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

索引号 4309210010/2016-667498 文号 南政告〔2016〕7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16-10-31 发文日期 2016-10-31 信息时效期 2021-10-31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索引号 4309210010/2016-667498
文号 南政告〔2016〕7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16-10-31
发文日期 2016-10-31
信息时效期 2021-10-31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NXDR—2016—00003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
南政告〔2016〕7号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我县生态环境,保护水源水质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规划》、《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洞庭湖区养殖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16〕55号)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通湖大湖良好湖泊保护工作的通告》(益政通〔2016〕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一)县城规划区和各乡镇政府所在地规划区。
  (二)县域内湖泊(包括光复湖、菱角湖、调蓄湖、大通湖、湖子口河)堤岸陆域水平纵深1000米范围内、集中式饮用水地下水源取水点(包括益丰、向东、河口、同丰、三八、牧鹿湖、荷花、德胜、湖子口、东河、浪拔湖、直和、长宁、下柴、下游港、沈家洲、上洲、蔡家铺、岁丰、德伏、新建、同利、八百弓、三仙湖镇、中鱼口、同福、县第一水厂、县第二水厂、县第三水厂、方谷水厂)周边陆域水平纵深1000米范围内、三仙湖平原水库及背水堤脚线水平延伸200米范围内、南茅运河及背水堤脚线水平延伸200米范围内。
  (三)县城规划区和各乡镇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外的学校、医院、集中居住区等人口密集区周边200米范围内。
  (四)洞庭湖生态经济创新示范区,南洲国家湿地公园核心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区域。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养区内进行畜禽养殖。
  三、任何单位不得批准在禁养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畜禽养殖场。
  四、本通告发布后凡在禁养区内擅自建设畜禽养殖场的,由县环保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同时依法定程序予以拆除或关闭。
  五、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必须在2016年12月30日前主动搬迁或自行关闭。对主动搬迁和自行关闭的,县人民政府将按有关政策予以补偿,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南县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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