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4309210010/2015-667474 文号 南政办发〔2015〕4 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15-03-30 发文日期 2015-04-08 信息时效期 2020-03-30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索引号 4309210010/2015-667474
文号 南政办发〔2015〕4 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15-03-30
发文日期 2015-04-08
信息时效期 2020-03-30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NXDR—2015—01002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政办发〔2015〕4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南县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30日 

 
南县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发〔2014〕32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土地储备融资规模的通知》(湘财金〔2013〕30号)、《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国土资发〔2013〕4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机构管理。成立县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履行对土地储备与融资工作的重大决策和监管。南县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是全县唯一的土地储备融资平台,统一承担本县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储备
 

  第三条 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统一储备、分块经营。 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规划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县支行等单位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程序上报。所有储备土地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储备,其他单位不得储备土地。
  第四条 明确土地储备范围。 依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可储备下列土地:依法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地拆迁的国有建设用地,依法取得的其他国有建设用地。储备的土地必须产权清晰,凡取得方式和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应注销而未注销原土地登记手续、已设立土地他项权利未依法解除的土地不得储备。县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新征储备土地的储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储备2年未供应确需延期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可延长1年。
  第五条 规范储备土地登记行为。所有储备土地只能登记在县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名下,其中县城投公司已储备的土地(是指纳入5年消化范围的储备土地,下同),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可以凭备案意见书办理储备土地登记,但不得再申请新增储备土地登记。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国土资源部门可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且已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储备土地,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政府储备)”;凡未获得储备土地规划意见(由县规划部门出具)的,不得办理储备土地登记。
  第六条 规范储备土地供应行为。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储备土地需对外供应时,先由县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出具储备土地出库单(对已设立土地抵押权的储备土地必须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并由抵押权人出具《土地出让意见书》后才能出具出库单;出库单作为发布土地出让公告的必备资料),县国土资源局凭出库单依法按程序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第七条 规范储备土地管护行为。县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和城投公司分别负责所储备土地的管理和维护,防止他人侵占和破坏。需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由县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和城投公司编制临时利用方案并征得县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同意(已抵押的需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后,方可对储备土地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以出租、暂时改变用途等方式进行临时利用,临时利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县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城投公司要与承租人签订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土地用途、期限、经济补偿,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到期地面建筑物处理及提前终止使用经济关系的处理等事宜),并报县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三章 储备土地融资
 

  第八条 储备土地融资按照规模控制、归口管理、分头融资的原则实施。储备土地融资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严格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3〕9号)等政策。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县支行等单位,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结合前3年储备土地融资规模的平均水平、土地储备机构实际融资需要和承债能力、政府财力和负债情况,科学合理核定年度储备土地融资规模,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财政管理级次逐级报省财政厅审批并申领《土地储备机构融资规模控制卡》。
  第九条 明确储备土地融资程序。县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和城投公司需要融资的,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融资事由、融资对应地块、还款付息办法等内容,经县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审核,报县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规范储备土地融资资金管理。储备土地融资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封闭管理的原则严格监管,县财政部门开设土地储备资金专户,专户印鉴由县财政部门和县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实施“双控”管理。储备土地融资资金到账后,县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原则上依据“谁申请,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经严格的审批程序后,及时划拨储备土地融资资金。融资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报送储备土地融资资金收支使用情况,经县财政部门组织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储备土地处置
 

  第十一条 依法按程序处置储备土地。储备土地处置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按土地规划用途依法按程序出让。在处置储备土地前,必须清算偿还该宗土地形成的债务,已设立土地抵押权的储备土地必须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并由抵押权人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储备土地处置收入全额缴入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储备土地处置收入按规定上缴各项税费、偿还贷款本息和支付土地开发管护的各项费用后,余下部分由县财政统一调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县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储备土地融资、处置、开发、管护等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失职、渎职的由县监察机关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县国土资源、财政、中国人民银行南县支行等部门应建立土地储备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应将土地储备有关信息相互共享。县土地储备发展中心要将储备土地与供应数量、储备土地资金收支等信息按季汇总分别报送县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和县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县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所需的日常工作经费由县财政部门按年融资总额的2‰予以安排。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共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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