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4309210010/2015-667419 文号 南政发〔2013〕10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13-07-29 发文日期 2015-03-13 信息时效期 2018-07-29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索引号 4309210010/2015-667419
文号 南政发〔2013〕10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13-07-29
发文日期 2015-03-13
信息时效期 2018-07-29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NXDR—2013—00012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政发〔2013〕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南县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2013年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县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9日 


南县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湘政办发〔2011〕53号)、《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3〕8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通过政府主导、改革创新,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校车运营模式和管理保障机制,确保广大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
  二、组织领导 
  成立南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教育局、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安监局、监察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广播电视台和相关保险公司等单位的负责人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校车办”),由县教育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从县教育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各抽调1名工作人员充实到县校车办,办公地点设县教育局。各乡镇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乡镇校车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与日常管理工作。村(社区)、学校、幼儿园要明确一名专职或兼职校车安全协管员。
  三、工作目标
  总结我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经验,逐步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方案,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校车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力争用6-8年时间(以下称为过渡期),建立健全专车专营的校车服务管理机制。
  四、运营模式 
  按照“政府主导、乡镇组织、公司管理、家长分担、部门监管”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专业校车服务公司管理机制,启用专用校车专门承担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提供公司化、专业化的专车专营服务。
  (一)政府主导。由县人民政府全面规划,整合资源,统一组织实施。
  (二)乡镇组织。学生上下学接送必须严格遵守“保安全、不误时”原则,“实行七定”工作方针,即“定接送线路、定接送地点、定接送车辆、定驾驶人、定随车照管员、定限载学生人数和座位、定实名制乘车交接签名手续”,各乡镇与校车服务公司要根据需乘车学生数和乘车学生居住情况共同制定学生接送方案,为学生上下学乘车提供规范化、专业化服务。各乡镇要按要求与校车服务公司签订承运协议和交通安全责任状,监督校车服务公司与学生监护人(家长)和学校分别签订接送协议。
  (三)公司管理。按照市场运作的要求,鼓励大型公交、客运公司按程序成立专业校车服务公司,启用专用校车专门承担中小学生及幼儿上下学乘车服务(不得从事其他客运业务)。校车服务公司内部要建立完善的法人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制度、行车日志、逐日登记制度、车辆定期检测制度;专用校车必须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要求,经县交警大队核定后加挂“校车”标牌,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专用校车驾驶人必须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并每年接受交警部门的审验。幼儿园自有校车原则上应全部纳入校车服务公司管理,实行所有权、管理权分开。
  (四)家长分担。学生每期乘坐专用校车上下学的费用,由家长按照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交纳。
  (五)部门监管。
  县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制定全县校车安全管理实施规划和实施细则,批准乡镇的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县校车办: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管全县校车及过渡期学生接送用车管理工作,督查考核各成员单位及校车服务公司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会同交警、交通等职能部门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监察和审查备案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推动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落实上下学交通组织和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车辆台帐,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校车的日常管理,发现学生搭乘非法营运车辆应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校车驾驶人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查处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加强对校车驾驶人及承运公司的交通安全教育,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安全演练。每年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审验,每期对校车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依照法律法规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规行为给予处罚。会同有关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县财政局: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制定支持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县发展和改革局: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参与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合理制定校车运行服务收费标准,加强校车服务收费管理。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任务。
  县工商局:依法负责校车运营公司和校车维修企业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依法规范和维护校车市场经营秩序,负责监督管理校车市场交易行为。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任务。
  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组织贯彻落实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加强税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对税收政策实施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县安监局: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保险公司: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校车保险承保、理赔服务,大力开展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县广播电视台:做好涉及校车安全管理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为校车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县监察局: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参加校车安全管理督导检查。依法依规对不履行校车管理的部门和责任人,以及违法违规管理校车的事件进行调查、问责追责。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乡镇校车管理实施方案(报县校车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履行协调、监督与管理职责,指导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和校车管理“四包一”责任制。对校车营运情况开展定期督查,严厉打击非法车辆违规接送学生现象。配合县交通运输局做好本乡镇校车运行线路的规划和停靠站点的建设,以及路况的维护等工作,并与校车服务公司签订相关协议。
  五、实施步骤
  2013-2014学年在茅草街镇、浪拔湖镇实行校车公司化管理试点,2014-2015学年推广到厂窖镇、青树嘴镇、乌嘴乡、明山头镇、华阁镇,2016-2018学年实现全县全覆盖。
  六、保障机制
  (一)适当奖补。对新购买的专用校车(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规定要求的车辆)由县财政给予适当购车补贴和每年适当给予座位险补贴、车检补贴和营运补贴,补贴标准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情况逐年提高。
  (二)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落实好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物价部门要按照“能免除的一律免除、不能免除的要最大幅度给予优惠”原则核定校车的缴费标准;交警部门办理校车牌照只收取工本费,并协调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减免学生用车综合性能检测费;交通运输部门免收道路交通运输证办证费,并协调车辆等级检测机构减免车辆等级检测的相关费用;工商部门免收工商注册登记费;保险机构在校车购买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等方面按规定费率浮动因子给予最大优惠,并建立理赔绿色通道,实行快处快赔。
  (三)加强宣传。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学生及家长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同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校车安全车管理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果,积极争取人民群众支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严格考评。由南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完善的校车安全管理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与校车服务公司的奖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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