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4309210010/2015-667485 文号 南政发〔2015〕10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15-11-13 发文日期 2015-11-26 信息时效期 2020-11-13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索引号 4309210010/2015-667485
文号 南政发〔2015〕10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15-11-13
发文日期 2015-11-26
信息时效期 2020-11-13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NXDR—2015—00017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政发〔2015〕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南县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县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3日


南县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活动,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调整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县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以及目录调整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县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申报、执行工作。
  县监察机关负责对决策目录的编制、管理、执行等情况进行监察。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化管理,编制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见附表),并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每年1月15日前对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一次梳理,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提出新增或调整决策事项,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应当及时审核汇总后提请县人民政府修订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第六条 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实施决策,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及时制订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强化实施监督。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重大行政决策信息专题网页,发布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征集社会公众的建议和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包括决策目录和有关通告、通知等,应当通过专题网页发布,方便社会公众通过专题网页进行重大行政决策信息的查询、提交建议和意见。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决策目录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在梳理相关意见和建议后集中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决策过程和决策实施中的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实行决策程序全过程记录。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执行本办法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和依法行政考核,对考核中发现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及时移送县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暂行办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参照本办法编制决策事项目录,并抄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南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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