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4309210010/2015-667452 文号 南政办发〔2014〕4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14-11-12 发文日期 2015-03-16 信息时效期 2019-11-12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索引号 4309210010/2015-667452
文号 南政办发〔2014〕4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14-11-12
发文日期 2015-03-16
信息时效期 2019-11-12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NXDR—2014—01004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政办发〔201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南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县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2日 

 
南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4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县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养老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县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五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县财政局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金管理,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所(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业务由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承担,各村(社区)负责本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组织、信息采集、资格认证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 、3000元14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社区)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社区)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我县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一是省、县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参保人选择年缴纳100元、2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选择年缴纳300元、4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选择年缴纳500元及以上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二是对特别困难群体给予补助,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的缴费困难群体(以县民政局提供的名单为准)及重度残疾人(必须持有县残联颁发的残一级、残二级证书,以县残联提供的名单为准),县人民政府代其缴纳全部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 参保人以人民币形式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为每年1月至12月。参保人持相关证件到与经办机构对应的金融服务机构申报缴纳。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当年度按时足额缴纳应缴养老保险费,可以享受当年度的缴费补贴。

 

第三章 账户设置
 

  第十条 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存储额。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

 

第四章 养老保险领取条件和待遇
 

  第十二条 养老保险金领取条件: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办法实施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办法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其直属亲属应当在其死亡后的一个月内,办理待遇停发手续,未及时办理待遇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要及时退回。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每年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村(社区)要协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经办机构在开展资格认证中,应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对于重复领取、骗取、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及时追回。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 基础养老金。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执行全省统一的基础养老金标准。鼓励参保人长期缴费,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1元(不含补缴年限)。
  (二)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五章 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第十六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在省内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个人账户资金,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省在年内统一进行结算;需跨省转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预算管理、财政专户存款和专款专用。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九条 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等制度,每年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并按要求编制和报送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要制定科学、合理的业务操作流程,并实行制度化、信息化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上级监督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承办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通过伪造有关证件或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与国家、省、市新出台的有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相冲突,按国家、省、市新出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11〕14号)、《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11〕15号)、《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南政办发〔2011〕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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