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4309210010/2015-667453 文号 南政办发〔2014〕5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14-11-12 发文日期 2015-03-16 信息时效期 2024-11-12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索引号 4309210010/2015-667453
文号 南政办发〔2014〕5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14-11-12
发文日期 2015-03-16
信息时效期 2024-11-12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NXDR—2014—01005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政办发〔201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南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已经2014年县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2日  


南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益政办发〔2014〕12号)、《益阳市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08〕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政策引导、本人自愿、政府补贴、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对象
  本方案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从2008年1月1日起因政府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导致农民失地、少地(以现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小组为单位计算,城市规划区内人均耕地不足0.2亩,城市规划区外人均耕地不足0.3亩),且在征地协议签订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口。
  二、保障范围
  (一)土地征收时,下列人员可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1. 户口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常住人员;
  2. 入学、入伍前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及一、二级士官;
  3. 服刑、劳教前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的服刑、劳教人员;
  4. 户籍虽然发生变化,但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利、义务未发生变化的人员。
  (二)土地征收时,下列人员不得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1. 历次征收土地中已转城安置或撤组改居的人员;
  2. 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
  3. 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办理了离退休、退职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4. 因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未分责任田的寄住人口、暂住人员;
  5. 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不得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的其他人员。
  三、保障程序和部门职责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部门职责。
  县国土资源部门、公安部门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被征地农民名单的核定、补偿方案的制定报批和征地补偿费的计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个人缴费部分的收缴和社会保障待遇的计发;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政府缴费部分的收缴;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相关社会救助工作;农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公安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做好被征收农民名单的审核工作。被征地农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申请、名册、公示等资料的归档保管等相关工作。
  (二)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的程序。
  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通过并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经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县经管局、县公安局审核后,由县国土资源管理局返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再次公示无异议,报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登记手续。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对象的年龄以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为基准日。
  四、保障内容和方式
  (一)养老保险。
  全县不再建立单独的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制度,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县财政为被征地农民参加上述社会养老保险提供参保缴费补贴。本方案实施前已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制度的,按本方案规定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1. 参保缴费补贴标准。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额=被征地农民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2%×8年。同一被征地农民无论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的补贴标准一致。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不符合参加条件的,均不享受参保缴纳补贴。
  2.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缴费补贴。符合参保条件被征地农民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协议签订时男年满45周岁(含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含40周岁)的,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按被征地农民的一次性缴费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可按上述规定的标准享受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用人单位招聘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个人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与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
  征地协议签订时已满16周岁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采取逐年补贴的办法,政府负担部分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测算后由县财政逐年拨付到位,个人部分由村(社区)统一收缴后交社会劳动保险所。
  3.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及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参保缴费补贴标准公式计算参保缴费补贴总额。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对其缴费进行补贴,在其个人账户增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缴费补贴项目,记录缴费补贴情况。
未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将缴费补贴逐年均等划入其个人账户,补贴年限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年限一致,个人不缴费的年份,不享受缴费补贴;距离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的年限小于缴费补贴年限的被征地农民,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时应享受的缴费补贴尚未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则在到达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前一个月内将剩余的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每年划入的金额=缴费补贴金额÷缴费补贴年限,也可将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原未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个人按规定档次补缴当地启动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来应缴养老保险费,建立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上述规定将缴费补贴划入其个人账户。
  已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含没有个人账户人员,这类人员先补建个人账户),将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增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缴费补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参照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不同的年龄对应不同的计发月数)。
被征地农民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二)社会救助。
  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五、制度衔接
  原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征地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按上述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缴费补贴,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办理。
  原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被征地后也可按规定享受缴费补贴。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如果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已缴费年限大于按上述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将不再按上述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按规定可享受的缴费补贴额用于补贴其以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或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凭年度缴费凭证领取缴费补贴;其已参保缴费年限小于按上述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则按差额年限一次性缴费,缴纳补贴用于补贴其一次性缴费后,仍有剩余的,可用于补贴其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或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凭年度缴费凭证领取缴费补贴。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可将缴费补贴发给其本人。
  已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07〕35号)规定,纳入养老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参保缴费,养老生活保障待遇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合并享受。纳入养老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符合参保条件)可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上述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缴费补贴。达到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可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不再享受养老生活保障待遇,其个人缴纳的养老生活保障费余额退还其本人。已按照南政办发〔2010〕10号文件规定领取了失地农民生活保障费的,按当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养老生活保障费,并随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逐步调整。所需资金由社保机构提出计划,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
  被征地农民可用发给其本人的征地补偿费缴纳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用地单位缴纳、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
  (一)用地单位缴纳。新征用地按每平方米50元由用地单位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以后的标准可根据征地补偿标准和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而适时调整。
  (二)政府划拨。财政按土地出让收入的20%划入社保资金专户,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三)集体补助。一次性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四)其他收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七、资金管理
  (一)县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用地单位缴纳的、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和集体补助的资金等都要及时进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或未及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执行时间
  本方案从2014年10月1号起实施,原《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发〔2010〕10号)和〔2012〕7号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界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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