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667489 | 文号 | 南政办发〔2016〕2号 | 统一登记号 | |
---|---|---|---|---|---|
签署日期 | 2016-01-18 | 发文日期 | 2021-04-26 | 信息时效期 | 2024-07-22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6674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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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政办发〔2016〕2号 |
统一登记号 | |
签署日期 | 2016-01-18 |
发文日期 | 2021-04-26 |
信息时效期 | 2024-07-22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NXDR—2016—01001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南政办发〔201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4〕5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27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环境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
(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各乡镇和县经济开发区所辖行政区域(或区域)划分为十三个环境监管网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县经开区)对网格内的环境监管负领导责任,要明确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承担所辖区域内排污单位的日常巡查和群众环境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及时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配合主管部门督促整改,使违法问题得到及时纠正和查处。县审计部门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
(二) 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单位要牢固树立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加强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依法公开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确保人民群众环境知情权。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并定期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的处理和整改情况;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推进“阳光执法”,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环境公益组织、行业协会和环保志愿者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形成人人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局面。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利用电视、网络等传播渠道,曝光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问题。积极推进环境民事、行政公益举报、诉讼,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支持和配合人民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二、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
(一)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
开展环境保护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等,依法查处并整改存在的问题。检查清理整改结果向市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二)进一步强化对重要领域、重点行业的环境监管
县环保、水务等部门要加大南茅运河、三仙湖水库、藕池河、胡子口哑河、五七运河等重点流域的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力度,强化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饮用水安全。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县环保、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农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加强对工业企业废气、淘汰落后产能、机动车(船舶)尾气排放、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餐饮业油烟、秸秆及垃圾焚烧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合力。
加大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管力度。要加强对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地区和造纸、食品加工、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及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行业的监管。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共享对重点排污单位监管信息,采取暗访、抽查、交叉检查等方式,严惩环境违法行为,严格追究监管责任。
严格实施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开展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整改工作,严厉查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要重点研究解决因卫生防护距离搬迁不到位、落后产能淘汰不到位等原因导致不能正常验收等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维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2016年年底前要完成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整改工作。
(三)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坚持铁腕治污,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采取综合手段,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对违法排污行为,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对偷排、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依法采取限制生产、责令停产整治、查封扣押、按日计罚上不封顶等处罚措施;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产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依法采取停水断电、行政拘留等强制措施;对涉嫌犯罪的,一律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一并严格追责,并及时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对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环保行政行为,县环保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积极配合县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
加强行政执法和司法联动。县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县环保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要完善案件移送机制、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司法监督、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机制,防止证据灭失。县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立案侦查,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县环保部门对于移送的刑事案件应随案移送相关鉴定意见或检测报告。行政执法、线索移送和立案查办工作要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县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及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时,需要县环保部门技术支持协助的,县环保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三、规范环境监管执法行为
(一)规范环境监管执法检查
负有环境监管职能的部门要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和程序,强化对监管执法行为的约束。进一步完善“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的计划执法检查制度,明确重点监管对象,对不同类型的监管对象采取差别化的监管措施和检查频次;将日常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岗位和具体责任人,完善环境监管档案,建立“一企一档”。
(二)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监督
合理划分事权,明确层级责任,建立有效的层级监督机制,实施县级检查、乡镇巡查制度。环境监管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接受监督意识,自觉接受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上级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提高环境监管能力,严格责任追究
(一)切实加强环境监管队伍建设。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和机构改革,充实环境监管力量,新进人员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取”的原则,以适应日益繁重的环境监管任务需要。要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环境保护机构建设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75号)的有关要求,健全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理顺职责分工,明确工作人员,推动环境监管工作向农村延伸,强化农村生态环境执法检查,适应当前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
(二)强化环境监管执法能力保障
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与执法任务相配备的能力保障。要切实保障环境监管执法用车以及现场检查取证设备等装备。县环境监察机构2017年年底前要配置移动执法终端,提升环境执法现代化、信息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健全覆盖全县的大气、水、土壤的环境监测网络,着力提升基层环境监测能力,为环境监管执法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三)严格监管责任追究
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网格监管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理、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县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查处不力、干扰环境监管执法,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县人民检察机院处理。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