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鼓励采取BT模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4309210010/2015-667416 文号 南政发〔2013〕9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13-07-12 发文日期 2015-03-13 信息时效期 2018-07-12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索引号 4309210010/2015-667416
文号 南政发〔2013〕9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13-07-12
发文日期 2015-03-13
信息时效期 2018-07-12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NXDR—2013—00011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鼓励采取BT模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政发〔201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南县鼓励采取BT模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2013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县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2日

 
南县鼓励采取BT模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化进程,建设宜居宜业南县,鼓励项目投资人采取BT模式积极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外地成功经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BT模式(Build-Transfer模式,即建设-移交)是指政府利用非政府性资金进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一种融资模式。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业主单位。
  第二条 项目实行BT模式建设必须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编制《BT融资建设方案》,经有关单位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条 鼓励项目投资人采取BT模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一、无征地拆迁任务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一)600万以上的新建项目可采用BT模式建设,工程总造价由项目业主单位确定。
  (二)项目投资人按工程总造价的40%缴纳工程储备金后,方可参与项目招投标。
  (三)第一中标候选单位必须在公示期内再按工程总造价的20%缴纳工程储备金,待公示期满签订BT项目工程承包合同。
  (四)工程储备金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按合同约定的比例返还,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储备金不计利息。
  (五)工程结算按国家最新计价办法进行,工程款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按4:3:3的比例分3年支付,工程款不计利息。
  二、有征地拆迁任务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可采用BT模式建设,项目拆迁储备金和工程总造价由项目业主单位确定。
  (二)项目投资人缴纳拆迁储备金总额的40%后,方可参与项目招投标。第一中标候选单位必须在公示期内缴纳剩余60%的拆迁储备金,待公示期满后签订BT项目工程承包合同。项目投资人所缴纳的拆迁储备金的本金分3年等额返还,按年利率13%计息(每半年结息一次),如项目投资人自愿同意当年应返还的拆迁储备金延期1年,延期部分的拆迁储备金按年利率14%计息,延期2年及以上按年利率15%计息。
  (三)由项目业主单位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利用拆迁储备金完成征地拆迁任务。
  (四)项目投资人在拆迁完毕、工程动工前1月内按工程总造价的30%缴纳工程储备金,工程储备金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的比例返还,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储备金不计利息。
  (五)工程结算按国家最新计价办法进行,工程款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按4:3:3比例分3年付清,工程款不计利息。
  第四条 有关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不得为项目投资人提供融资担保。项目投资人不得将BT项目作为担保物为项目投资人的其他项目投资行为提供担保。
  第五条 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组织招投标,对有参与非法建设记录的投资商,采用强制退出机制,取消其参与项目投标资格;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委托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监督投资人工程施工、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组织BT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审计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投资人负责BT建设项目的筹资事宜,保证BT建设项目的资金需求;按要求组织工程建设,实施项目管理;配合BT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审计等工作。
  第七条 县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审计、工商、公安、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指导、协调、服务,规范基础设施建设行为,严厉打击强揽工程、强买强卖、强装强卸等行为。
  第八条 严禁项目业主单位和相关部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暗箱操作、贪污受贿等,否则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项目投资人借用、挂靠资质,相互串通投标或恶意低价骗取中标的,采取行贿等违法行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中标无效并由有关部门公示其不良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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