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新建加油站用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4309210010/2015-667462 文号 南政办发〔2014〕9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15-03-16 发文日期 2015-03-16 信息时效期 2020-03-16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索引号 4309210010/2015-667462
文号 南政办发〔2014〕9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15-03-16
发文日期 2015-03-16
信息时效期 2020-03-16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NXDR—2014—01007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新建加油站用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政办发〔201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南县新建加油站用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县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3日  


南县新建加油站用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新建加油站用地,合理有序配置成品油经营市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湖南省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全县新建加油站用地储备和有偿使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全县新建加油站建设必须符合南县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和南县成品油零售行业发展规划;县土地储备机构将规划新建加油站用地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以拍卖方式出让新建加油站用地使用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新建加油站用地储备和有偿使用工作。

 

第二章 新建加油站用地储备
 

  第五条 根据南县成品油零售行业发展规划,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商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安监、消防、环保、交通运输、财政等部门,编制全县新建加油站年度用地储备计划。
  第六条 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全县公路沿线(不含县城规划区)新建加油站项目申报和建设前期工作;县工业园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经济开发区内新建加油站项目申报和建设前期工作;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县城规划区内(不含经济开发区)新建加油站项目申报和建设前期工作;县水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全县河堤(不含县城规划区)新建加油站项目申报和建设前期工作。  第七条 新建加油站用地储备程序:
  (一)县商务部门会同县规划部门按照“科学前瞻、供需平衡、布局合理、服务发展、便民利民”的原则制定或修订南县成品油零售行业发展规划;
  (二)县安监、环保部门对新建加油站用地选址分别出具安评、环评意见;
  (三)县规划部门根据南县成品油零售行业发展规划和新建加油站用地安评、环评意见,确定加油站的建设地点和用地范围;
  (四)县商务部门报请省商务厅核发新建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
  (五)县发展和改革部门下达新建加油站立项计划;
  (六)县国土资源部门每年集中对已规划新建加油站用地进行农用地转用征收的报(审)批;
  (七)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县工业园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县水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按区域负责新建加油站用地的征地拆迁和完成土地的前期开发。
第八条 新建加油站用地的征收土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作物补偿费以及土地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期内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均列入土地出让成本。

 

第三章 新建加油站用地出让
 

  第九条 根据南县成品油零售行业发展规划,新建加油站用地应纳入全县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第十条 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商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交通运输、公路、水务等部门编制新建加油站用地出让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定程序拍卖新建加油站用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根据新建加油站用地位置、辐射范围、车流量等因素,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集体确定新建加油站的拍卖起始价和底价。
  第十二条 新建加油站用地使用权竞得人必须依法足额付清土地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十三条 新建加油站土地价款缴入县财政专户,按规定分配。
  第十四条 新建加油站用地使用权竞得人依法向县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工商等部门申请办理加油站项目建设的相关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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