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15-667459 | 文号 | 南政办发〔2014〕7号 | 统一登记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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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 | 2014-12-09 | 发文日期 | 2015-03-16 | 信息时效期 | 2019-12-09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15-6674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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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政办发〔2014〕7号 |
统一登记号 | |
签署日期 | 2014-12-09 |
发文日期 | 2015-03-16 |
信息时效期 | 2019-12-09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NXDR—2014—01006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规模工业企业所借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政办发〔201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各规模工业企业:
《南县规模工业企业所借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县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8日
南县规模工业企业所借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规模工业企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共南县县委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规模工业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南发〔2014〕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指规模工业企业向县财政局借用的“过桥资金”(在办理金融机构“还旧借新”贷款业务的专项资金)和向县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借用的临时周转资金。
第三条 规模工业企业借用财政资金遵循“总额控制、严格审批、按时偿还”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财政资金借用要求、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四条 财政资金借用要求
(一)过桥资金借用要求
1. 过桥资金只能用于我县规模工业企业“还旧借新”贷款业务的临时周转,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2. 规模工业企业借用过桥资金单笔金额不超过金融机构确认的续贷额度。
(二)临时周转资金借用要求
临时周转资金只能用于县内信誉良好且运行平稳的规模工业企业临时周转,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条 财政资金借用条件
(一)过桥资金借用条件
1. 规模工业企业在县内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企业税收前三年年均增长10%以上;
2. 规模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 规模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时向财税部门报送财务税收信息;
4. 规模工业企业确实存在流动资金困难,经贷款金融机构确认正在办理“还旧借新”手续并同意给予续贷。
(二)临时周转资金借用条件
规模工业企业借用临时周转资金须符合过桥资金借用条件第1、2、3项外,另经核实证明企业确实因货款回收等客观原因导致资金周转困难,需借用财政资金短期周转。
第六条 财政资金借用提交资料
(一)过桥资金借用提交资料
1. 规模工业企业申请借用过桥资金的报告;
2. 规模工业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人代表、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续贷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临时周转资金借用提交资料
1. 规模工业企业借款申请报告及近2年企业运营情况的相关资料;
2. 规模工业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人代表、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 财政资金借用审批程序
(一)规模工业企业借用过桥资金先向贷款金融机构递交申请报告,贷款金融机构在申请报告上签署审核意见后,企业将贷款金融机构审核意见连同相关资料送县财政局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签订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手续。
(二)规模工业企业借用临时周转资金先将相关资料送县财政局或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经审批同意后签订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手续,其中200万元以上大额借款经县财政局或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签订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手续。
第八条 规模工业企业借用财政资金实行合同管理,根据借款项目、借款金额和临时使用期限,由县财政局或工业和信息化局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
第九条 财政资金偿还
(一)规模工业企业借用的财政资金必须在30天内偿还,30天以上5个月以内未偿还的按月息1.5%的标准收取资金占用费;5个月以上仍未归还的,除继续收取资金占用费外,由相关部门依法清收;企业前一笔借用的财政资金逾期未偿还的,一律不得再申请借用财政资金。
以前规模工业企业借用的财政资金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重新计时和操作。
(二)对骗取、挪用和无特殊情况逾期不还或不足额归还财政资金的规模工业企业,列入金融机构等部门的 “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该企业不再享受财政资金扶持,县直相关部门不得为该企业申报项目支持,取消对该企业的相关奖励,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县内承贷金融机构未有效履行相关义务,导致过桥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或者由于承贷金融机构故意提供虚假续贷保证或出具续贷保证后,未兑现续贷承诺,造成过桥资金不能按时归还的,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取消该承贷金融机构管理使用过桥资金资格和在该金融机构的全部财政性资金存款业务。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规模工业企业借用财政资金由县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承贷金融机构负责全程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承贷金融机构要认真审核规模工业企业流动资金需求情况及“还旧借新”资金额度,做到填报数据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要严格审查借款单位和企业申报材料,加强与承贷金融机构合作,对财政借款实行全程监控,确保资金按时收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借款实施动态管理;负责保管规模工业企业财政借款审批材料、协议(合同)等相关资料,每年按照要求归档、立卷、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