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4-667454 | 文号 | 南政发〔2014〕10号 | 统一登记号 | |
---|---|---|---|---|---|
签署日期 | 2014-11-17 | 发文日期 | 2024-07-22 | 信息时效期 | 2029-07-22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4-667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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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政发〔2014〕10号 |
统一登记号 | |
签署日期 | 2014-11-17 |
发文日期 | 2024-07-22 |
信息时效期 | 2029-07-22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NXDR—2014—00019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
南政发〔2014〕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抽象行政行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益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暨建立规范性文件网上动态有效期公布系统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益政法办〔2014〕1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县人民政府对2012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已列入2012年清理结果中“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和2012年7月1日—2014年7月1日期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并根据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对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或重新公布。
一、《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盛东路开发建设工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南政发〔2007〕8号)等12件文件,因主要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予以废止。
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环境保护管理的通告》(南政告〔2005〕3号)等17件文件,因有效期届满,或者有效期未满,但所规定的事项已经完成,实际不需要再执行,或者被新的规范性文件代替,宣布失效。
三、《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沱江综合治理和综合开发建设管理的通告》(南政告〔2003〕1号)等36件文件,虽有效期届满,但确需继续执行,且没有第(一)项所列违法情形,予以重新公布。
上述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适用期短于法定有效期的,适用期满自动失效。
附件:南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宣布失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南县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