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15-667423 | 文号 | 南政发〔2013〕12号 | 统一登记号 | |
---|---|---|---|---|---|
签署日期 | 2013-10-09 | 发文日期 | 2015-03-13 | 信息时效期 | 2018-10-09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15-667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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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政发〔2013〕12号 |
统一登记号 | |
签署日期 | 2013-10-09 |
发文日期 | 2015-03-13 |
信息时效期 | 2018-10-09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NXDR—2013—00017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县城规划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政发〔2013〕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南县县城规划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2013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县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9日
南县县城规划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规划区户外广告管理,美化城市环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县城规划区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经营、发布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桥梁、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城市空间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工具,通过架设、悬挂、张贴、飘浮等形式设置、发布的各种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包括户外固定广告位、电子显示器〈屏〉、霓虹灯、橱窗、灯箱、门店招牌、公益宣传栏、阅报栏、画廊、宣传车、各种形式的移动广告、水上漂浮物、空中飘浮物、各类气模、实物造型、墙体广告等)。
第四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弄虚作假,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户外广告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县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审批户外广告设置方案与效果图;县城投公司负责户外广告的资源利用和资产经营;县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核登记;县公安、交警、消防、交通运输、公路、水利、林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 户外广告规划
第六条 按照县城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县城规划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明确户外商业广告位、公益广告位、公共广告位的数量、位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具体要求。
第七条 根据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要求需拆除的原有户外广告设施,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予以拆除。
第八条 户外公益广告位和公共广告位由县城投公司负责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与维护。
第三章 户外商业广告位经营
第九条 户外商业广告位实行有偿使用,采取公开招标、拍卖和协议出让等方式出让经营权。县城投公司负责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制定户外商业广告位经营权的招标、拍卖、协议出让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户外商业广告位经营权期限不得超过5年,在有效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否则,依法收回经营权。
第十一条 户外商业广告位经营权有效期限届满后,户外商业广告位设施设置者必须自行拆除广告设施。
第十二条 户外商业广告位经营权出让收益纳入县城投公司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管理。
第十三条 利用国有资产产权单位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位的,产权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利用其他产权单位或个人的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位的,由有关单位与产权单位或个人商定场地租用等相关事宜。
第四章 户外广告位设施设置审批
第十四条 设置固定户外广告位设施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到县规划局报批户外广告位设施设置方案和日景、夜景效果图,报批时需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以下文书和资料:
1. 与县城投公司签订的合同文本(或其他手续);
2. 户外广告位设施设计图纸及制作说明书。
(二)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户外广告位设施设置申请。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踏勘,做好备案工作。
第十五条 举办文化、旅游、体育、会展、庆典、公益、促销等活动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利用交通工具、移动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 户外广告位设施设置
第十六条 固定户外广告位设施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和时间等设置,必须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实施。推广使用LED显示屏、三面翻广告等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设计、制作的户外广告,逐步淘汰喷绘、写真等老式平面广告。
第十七条 固定户外广告位设施设置者应当定期对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进行维修或者拆除。
第十八条 固定户外广告位设施设置者和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及其设施整洁、完好、美观, 对照明、电子显示出现故障和画面污损、褪色、残缺的,应当及时更新维护。
第六章 户外广告发布
第十九条 发布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县城规划区禁止设置跨街横幅;禁止在高压供电线路两侧50米范围内设置空飘广告;禁止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大功率扩音设备导致噪音扰民;未经批准,不得占用车行道进行广告宣传,不得在公共场地、街道散发各类商业广告宣传资料。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有效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遮盖、损坏、迁移、拆除。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拆除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产权人应在限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成本估价,依法对产权人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可在公共广告张贴栏内张贴户外广告,严禁在街道、公共场地、建构筑物立面、树木和电杆、路灯灯杆、垃圾桶、果皮箱等公用设施上张贴、涂画。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将公共场地、市政公用设施和城市空间提供给户外广告设置者使用并收费。
第二十四条 因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给设置场地、设施造成损坏和损失的,设置者应当予以恢复或赔偿。
第二十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监管,确保安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户外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由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处理,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县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处理,并依法给予处罚。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管理标准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拆除;逾期未整改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二条规定,乱张贴、乱涂画、设置跨街横幅和违规占用车行道进行广告宣传、设置空飘广告、散发广告资料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定职权予以处理,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设置或发布户外广告违反交警、消防、交通运输、农业、水利、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定职权予以查处。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实施处罚。
第三十条 因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负责户外广告管理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经营者、发布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需依法报相关部门进行前置审批的,必须报相关部门进行前置审批。
第三十四条 县城规划区以外的重要交通干线大型广告位的设置和经营权招标拍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实施,《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县城规划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08〕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