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15-667440 | 文号 | 南政告〔2014〕7号 | 统一登记号 | |
---|---|---|---|---|---|
签署日期 | 2014-04-29 | 发文日期 | 2015-03-16 | 信息时效期 | 2019-04-29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15-667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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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政告〔2014〕7号 |
统一登记号 | |
签署日期 | 2014-04-29 |
发文日期 | 2015-03-16 |
信息时效期 | 2019-04-29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NXDR—2014—00007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有钉螺河道洲滩放牧的通告
南政告〔2014〕7号
为预防、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有效阻断血吸虫病传播途径,保障人体健康、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和《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禁止在县域内有钉螺的河道洲滩放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流经我县境内的藕池河中西支、松澧洪道及其河道洲滩均为有钉螺地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区域内放养牛、羊、猪等血吸虫病易感动物,违者,由县卫生、畜水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和处理。
二、茅草街镇、三仙湖镇、中鱼口乡、麻河口镇、武圣宫镇、厂窖镇要切实加强对牲畜放养和禁牧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严肃纪律,落实措施,确保禁牧工作落到实处。
三、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在有钉螺地带设置警示标志。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警示标志,违者,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四、凡拒绝、阻挠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禁牧区放牧行为。对积极劝止、举报违反禁牧规定的人员给予适当奖励。(举报电话:5221409,5249778)。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有钉螺河道洲滩放牧的通告》(南政告〔2008〕4号)同时废止。
南县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