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4309210010/2015-667458 文号 南政发〔2014〕13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14-11-24 发文日期 2015-03-16 信息时效期 2019-11-24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索引号 4309210010/2015-667458
文号 南政发〔2014〕13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14-11-24
发文日期 2015-03-16
信息时效期 2019-11-24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NXDR—2014—00023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政发〔2014〕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南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县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县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6日 

 

南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湘发〔2009〕26号)、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益政发〔2014〕9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在我县实施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土地整理、开发、复垦及灾毁、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等项目。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应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建管分离、权责对等、群众参与”的原则,坚持集中连片、整村推进,通过整合涉农项目资金,切实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治理,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为项目建设业主单位,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为项目建设的实施管理责任主体单位。
  第四条 县涉农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负责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和其他涉农资金项目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立项
 

  第五条 县领导小组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土地整治专项资金预算和省、市年度项目计划,制定全县年度项目计划,发布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并组织相关单位办理项目申报和立项等手续。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全县年度项目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按程序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村镇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农田水利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
  二、项目区相对集中连片; 
  三、项目区土地权属关系清楚,没有土地权属争议;
  四、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七条 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规划设计单位、测绘单位负责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一)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对项目区进行现状测绘。规划设计单位负责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小组及村民的意见,并在项目区予以公示;具有较强专业特点的桥梁、渡槽、塘坝等单体工程,应由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项目实施村、组、及有利害关系的村民对权属界线现状进行指界确认,并分别在权属现状(勘界)图、地籍调查资料上签字、盖章;
  (三)项目区内凡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凡涉及承包土地调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三章 项目招投标
 

  第八条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按程序对项目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含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投标。
  第九条 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所承担的项目工程招投标活动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等单位全程监督。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行“县主管、乡镇实施”。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县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业局、水务局、林业局、交通运输局、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保局、审计局、农村办、电力局、监察局等单位职责,强化工作措施,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予以公告;并分别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和施工承包合同。
  第十二条 项目开工前,规划设计单位应当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做好项目实施中有关设计的咨询、指导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依法确定项目经理和相关技术人员、组织施工队伍,按照项目规划设计和有关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施工,并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对出现质量问题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工或返修,对因违反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延误农时等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项目监理单位要依照项目规划设计、有关技术标准、合同约定和工程量制定工程监理方案,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对项目工程施工实行监理,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成立村民质量监督小组,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任务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报批,经审批同意并在项目区进行公示后方可施工。项目的规划设计变更和预算方案调整不能突破投资预算总额。
  第十七条 项目原则上应在项目建设任务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验收,因天气或其他正当原因确需延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逐级向原项目批准单位报批。
  第十八条 自预算下达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的项目,一律停止项目实施。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工程应进行财政投资评审,严格执行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县财政在乡镇财政所设立分户台账,具体负责核算乡镇项目资金使用。项目往来款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施工费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乡镇财政所办理。施工单位申请拨付工程施工费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拨付申请书;
  (二)监理签证和完成工程量清单;
  (三)跟踪审计单位意见;
  (四)项目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和村民质量监督小组意见及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工程完工后,先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次组织工程计量、工程结算和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工程验收报告,不合格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至合格;再由中介机构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项目财务决算报告,中介机构出具项目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项目规划设计和变更设计进行项目初验(其中含完成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土地权属调整、耕地质量等级评定等工作),初验合格的,出具项目初验报告,不合格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至合格;项目完成初验后,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申请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将项目验收意见及相关资料报省、市土地综合整治机构备案。

 

第七章 项目工程后期管护
 

  第二十五条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签订《项目工程后期管护合同》,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损毁,谁赔偿”的原则,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确保项目工程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第二十六条 项目工程后期管护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自主筹措解决。
  第二十七条 对项目工程进行人为损毁的,由村民委员会责成损毁人进行修缮或经济赔偿。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建立项目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对项目管理中失职、渎职,以及伙同施工单位、中介机构弄虚作假的,由县监察机关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立项目实施定期检查制度,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中介机构从业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三十条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对项目测绘、规划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施工、审计等机构的考核制度。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应主动接受县财政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等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乡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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