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4309210010/2016-667487 文号 南政发〔2015〕8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15-12-17 发文日期 2016-03-22 信息时效期 2020-12-17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索引号 4309210010/2016-667487
文号 南政发〔2015〕8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15-12-17
发文日期 2016-03-22
信息时效期 2020-12-17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NXDR—2015—00020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南政发〔201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南县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已经2015年县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县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7 日


南县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责任,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湖南环境保护条例》、《中共湖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发〔2014〕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湘政发〔201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县经开区)及县直有关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按照本规定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三条 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指导思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对本县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全面责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是所辖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环境质量的责任主体。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生态损害等环境违法行为负责。
  公民依法履行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享有环境保护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一岗双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及县直有关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抓好分管领域业务工作的同时,按有关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及县直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所辖行政区域、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其他相关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成立县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环委会),负责统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由县长任主任、分管副县长任副主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及县直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县环保局。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将全县按乡镇和县经开区划分为十三个环境保护监管网格,建立县、乡镇(经开区)、村(社区)三级监管网络,监管部门、责任单位、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 政府环境保护责任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对全县环境保护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全县环境质量负责。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批准全县环境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红线等环境保护制度。坚持科学民主决策,避免决策失误和施政不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切实采取措施,保持全县环境质量稳定并逐步改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上级下达的总量减排任务。组织实施全县大气、水、土壤、噪声和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依法加强工业园区和其他环境敏感区环境污染防治,维护环境安全。
  (三)组织所属相关部门落实网格监管责任,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严格环境准入,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环境违法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
  (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环境的需要,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政策。
  (五)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公害的监测预警机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六)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建立监督参与平台,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并接受监督。
  (七)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对保护环境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环境损害和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严格行政问责。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应落实网格监管职责,明确村(社区)监管责任;督促指导所辖区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加强隐患排查,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组织所辖区域内各单位和居民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畜禽水产养殖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抓好家庭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和耕地保护。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章 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九条 环境保护部门工作责任:
  (一)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及县直有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
  (二)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实施。结合本县实际,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污染减排、区域限批、企业环境行为监管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三)负责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编制全县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配合相关部门实施。
  (四)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域的保护和环境管理。
  (五)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依法制定执法计划,开展执法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监督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对各类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负责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制定环境监测规划,规划建设环境监测网络,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统一规划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包括各类辐射、危险废物在内的各类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
  (八)负责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协调处理污染纠纷。
  (九)拟定环境保护经济政策,提出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组织指导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指导和推动环境科技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县域内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负责县域内环境信息发布工作,编制并发布环境质量状况报告、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督报告,发布重大环境事业处置情况信息,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指导并监督重点污染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十三)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将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县直有关单位、相关企业,并组织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结果报请县人民政府实施奖惩。
  第十条 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工作责任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工作责任:
  (一)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
  (二)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政策并协调实施,综合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拟定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和政策,并协调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中央、省预算内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拓宽环保筹融渠道。
  (四)负责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完善资源环境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
  (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和核准投资的重大项目的能耗、水耗审核意见。
  二、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工作责任: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组织推进工业企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
  (二)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负责制定和发布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协调配合各执法部门对落后产能依法实行监管。
  (三)承担工业企业的节能目标考核,参与编制和实施节能行动方案,参与编制全县生态建设规划,采取措施推进工业环境保护,指导工业企业节能规范工程和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四)指导、协调工业企业节能降耗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工业企业节能降耗监察工作。
  (五)督促企业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指导、督促企业自觉接受环境执法检查,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六)督促供电企业严格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的停、限电措施。
  (七)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应用推广,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八)加强环境保护专项科研经费管理,保障科研经费用于环境保护研究。
  三、教育部门工作责任:
  (一)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
  (二)在突发环境事件和恶劣空气状态下,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四、公安部门工作责任:
  (一)依法查处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因环境违法需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治安管理案件、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环境保护法的案件。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
  (三)负责对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淘汰黄标车、老旧车辆,协助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四)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五、监察部门工作责任:
  (一)负责对各乡镇、县经开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执纪监督问责。
  (二)参与和监督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负责环境问题行政责任的追究,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民政部门工作责任:
  (一)依法加强对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二)依法参与涉及环境公害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七、司法行政部门工作责任:
  (一)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的重要内容,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
  (二)依法加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服务者、司法监察机构及司法鉴定人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事务的规范管理。指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领域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加大因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的法律援助工作力度。
  八、财政部门工作责任:
  (一)依照上级规定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保障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和环保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经费支出,加大城乡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财政投入。
  (二)协调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和经济政策,支持和推进环保产业、绿色采购和企业旨在改善环境的转产、搬迁、关闭措施。
  (三)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生态补偿制度。
  (四)依法加强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的规范化管理,加强对各部门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责任:
  会同县纪检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环境问题问责调查结论,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落实问责处理决定。
  十、国土资源部门工作责任:
  (一)建立健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用途管理制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
  (二)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的报批和供地手续。
  (三)开展地质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防治矿山地质灾害,负责国土开发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依法取缔非法矿山开采和粘土烧砖等行为。
  十一、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城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工作责任:
  (一)编制和控制城乡建设及城市发展空间布局规划,保证规划依法实施。加强城市园林、绿地的建设与管理,加强对自然遗迹、人文踪迹等环境要素的保护。
  (二)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依法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防范违法开工建设行为。
  (三)组织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重大减排项目实施,推进城镇主要污染物减排。
  (四)负责自来水厂的建设与管理,保障出水水质安全。
  (五)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负责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噪声污染防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运输车辆违章抛洒。
  (六)建立健全排水许可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对违法排水行为的立案查处。严格按照城镇排水许可实施程序和审批条件,做好城镇排好水户的《排水许可证》。
  (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止县城区垃圾焚烧、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
  十二、交通运输、公路、海事等部门工作责任:
  (一)编制全县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推进绿色交通建设。
  (二)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依法办理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交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三)组织实施港口、码头、站场及交通干线污染治理,对营运机动车船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公路建设工程污染防治和管理。
  (四)认真做好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审批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会同和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十三、水务部门工作责任:
  (一)拟定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划定水功能区划,建立健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依法输取水许可和入河湖排污口的设置审批。
  (二)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依法办理法定职权范围内的水利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三)组织开展地下水保护和水土流失的预防及治理,预防和治理河道采砂过程中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负责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厂建设及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依法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
  十四、农业、畜牧水产部门工作责任:
  (一)制定并实施全县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节能减排以及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
  (二)制定并实施全县农业资源规划,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三)加强耕地质量保护、监测和修复治理工作,加强农业野生植物、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牵头管理外来物种;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防止和减少农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四)指导和管理秸秆等农业废物综合利用,防止秸秆焚烧,推进农业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组织开展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组织实施畜禽养殖业及其他农业节能减排项目。
  十五、林业部门工作责任:
  (一)拟定和实施全县林业生态建设规划,负责对林业(含国有林场、植物园、湿地公园)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造林绿化、森林资源保护、湿地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等工作。
  十六、商务、招商部门工作责任:
  (一)坚持“环保优先”,严把招商引资环境保护准入关口,推进流通领域各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二)负责报废汽车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推动油品升级和油气回收工作。
  十七、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广播电视台等部门工作责任:
  (一)负责或协调媒体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文学艺术宣传,发布环境公益广告,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二)加强对环境保护的舆论监督,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正面舆论引导,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利用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
  (三)有关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环境管理,防止噪声、震动等污染环境。
  十八、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工作责任:
  (一)加强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对自来水厂出厂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二)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配合和支持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环境违法行为。
  (三)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应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
  (四)根据上级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及研究结果,协助做好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十九、审计部门工作责任:
  (一)加强对环境保护治理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开展专项资金审计,促进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二)把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使用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配合县直有关部门做好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及县直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审计工作的绩效考评。
  二十、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工作责任:
  (一)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理企业登记。
  (二)负责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协同有关部门查处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办理变更、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及时采集企业环境信息,充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并作为工商监管的参考内容。
  (四)依法加强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监管,防止污染环境。
  (五)配合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法采集企业环境管理信息,加强企业和产品列入湖南名牌和政府质量奖管理工作。
  (六)配合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做好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机动车尾气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定职权配合做好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的计量检定工作和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二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责任:
  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
  二十二、统计部门工作责任:
  (一)按照上级规定,收集和公布有关环境保护统计数据。
  (二)依法查处统计弄虚作假行为。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统计核算、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
  二十三、法制部门工作责任:
  (一)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加强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十四、金融管理部门工作责任:
  (一)完善企业征信系统的环境保护信息,加强授信管理,依照法律法规严格管控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信贷。
  (二)实施绿色信贷,支持企业污染治理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
  二十五、气象部门工作责任:
  配合、协调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提供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气象信息,拟定气象干预应对措施,加强大气污染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除按上述规定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外,还应认真做好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保责任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以下环境保护责任:
  (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取得生产经营环境行政许可。
  (二)履行和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标准和总量排放污染物,依法缴纳排污税;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三)自觉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和处理。
  (四)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环境监测活动。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五)加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依法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建设、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公民和其他社会机构的环保责任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应当依法向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自觉采取低碳、节俭的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和损害,并对行为造成的影响和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法人和其他社团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时,应依法获取环境信息和传播信息,依照法律法规对污染排放者和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对其有关环境服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公正性负责,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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