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15-667479 | 文号 | 南政告〔2015〕11号 | 统一登记号 | |
---|---|---|---|---|---|
签署日期 | 2015-05-07 | 发文日期 | 2015-06-01 | 信息时效期 | 2020-05-07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15-6674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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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政告〔2015〕11号 |
统一登记号 | |
签署日期 | 2015-05-07 |
发文日期 | 2015-06-01 |
信息时效期 | 2020-05-07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NXDR-2015-00011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通告
南政告〔2015〕11号
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改革,加快组建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指导意见》(湘政发〔2012〕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25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集中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收对象:2014年12月31日前行政、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国家公职人员及其他自然人等所有信贷客户在农村信用社形成的不良贷款。
二、清收步骤:
(一)自觉还款。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借款人要主动到农村信用社还清贷款本息。
(二)催收还款。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未主动到农村信用社还款的,将作为重点清收对象,由农村信用社依法按程序发出催收通知,限期偿还贷款。
(三)行政清收。对经催收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还清贷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组织和行政措施强制清收。
(四)司法清收。对经催收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偿还贷款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自然人,由农村信用社依法向县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提起民事诉讼。借款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农村信用社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凡在农村信用社贷款中负有担保责任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国家公职人员及其他自然人,自本通告发布后应迅速督促借款人积极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逾期未还的,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由负有担保责任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国家公职人员及其他自然人承担还款责任。
(二)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依法将债务人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在办理金融业务、工商税务登记、车辆房屋过户登记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三)对阻碍农村信用社清收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县人民政府
201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