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4-667494 | 文号 | 南政告〔2016〕2号 | 统一登记号 | |
---|---|---|---|---|---|
签署日期 | 2016-06-08 | 发文日期 | 2024-07-22 | 信息时效期 | 2029-07-22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4-6674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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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政告〔2016〕2号 |
统一登记号 | |
签署日期 | 2016-06-08 |
发文日期 | 2024-07-22 |
信息时效期 | 2029-07-22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NXDR—2016—00002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南政告〔2016〕2号
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2015〕4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16年6月24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办理有关业务。
二、不动产权利统一登记的范围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暂由原发证机关办理,5年过渡期满后纳入统一登记办理。
三、从2016年6月20日起,县国土资源、房产、林业等部门停止办理土地、房产、林权等登记业务,2016年6月20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从2016年6月24日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并根据业务类型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登记办理窗口,联系电话:0737- 5215028。
南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