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县规划执法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4309210010/2016-667495 文号 南城执发[2016]4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16-06-12 发文日期 2016-06-23 信息时效期 2021-06-12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索引号 4309210010/2016-667495
文号 南城执发[2016]4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16-06-12
发文日期 2016-06-23
信息时效期 2021-06-12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NXDR-2016-090001


关于印发《南县规划执法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城执发[2016]4号


局机关各股室、局直属大队:
  《南县规划执法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已经局党组研究并经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6年6月12日


主题词:城市管理规划     行政处罚      程序     通知
报送:县政府法制办                               
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6年6月12日印发
  

附件:
  

南县规划执法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规划行政处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办理规划行政处罚案件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并实行行政处罚阶次制度,做到过罚相当。违法建设工程的事实、情节以及处罚依据、处理结果要公开。
  第二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划执法大队负责县城区内规划执法工作,执法大队所辖各执法中队负责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建设工程的立案调查,按《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划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提出初步处罚建议后报规划执法大队。
  第三条 建立违法建设案件举报制度。对于群众举报,规划执法大队所辖责任片及责任区执法中队依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认真接待和登记,并于当日进行初查核实。
  第四条 办理规划行政处罚案件分立案、调查、审理、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等六个阶段。
  一、立案。经初查核实确有违法建设行为且属我局规划执法权限范围的,由大队所辖责任片负责人指导相关责任区执法中队立案,并依法定程序下发《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不属我局执法权限范围的,要在两日内书面移送相关单位处理。立案须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批准后依法依程序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二、调查。在调查阶段,执法人员应全面、客观、公正的收集有关证据。
  (一)规划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应首先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这一过程应记录在调查笔录首页首项。
  (二)调查及现场勘测不得少于两人,且都须在笔录上
签字。
  (三)调查、勘测笔录应详细记录被调查人的身份、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家庭住址以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
  (四)调查笔录应采用一问一答形式。
  (五)调查笔录应问明违法建设项目土地权属问题。
  (六)调查笔录对违法建设事实应有详细记录。如建筑定位、建筑平面、建筑立面、门窗设置、建筑总高度、层高等是否改变及如何改变的。
  (七)规划执法人员应当全面收集原审批资料,包括批准总规划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工作联系单、审批单、审批图纸、报建图审查通知单、放(验)线结果报告单、建筑面积复核表等的复印件并要求执法人员给提供人签字确认。
  (八)规划执法人员现场查勘后,应当在与现状相符的图纸上签字注明。
  (九)规划执法人员不能查明建筑定位的,应联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设计院现场实测,实测结果作为定位依据并存入案卷。
  (十)书写笔录和填写法律文书应当使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不能使用圆珠笔或者铅笔。
  (十一)调查笔录、勘测笔录及相应图纸应当让被调查人核对。如记录有误或者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更正或者补充。调查笔录、勘测笔录及相应图纸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其逐页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更正、涂改、补充之处,应有被调查人签名和盖章)。拒绝签名的,由在场人及调查人员签名证明。
  (十二)调查单位收集的案卷材料应真实、齐全(内容见附录)。
  (十三)案件调查终结时,调查单位须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核对案卷材料并制作案卷材料目录。案件调查工作应在立案后一周内完成。
  (十四) 调查结束后,向当事人送达质证通知书,限当事人三日内到规划执法大队进行质证。
  三、审理。案件审理由局法制宣传股负责。各责任区执法中队调查终结后,大队管片负责人与责任区中队长应及时将案卷报送法制宣传股进行审理。由法制宣传股派人到现场核实,如果违法建设现状不实,案件事实不清,资料不齐,法制宣传股退回规划执法大队,规划执法大队交回责任中队补充调查,各责任区执法中队应按要求在2日内补充调查并重新送审。做到“查、审、定”三分离。
  案件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由执法大队通知当事人进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报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股室审查后,将审查意见返回执法大队。不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案件直接进入下一程序。
  (二)找当事人谈话并制作谈话笔录。谈话时应核对案件事实,告之当事人将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之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等权利。当事人放弃此项权利的,应当记载清楚。
  (三)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委托人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四)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对公民处罚款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款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依法组织听证。审理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包括技术鉴定工作时间)。
  四、处罚决定。由法制宣传股组织案例会,局主要领导主持集体研究决定行政处罚。案例会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局务会决定。需要上报的,应报请县政府审定。
  (一)本规定第四条“审理”程序中第(四)款的情况,对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拆除)告知书》应填写送达回证,告知书存根及送达回证应存入案卷。
  (二)行政处罚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类)应写明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局主要领导签发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处罚决定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签发后,执法大队管片负责人与责任区中队应在三天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须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当事人拒不签收的,由送达人及在场人员签字说明情况,证明已经送达
  六、执行
  (一)对逾期不缴纳罚款又未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于逾期之日起180天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生效的行政法律文书;
  3、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有关资料;
  4、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三)对逾期不履行限期改正或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于逾期之日起报请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四)强制执行完毕后转结案程序
  第五条 结案
  (一)处罚决定履行完毕,经办人员应当及时整理案卷材料,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报批。结案后,分个案立卷存档。
  (二)规划执法大队应逐月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进行统计,并由规划执法大队汇总后备案。
  (三)办案时效。执法大队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执法行为,应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第六条 案卷装订归档
  案卷材料应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整理、装订并归档。案卷归档之日未执行完毕的,应在案卷中预留执行情况登记。
第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一、案件调查终结时的案卷材料:
  1、违法案件线索来源登记表
  2、违法建设案件立案审批表
  3、违法建设案件调查笔录、现场照片
  4、违法建设案件勘测笔录
  5、建设项目土地红线图或土地使用证
  6、批准建筑施工图、建筑定位红线图
  7、现状建筑施工图或竣工图、建筑定位实测图
  8、报建图审查通知单
  9、建筑面积复核表
  10、工作联系单复印件
  1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审批单、审批图纸复印件
  12、批准总图复印件
  13、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审批表
  二、结案归档材料(除上述材料外):
  1、行政处罚告知书(存根)及其送达回证、现场照片
  2、当事人申请免予或减轻处罚的报告及领导有关批示件
  3、《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现场照片
  4、罚款收据
  5、向县人民政府请示依法采取强制拆除
  6、强制执行申请书
  7、《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现场照片
  8、《行政强制拆除公告》及其送达回证、现场照片
  9、《现场拆除告知书》及其送达回证、现场照片
  10、违法建设案件结案表
  11、法院强制执行裁定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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