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15-667477 | 文号 | 南政告〔2015〕12号 | 统一登记号 | |
---|---|---|---|---|---|
签署日期 | 2015-05-14 | 发文日期 | 2015-05-14 | 信息时效期 | 2020-05-14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15-6674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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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政告〔2015〕12号 |
统一登记号 | |
签署日期 | 2015-05-14 |
发文日期 | 2015-05-14 |
信息时效期 | 2020-05-14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NXDR—2015—00012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
南政告〔2015〕12号
根据《南县县城总体规划(1999-2020年)》和南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南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依法征收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房屋。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房屋征收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实施南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一是位于滨江路石矶头至沱江上坝段以东外河洲区域内;二是位于南县第三人民医院院内。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2.19万平方米,共45户,房屋栋数75栋。
三、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四、征收部门: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五、征收实施单位:南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
六、征收签约期限:2015年5月15日-2016年5月15日。
七、征收补偿方案: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依法定程序制定《南县城市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随本公告一同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八、本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有买卖、析产、租赁、抵押房屋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凡违反上述规定增加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九、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服从南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在征收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逾期未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依法定程序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县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4日
附件: 南县城市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