号)
(三)《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业商会建设的通知》(南政办发〔2006〕10号)
(四)《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07〕15号)
(五)《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通知》(南政办发〔2008〕15号)
(六)《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的通告》(南政告〔2009〕2号)
(七)《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南政发〔2009〕7号)
(八)《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南政发〔2011〕16号)
(九)《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保护渔业资源的通告》(南政告〔2012〕2号)
(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发〔2012〕11号)
(十一)《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南政办发〔2013〕8号)
(十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发〔2013〕10号)
(十三)《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发〔2013〕13号)
二、下列文件,因有效期届满,或者有效期未满,但所规定的事项已经完成,实际不需要再执行,或者被新的规范性文件代替,宣布失效。
(一)《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南政办发〔2010〕9号)
(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南政办发〔2011〕29号)
(三)《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发〔2012〕9号)
(四)《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发〔2012〕13号)
(五)《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县城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政发〔2013〕5号)
(六)《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南县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的通知》(南政发〔2013〕11号)
(七)《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联合治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函〔2013〕23号)
(八)《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2015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和<南县2015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的通知》(南政办函〔2015〕20号)
三、下列文件,虽有效期届满,但确需继续执行,且没有第(一)项所列违法情形,予以重新公布。
(一)《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政策措施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决定》(南政发〔2003〕4号)
(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南政发〔2004〕9号)
(三)《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县人民政府发布<南县港口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南政发〔2004〕16号)
(四)《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南政办发〔2004〕16号)
(五)《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南政告〔2004〕6号)
(六)《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南政告〔2005〕2号)
(七)《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整顿卷烟秩序流通的通告》(南政告〔2005〕11号)
(八)《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南政发〔2005〕16号)
(九)《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城镇退役士兵实行自谋职业的规定>的通知》(南政发〔2005〕20号)
(十)《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05〕23号)
(十一)《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南政办发〔2006〕5号)
(十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通告》(南政发〔2006〕9号)
(十三)《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农村清洁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06〕18号)
(十四)《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南政告〔2006〕8号)
(十五)《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南政发〔2007〕2号)
(十六)《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的通告》(南政告〔2007〕2号)
(十七)《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交通和公共场所安全管理的通告》(南政告〔2008〕1号)
(十八)《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南政办发〔2008〕6号)
(十九)《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度>等制度的通知》(南政办发〔2008〕7号)
(二十)《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确认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南政发〔2008〕9号)
(二十一)《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南洲城区烟花爆竹限放区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南政告〔2008〕8号)
(二十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宝塔湖游园管理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08〕12号)
(二十三)《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价费公示工作的通知》(南政办发〔2008〕20号)
(二十四)《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南政发〔2009〕6号)
(二十五)》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通告》(南政告〔2009〕3号)
(二十六)《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南政发》(〔2009〕11号)
(二十七)《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税收协控联管工作的通知》(南政办发〔2009〕5号)
(二十八)《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南政发〔2009〕13号)
(二十九)《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南政发〔2009〕14号)
(三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乡镇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南政办发〔2010〕5号)
(三十一)《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南政办发〔2010〕6号)
(三十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办理金融业务的通告》(南政告〔2010〕3号)
(三十三)《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南政办发〔2010〕11号)
(三十四)《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南政发〔2010〕9号)
(三十五)《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的通知》(南政发〔2010〕10号)
(三十六)《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南政发〔2010〕12号)
(三十七)《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南政发〔2011〕4号)
(三十八)《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确认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南政发〔2011〕2号)
(三十九)《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民政局等单位<关于农村五保对象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全额减免实施意见>的通知》(南政办函〔2011〕14号)
(四十)《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南政发〔2011〕8号)
(四十一)《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南政发〔2011〕9号)
(四十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县城规划区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13〕7号)
(四十三)《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县城规划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政发〔2013〕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