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15-667475 | 文号 | 南政办发〔2015〕5号 | 统一登记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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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 | 2015-04-29 | 发文日期 | 2015-05-06 | 信息时效期 | 2020-04-29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15-667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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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政办发〔2015〕5号 |
统一登记号 | |
签署日期 | 2015-04-29 |
发文日期 | 2015-05-06 |
信息时效期 | 2020-04-29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NXDR—2015—01003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政办发〔201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南县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治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9日
南县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治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特困供养人员基本医疗服务,确保医保救助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农村五保对象基本医疗保障力度的通知》(湘卫合医发〔2010〕10号)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14〕2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困供养人员”是指:持我县户籍的农村五保户、城市低保户A类对象、孤儿。
第三条 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治疗管理遵循“按政策、保基本、控费用、可持续”的原则,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实行全免。
第四条 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治疗实行定点就近诊治、逐级转诊转院。特困供养人员原则上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因病情须转院治疗的经批准后方可转院治疗。定点医疗机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共同认定,并定期进行考核评估。
第二章 住(转)院和出院管理
第五条 特困供养人员因病情确需住院治疗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住院治疗手续:
一、本人持五保供养证或儿童福利证、居民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办提出住院治疗申请并填写《南县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医疗登记审批表》,其中因身体原因本人不能申请的,可委托亲属或村(居)委会、敬老院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申请;
二、乡镇民政办即时审批后,将申请对象的相关资料录入医疗救助管理系统;
三、申请对象持《南县特困供养人员住院登记审批表》、五保供养证或儿童福利证、居民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治疗手续;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将相关资料录入医疗救助管理系统。
特困供养人员因危急重病需立刻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先进行救治,相关人员(乡镇民政办主任、亲属、村(居)委会、敬老院、监护人)和定点医疗机构均应即时报县民政局,并在48小时内按上述程序补办住院治疗手续。
第六条 特困供养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转院治疗手续:
一、因病情需转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由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南县特困供养人员转诊转院审批表》,报乡镇民政办审批后,由转入医疗机构凭《南县特困供养人员转诊转院审批表》、五保供养证或儿童福利证、居民身份证办理住院治疗手续。
二、因病情需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诊的,由转出医疗机构出具《南县特困供养人员转诊转院审批表》,报县民政局审批后,转入医疗机构凭《南县特困供养人员转诊转院审批表》、五保供养证或儿童福利证、居民身份证办理住院治疗手续。
三、特困供养人员本人或亲属提出转诊到县外医院的,按照“谁提出主张、谁具体负责”的原则,由转出医疗机构出具《南县特困供养人员转诊转院审批表》,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并报县民政局备案后,方可转院。特困供养人员到县外医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由患者或亲属垫付,出院后按规定比例报销,并可申请医疗救助。
特困供养人员确因危急重病需立刻转院的,实行双向报告,即县内接诊定点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乡镇民政办主任、亲属、村(居)委会、敬老院)均应第一时间向县民政局报告,并在48小时内按上述程序补办转院手续。
第七条 特困供养人员出院按以下程序办理出院手续:
一、 特困供养人员经诊治后可出院的,由医疗机构出具《出院通知书》并及时告知乡镇民政办或村(居)委会、亲属办理出院手续。患者不得拒绝出院,否则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
二、特困供养人员出院须由本人办理手续,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行走不便的,由其监护人、亲属或村(居)委会办理,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机构办理。
第三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承诺服务制,由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所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和规范基本医疗服务行为及费用控制标准,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所按协议报销基本医疗费用,民政部门按政策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规范诊疗行为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住院医疗标准、基本医疗服务准则、基本药品目录和收费标准,严格控制日均、次均费用和单病种费用、总费用,确保提供优质、价廉、规范、可持续的基本医疗服务。
第十条 一般疾病住院时间原则上控制在六天以内,重大疾病住院时间原则上控制在十天以内。因病情特殊需延长住院的,须由经治医生提出并填写《南县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延期审批表》,经就诊医疗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出院带药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种(中草药除外),量不超过三天,慢性病带药量不超过一周。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完整的住院档案资料(含五保供养证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病历和由患者签字的日结清单等,基本药品目录及基本诊疗项目之外的应予标注),并及时完整准确地录入医疗救助管理系统,确保网上及时监控管理。
第十二条 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期间的生活费和基本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之外的费用,由患者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 住院治疗费用实行按月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每月20日前到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所报销,次月8日前到县民政局申报医疗救助。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所、民政局必须严格按规定和协议逐人逐项审核,医疗救助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结算。
第十四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得纳入医保报销和医疗救助:
一、基本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之外的;
二、理疗及过度检查的费用;
三、超出承诺服务协议的;
四、串换药物及弄虚作假发生的全部费用;
五、应由患者承担的;
六、应由第三方承担的;
七、未经批准的住院医疗和超期限住院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八、其它不应列入医保报销和医疗救助的费用。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督查监管,负责做好特困供养人员特殊情况的住(转)院审批及报销救助工作;县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确保医疗机构提供优质便捷的基本医疗服务;县财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特困供养人员的住院审批和管理服务,村(居)委会应积极协助敬老院及其他养老机构全程管理服务好特困供养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管控、台账建立。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应相互协作,实行资源信息共享,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驻点督查等方式,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机制。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采取警告、通报、限期整改等方式,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对相关责任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现降低入院标准、故意拖延住院时间、过度检查、过度医疗、串换药物、挂床住院、小病大养、不合理收费、弄虚作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医疗费用超过协议规定的;
三、审核把关不严导致冒用五保供养证或儿童福利证诊治并产生不良影响的;
四、医疗服务质量差并反响强烈的;
五、对特困供养人员医疗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的。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该特困供养对象住院期间的所有医疗费用一律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其经治医师两年内不得评晋职称。
第十七条 经查实,不符合特困供养条件或利用特困供养人员身份住院治疗的不享受特困供养住院医疗的有关政策。
第十八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财政等部门工作人员监督管理不力或审核把关不严,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敬老院及其他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管理服务不到位,导致特困供养人员基本医疗严重走样、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甚至出现意外事故的,由县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