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4-667483 | 文号 | 南政发〔2015〕7号 | 统一登记号 | |
---|---|---|---|---|---|
签署日期 | 2015-11-02 | 发文日期 | 2024-07-22 | 信息时效期 | 2029-07-22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4-6674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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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政发〔2015〕7号 |
统一登记号 | |
签署日期 | 2015-11-02 |
发文日期 | 2024-07-22 |
信息时效期 | 2029-07-22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NXDR—2015—00015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
南政发〔201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对2014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且列入2014年清理结果中“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和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10月30日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县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上述清理范围的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
一、《南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有钉螺河道洲滩放牧的通告》(南政告〔2008〕4号)等6件文件,因主要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予以废止。
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发〔2014〕2号)等2件文件,因有效期届满,或者有效期未满,但所规定的事项已经完成,实际不需要再执行,或者被新的规范性文件代替,宣布失效。
三、《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沱江综合治理和综合开发建设管理的通告》(南政告〔2003〕1号)等7件文件,虽有效期届满,但确需继续执行,且没有第(一)项所列违法情形,予以重新公布。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附件:南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宣布失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南县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日
附件:
南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宣布失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下列文件因主要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予以废止。
(一)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有钉螺河道洲滩放牧的通告》(南政告〔2008〕4号)。
(二)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南县县城规划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08〕11号)。
(三)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新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发〔2010〕10号)。
(四)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11〕14号)。
(五)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11〕15号)。
(六)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南政办发〔2011〕34号)。
二、下列文件,因有效期届满,或者有效期未满,但所规定的事项已经完成,实际不需要再执行,或者被新的规范性文件代替,宣布失效。
(一)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发〔2014〕2号)。
(二)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2014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和<南县2014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的通知》(南政办函〔2014〕14号)。
三、下列文件,虽有效期届满,但确需继续执行,且没有第一项所列违法情形,予以重新公布。
(一)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沱江综合治理和综合开发建设管理的通告》(南政告〔2003〕1号)。
(二)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政策措施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决定》(南政发〔2003〕4号)。
(三)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南政发〔2004〕9号)。
(四)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南政办发〔2004〕16号)。
(五)《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河道堤防垸内渠道管理的通告》(南政告〔2004〕5号)。
(六)《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南政告〔2005〕2号)。
(七)《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整顿卷烟秩序流通的通告》(南政告〔200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