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15-667429 | 文号 | 南政发〔2013〕15号 | 统一登记号 | |
---|---|---|---|---|---|
签署日期 | 2013-12-06 | 发文日期 | 2015-03-13 | 信息时效期 | 2018-12-06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15-667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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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政发〔2013〕15号 |
统一登记号 | |
签署日期 | 2013-12-06 |
发文日期 | 2015-03-13 |
信息时效期 | 2018-12-06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NXDR—2013—00020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南政发〔2013〕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南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县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6日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 县应急指挥部
2.2.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专家组
3 监测预警
3.l 监测预报
3.1.1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3.1.2 信息共享
3.1.3 灾害普查
3.2 预警分级
3.3 预警信息发布
3.4 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1.1 Ⅳ级、Ⅲ级响应
4.1.1 Ⅱ级、Ⅰ级响应
4.2 分灾种响应
4.2.1 暴雨
4.2.2 暴雪、低温、冰冻
4.2.3 寒潮
4.2.4 大风
4.2.5 高温
4.2.6 干旱
4.2.7 雷电、冰雹
4.2.8 大雾、霾
4.3 应急响应调整与终止
4.4 现场处置
4.5 信息报告及发布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和装备技术保障
5.2 队伍保障
5.3 经费保障
5.4 社会动员
6 后期处置
6.1 总结评估
6.2 恢复重建
6.3 征用补偿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7.3 监督检查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9.2 气象灾害预警分级标准
9.2.1 Ⅳ级(一般)预警
9.2.2 Ⅲ级(较大)预警
9.2.3 Ⅱ级(重大)预警
9.2.4 Ⅰ级(特别重大)预警
南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御与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建设“湘北明珠、生态南县”提供气象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湖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益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南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县范围内暴雨、暴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冰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的预防与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遵循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减少灾害的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南县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2.1 应急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南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气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畜牧水产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局、县卫生局、县城投公司、县安监局、县电力局、电信公司南县分公司、移动公司南县分公司、联通公司南县分公司、县人民武装部、县武警中队等单位的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由县气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 县应急指挥部
领导、组织、协调全县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并通报各成员单位;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县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协调工作机制;监测、分析、汇总气象灾害应急信息,组织会商气象灾害发展趋势,制订防御方案;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预报预警。
县气象局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部门分工履行职责。
2.3 专家组
县应急指挥部设立由有关部门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参与、指导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对气象灾害的成因、趋势进行预测和评估,参与制定应急救援方案,为气象灾害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3 监测预警
3.l 监测预报
3.1.1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气象部门及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气象灾害监测体系建设,完善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
3.1.2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与相关部门(单位)建立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3.1.3 灾害普查
在县人民政府指导下,气象部门建立以乡镇、社区(村)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
3.2 预警分级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确定预警级别。将预警划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依次标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9.2。
3.3 预警信息发布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要建立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4 预警行动
国家、省应急指部启动气象灾害预警涉及我县,按照《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湖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益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采取相应预警行动。
气象灾害可能发生并达到预警级别,气象局部门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及时发布预报预警;各相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预警行动,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准备,做好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县应急指挥部或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正在或已经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以及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和其他专项预案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职能部门根据气象灾害发生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启动响应的部门专项应急预案。
启动气象灾害响应具体级别与已启动气象灾害预警具体级别相对应。
国家、省应急指部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涉及我县的,按照《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湖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益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采取相应行动。
4.1.1 Ⅳ级、Ⅲ级响应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授权启动Ⅳ级、Ⅲ级应急响应,报告县人民政府和益阳市气象局,并通报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采取相应级别响应行动。
4.1.1 Ⅱ级、Ⅰ级响应
县应急指挥部确认并启动,报告县人民政府和益阳市气象局;通知各成员单位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应急措施和落实应急方案,做好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指挥部根据气象灾害事态发展,适时调整或终止响应。
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但分别没有达到响应标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根据损失的程度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响应。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加强信息汇总、分析研判、综合调研。
4.2 分灾种响应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2.1 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加强与水务、国土资源部门的会商。
教育部门指导幼儿园、托儿所以及学校做好防雨、防洪准备,必要时停止教学活动。
公安部门负责交通引导或管制,及时处置因暴雨引起的交通事故。
民政部门负责紧急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并妥善安排基本生活。
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监测与预警预报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组织地质灾害易发区人员撤离、抢险救灾与调查处置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督促施工单位根据暴雨等级,严格按照施工安全要求做好防护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积水的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会同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组织、协调抢修因灾害损坏的公路交通设施。
水务部门加强各水库、河道、泵站、排水设施等防洪准备,组织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险情及时排除;根据险情,动员社会力量,会同地方政府组织危险地带居民转移到安全避险场所。
农业、畜牧水产、林业部门组织种植、畜牧、水产养殖业业主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工作。
卫生部门加强灾区疫情监测及防控,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安监部门督促高危行业、企业落实防暴雨工作,协调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文化广播电视旅游部门督促、协助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协助做好受灾旅游景点的救灾工作。
县城投公司组织市政公司检查公共场所积水情况和因暴雨造成的水毁设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及时修复;及时疏通排水管道,避免或减轻道路积水。
县人民武装部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南县武警中队组织所属部队参加救灾、协助当地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秩序和社会治安。
供电、供水、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单位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设施损坏和及时组织抢修水毁设施。
4.2.2 暴雪、低温、冰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雪灾、低温、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教育部门提示学校做好防雪、除雪工作,必要时停止室外教学活动,确保学生安全。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及时指挥、疏导车辆;必要时实行道路警戒和交通管制。
民政部门负责紧急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并妥善安排基本生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危险建筑物的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建筑物中人员。
交通运输部门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会同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做好道路积雪清扫工作。
农业、畜牧水产、林业部门组织对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业主做好防雪、防冻工作。
文化和广播电视旅游部门督促、协助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协助做好受灾旅游景点的救灾工作。
县城投公司组织市政公司检查公共场所积雪情况,及时配合清扫积雪。
南县人民武装部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南县武警中队进入紧急抢险救灾状态,对灾害现场实施救援。
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公告预警信息,适时启动相应预案;调整运行计划和做好旅客安抚、安置工作,必要时停开车船。
供电、供水、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单位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设施损坏和及时组织抢修损毁设施。
4.2.3 寒潮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重点人群防寒救助工作,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卫生部门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的宣传,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农业、畜牧水产、林业部门指导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业主采取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防寒工作。
城投公司、园林、林业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紧急防寒防冻措施。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落实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
4.2.4 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
农业、畜牧水产、林业部门指导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业主防风、防火措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知有关单位对露天广告牌及公共服务设施采取加固措施,加强安全巡查,必要时拆除有安全隐患的设施。
电力、通信部门加强对架空的电力和通信线路的监控,确保安全。
4.2.5 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做好评估工作。
公安部门加强安全管理,防止交通事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督促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采取调整作息时间或停止作业等措施。
水务部门、自来水公司做好用水安排,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卫生部门加强卫生监督,采取措施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农业、畜牧水产部门指导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业主做好防高温工作。
电力部门落实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4.2.6 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水务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工作。
卫生部门加强卫生监督,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2.7 雷电、冰雹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雨大风、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必要时,有关防雷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提供相关技术指导。
教育部门督促各类学校落实防御雷电灾害措施,指导开展雷电灾害防御和学生避险逃生安全教育。
公安部门做好雷电引发火灾的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应急交通保障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农业部门加强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指导抗灾救灾和农业的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安监部门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做好雷雨天气安全生产。
文化广播电视旅游部门督促、指导旅游从业单位做好防雷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通信部门加强设施监控,做好雷电防护工作,及时排查故障。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4.2.8 大雾、霾
气象部门联合环保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大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环保部门加强空气质量监测,与气象部门联合制作发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及时开展极端气象条件下空气污染防抗和突发大气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发布雾航安全通知,加强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4.3 应急响应调整与终止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已经减轻或消除,县应急指挥部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和灾情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气象部门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加强天气会商,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4.4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县级及以上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4.5 信息报告及发布
气象部门与相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情况;灾害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调查、统计气象灾害,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灾情,报上级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和装备技术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时抢修遭破坏的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专用物质、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物质、数据库。气象部门与相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5.2 队伍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县直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引导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对气象灾害进行先期处置。
5.3 经费保障
根据需要由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5.4 社会动员
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区人民政府组织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进行捐赠和救助。
6 后期处置
6.1 总结评估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时调查、统计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核定灾情,报上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响应终止后,全面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应急工作的水平。
6.2 恢复重建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制订恢复重建计划,恢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务、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恢复灾区生产生活秩序。超出灾害发生地恢复重建能力的,上级人民政府予以支持。
6.3 征用补偿
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灾害结束后,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气象灾害应急知识宣传,开展气象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教育,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对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常规性培训,对直接从事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和救援的人员,每年至少培训一次。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且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县应急办、气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落实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气象局牵头制定,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修订完善。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计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计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计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计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牧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低温是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冻是指雨、雪、雾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交通和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霾是指空气中因悬浮的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环境、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强对流天气是指出现短时强降雨、雷雨大风、龙卷风、冰雹或飑线等现象的灾害性天气。
9.2 气象灾害预警分级标准
根据各类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将预警级别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依次标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9.2.1 Ⅳ级(一般)预警
在南县行政区域内,将出现暴雨(雪)、寒潮、低温、强对流、大雾、霾等灾害性天气过程。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并将造成一定危害和社会影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气象局发布气象灾害Ⅳ级预警。
(1)暴雨
预计未来24小时南县行政区域内有将出现≥50毫米、局部地方将出现≥100毫米的降雨;或者上述天气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或者已经出现暴雨天气,有可能对城乡基础设施造成一定影响,主要河流堤防、水库出现险情。
(2)暴雪
预计未来24小时行政区域内将出现≥5毫米的降雪,且有成片≥10毫米的降雪,导致交通、电力、通讯受到一定影响。
(3)寒潮
预计未来24-48小时本县行政区域内平均气温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4℃,并伴有5级以上大风。
(4)低温
过去24小时本县行政区域内出现较常年同期异常偏低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气温持续偏低。
(5)强对流天气
当县气象台连续2天发布强对流天气预报,且预计南县行政区域内大部分地区未来3天及以上仍将出现持续的雷电、冰雹、大风等强对流天气;或者已经连续2天出现雷电、冰雹、大风等强对流天气,而产生雷电、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天气形势3天及以上仍将持续或加强,且已经造成人员伤亡、房屋损毁、供电及通讯设施损坏和农作物绝收。
(6)大雾、霾
预计未来24小时本县行政区域内可能出现重度霾,能见度≤10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或者已经出现,已经导致交通运输受到影响,车辆限速,主要公路准备封闭,且预计可能仍将持续。
(7)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9.2.2 Ⅲ级(较大)预警
在南县区行政区域内,出现暴雨(雪)、干旱、寒潮、大风、高温、低温、强对流、大雾、霾、冰冻等气象灾害,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较严重的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并将造成较大危害和社会影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县气象局发布气象灾害Ⅲ级预警。
(1)暴雨
过去24小时本县行政区域内有3个及以上区域站出现≥100毫米的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暴雨及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将出现≥50毫米降雨,局部≥100毫米的降雨,可能对交通、铁路、通讯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
(2)暴雪
过去24小时本县行政区域内出现≥5毫米的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将出现≥10毫米的降雪;或者暴雪天气已经出现且已经导致交通、铁路、电力、通讯受到较大影响,设施农业受到较大威胁。
(3)干旱
本县行政区域内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持续发展。
(4)寒潮
预计未来24-48小时本县行政区域内平均气温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2℃,并伴有5级以上大风。
(5)高温
过去48小时本县行政区域内持续出现≥37℃,且预计未来48小时仍将持续出现≥37℃的高温天气。
(6)低温
过去72小时本县行政区域内出现较常年同期异常偏低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气温持续偏低。
(7)强对流(雷电、大风、冰雹)
当县气象台连续2天发布强对流天气预报,且预计未来3天及以上将持续出现雷电、冰雹、大风等强对流天气;或者已经连续2天出现雷电、冰雹、大风等强对流天气,而产生雷电、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天气形势3天及以上仍将持续或加强,且已经造成人员较大伤亡,房屋损毁、供电及通讯设施较大损坏和农作物大量绝收。
(8)大雾、霾
预计未来24小时本县行政区域内将出现极度霾,能见度≤500米的雾且有部分地方将出现≤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或者已经出现,已经导致交通运输受到影响,主要公路已经封闭,且预计可能仍将持续。
(9)冰冻
预计未来48小时本县行政区域内将出现冰冻天气;或者过去24小时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10)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应急启动Ⅳ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9.2.3 Ⅱ级(重大)预警
预报预测未来在南县区行政区域内,出现暴雨(雪)、干旱、寒潮、高温、冰冻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并将造成严重的危害和社会影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气象局发布气象灾害Ⅱ级预警。
(1)暴雨
过去24小时本县行政区域内有8个及以上区域站出现≥100毫米的降雨,其中1站以上有≥150毫米的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强降雨仍将持续;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将出现≥100毫米、局部地方将出现≥150毫米的降雨,且降雨可能造成流域性洪水或对城乡基础设施造成较为严重危害。
(2)暴雪
过去24小时本县行政区域内出现≥10毫米的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5毫米的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将出现≥15毫米的降雪;或者暴雪天气已经出现且已经导致交通、铁路、电力、通讯受到重大影响,设施农村受到重大威胁。
(3)干旱
本县行政区域内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持续发展。
(4)寒潮
预计未来24-48小时本县行政区域内平均气温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0℃,并伴有6级以上大风。
(5)高温
过去48小时本县行政区域内持续出现≥37℃,且预计未来48小时仍将持续出现≥37℃的高温天气。
(6)冰冻
过去48小时本县行政区域内持续出现严重冰冻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冰冻天气。
(7)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Ⅲ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
9.2.4 Ⅰ级(特别重大)预警
预报预测未来在南县区行政区域内,将出现暴雨(雪)、干旱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严重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并将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和社会影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气象局负责发布气象灾害Ⅰ级预警。
(1)暴雨:
过去48小时本县行政区域内有12个及以上区域站连续出现日雨量≥100毫米的降雨,同时上述地区有24小时累计雨量≥180毫米的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大部地区仍将出现≥100毫米、局部地方将出现≥180毫米的降雨,且降雨可能造成流域性大洪水或对城乡基础设施造成严重危害。
(2)暴雪:
过去24小时本县行政区域内出现≥20毫米的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毫米的降雪;或者暴雪天气已经出现,且已经导致交通、电力、通讯受到严重影响,设施农业受到严重威胁。
(3)干旱:
本县行政区域内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持续发展。
(4)各种灾害性天气已经出现并对交通、通讯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重大影响,超出本县的处置能力,需要上级人民政府组织处置的,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Ⅱ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