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4309210010/2015-667478 文号 南政办发〔2015〕7 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15-05-14 发文日期 2015-05-20 信息时效期 2020-05-14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索引号 4309210010/2015-667478
文号 南政办发〔2015〕7 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15-05-14
发文日期 2015-05-20
信息时效期 2020-05-14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NXDR—2015—01005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政办发〔2015〕7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南县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方案》已经2014年县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4日  


南县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湘政办发〔2011〕53号)、《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3〕82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益政办发〔2014〕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政府主导、购买服务,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校车运营模式和管理保障机制,确保广大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
  二、组织领导
  调整南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教育、公安、安监、交通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教育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安监局、监察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税局、地税局、广播电视台和相关保险公司等单位的负责人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校车办”),由县政府办联系教育的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从县教育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各抽调1名工作人员充实到县校车办,办公地点设县教育局。各乡镇要成立乡镇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长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乡镇校车办,由分管教育的党政领导任乡镇校车办主任,乡镇中心学校校长任办公室副主任,村(社区)、学校、幼儿园要明确一名专职或兼职校车安全协管员或校车专干。
  三、工作目标
  从2015学年开始,全面推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采用专业校车接送学生上下学,其他车辆一律不得接送学生;鼓励和引导幼儿园(经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合格,且符合县教育发展规划,下同)购买专业校车接送幼儿;力争用2-3年建立健全专车专营的校车服务管理机制。
  四、运营模式
  按照“政府主导、乡镇组织、公司管理、部门监管、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机制,启用专业校车专门承担中小学生上下学接送任务,提供公司化、专业化的专车专营管理服务。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需乘车上下学的,必须纳入公司化的专车专营服务;县城区学校和县属高中的学生上下学由公共交通提供服务。鼓励幼儿园采用专业校车接送幼儿,暂不统一纳入公司化管理,由幼儿园依法依政策自主管理。
  (一)政府主导
  县人民政府全面规划,整合资源,适当奖补,统一组织实施;由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全县校车安全管理实施规划和实施细则,审核乡镇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方案,并由县校车办组织协调相关单位研究和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管全县校车接送管理工作;督查考核相关单位及校车服务公司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掌握全县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情况和校车运营情况。
  (二)乡镇组织
  乡镇人民政府是其辖区内校车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教育的党政领导是直接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全面负责辖区内校车运行方案制定与实施,依法选定校车服务公司及管理权限范围内的道路维护。学生上下学接送必须严格遵守“保安全、不误时”的原则,实行“七定”工作方针,即“定接送线路、定接送地点、定接送时间、定接送车辆、定驾驶人和随车照管员、定限载学生人数和座位、定实名制上下车交接签名手续”。 乡镇校车办负责本乡镇校车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全面掌握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情况和校车运行情况;定期研究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监督和协调处理校车运行中的相关问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校车安全的定期督查和车辆违法接送学生行为的查处工作。
  (三)公司管理
  按照市场运作的要求,鼓励大型公交、客运公司和有实力、有从业经验的业主按法定程序成立专业校车服务公司,启用专用校车承担中小学生上下学乘车服务(不得从事其他客运业务)。校车服务公司内部要建立完善的法人管理制度、安全教育管理制度、车辆定期检测制度等相关制度并且严格按照每20辆校车1个专职安全管理员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1人;专用校车必须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县交警部门核定后加挂校车标牌,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专用校车驾驶人必须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严格按照校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并每年接受县交警部门的审验。每台校车至少配备1名照管员,当幼儿园专用校车上的幼儿人数在20人(含20人)以上40人以下时应配备2名照管员,在40人(含40人)以上时应配备3名照管员;小学生专用校车上的学生人数在40人(含40人)以上时应配备2名照管员。校车服务公司和幼儿园必须严格按规定为校车购齐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第三方责任险等保险。校车服务公司必须与乡镇人民政府、服务学校、家长(监护人)签订安全承运协议。校车服务公司和车主依法承担发生事故的后果。
  (四)部门监管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湘政办发〔2011〕53号)、《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3〕82号)有关政策规定,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
  1.县教育局负责督促各中心校、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接送方案,掌握接送信息,健全校车台账,进行日常接送监管,隐患排查报告;依法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分送、审查和上报;组织、协调、监管、督查各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幼儿园与学生家长、校车服务公司、交警部门、校车驾驶员、照管员、校车管理专干、交接老师等签订安全责任状;督促学校、幼儿园严格执行对乘车学生进行早接、晚交实名制交接手续;组织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及逃生演练;建立校车监控总平台,对所有校车进行全程监控。
  2.县交警大队按照法定权限对校车使用许可出具意见;对校车驾驶员进行资格审批;依法打击校车超员、超速和校车驾驶员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以及非法接送学生的车辆;依法督促校车服务公司及幼儿园定期做好校车安全技术检测;指导校车服务公司和幼儿园建立规范的校车和驾驶人员管理档案,对校车驾驶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或安全培训;积极配合学校做好交通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工作。
  3.县交通运输局按照法定权限,对校车使用许可出具意见;对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等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做到一车一方案;对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停靠站点、会车点进行现场勘查和建设;依法打击非法接送学生的车辆;协同县交警部门对校车服务公司的运营和驾驶员、照管员进行服务、安全意识培训和监管;指导监督乡镇、村对乡村道路的养护管理,负责对县道的养护管理。
  4.县安监局负责督促各学校、校车服务公司和幼儿园要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督查各学校、校车服务公司和幼儿园是否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员及照管员并组织培训;指导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运行机制,将校车安全纳入全县整体安全管理体系。
  5.县财政局按照县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制定的奖补标准,足额安排、及时拨付校车的补贴资金。安排县校车办必需的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校车管理工作正常运行;加强对校车补贴资金监管力度,确保专款专用,发挥最大效益。
  6.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全县校车运营情况和运营里程,按法定程序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依法从严查处校车服务公司、幼儿园乱收费行为。
  7.县监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广播电视台等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履行好校车管理领域的法定职责。
  (五)市场运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公平竞争原则依法选定校车服务公司,校车服务公司依据市场需求运力和有关规定购置校车并自主经营,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补,并制定合理乘车收费标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要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学生及家长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同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校车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果,积极争取人民群众支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落实好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物价部门要按照 “能免除的一律免除、不能免除的要最大幅度给予优惠”原则核定校车的缴费标准;交警部门办理校车牌照只收取工本费;交通运输部门免收道路运输办证费;工商部门免收工商登记费用;保险机构在校车购买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等保险按规定费率浮动因子给予最大优惠,并建立理赔绿色通道,实行快处快赔。
  (三)适当奖补。对新购符合法定条件的专用校车由县财政给予适当购车补贴和保险补贴、车检补贴和营运补贴。幼儿园自主购买的专业校车,只享受购车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县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制定)。
  (四)严格考评。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对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的绩效考核内容,县绩考办负责考核;县校车办负责对乡镇校车办进行考核;乡镇校车办负责对所属辖区内的校车运营安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奖补挂钩。
  六、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由县校车办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发〔2013〕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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