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15-667414 | 文号 | 南政发〔2013〕7号 | 统一登记号 | |
---|---|---|---|---|---|
签署日期 | 2013-06-25 | 发文日期 | 2015-03-13 | 信息时效期 | 2018-06-25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15-667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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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政发〔2013〕7号 |
统一登记号 | |
签署日期 | 2013-06-25 |
发文日期 | 2015-03-13 |
信息时效期 | 2018-06-25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NXDR—2013—00010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县城规划区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政发〔201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南县县城规划区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2013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县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5日
南县县城规划区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县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适用本办法。
县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兴建公路、铁路、大中型水利水电基础设施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办法,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和支持土地征收工作,不得无理阻挠。
土地征收后,原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经营合同随之终止。
第四条 县国土资源、财政、司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城投、农业、水利、林业、民政、房产、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及村(居民)小组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履行职责,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第二章 征收补偿
第五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批准方案中的实施主体具体实施,县国土资源、房产、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城投公司共同参与实施。
第六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制定相应的奖励措施,鼓励被拆迁人尽早拆迁、按时搬迁。
第七条 城市建设需要占用集体土地的,应当依法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根据建设需要,按国有土地进行配置。
一、建设用地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补偿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按《益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益阳市政府〔2007〕4号令)、《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有关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08〕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一律不予以补偿。未种植作物的土地不给予青苗补偿。土地征收后,在法律、法规规定时间内尚未使用,趁间隙种植作物的,不再给予青苗补偿。
三、房屋拆迁补偿按重置价格结合房屋成色进行补偿。
四、被拆迁人房屋已出租的,由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协商好补偿事宜并解除承租合同。
五、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并复建的电力、通讯、供水等专项设施,按使用年限折旧后补偿;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按建设规划要求入地或改变路线需要增加的投资,由相关单位自行解决;不需要复建或难以恢复的给予拆除工资、运费补偿。以上专项设施的迁移、复建和拆除,由各部门先期进行,工程完工后结算。
第八条 征收土地时,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可直接统一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分发到户。
补偿后的青苗,由其所有者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由征地单位处理。
第九条 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预征地公告发布后,突击抢搭、抢建、改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三章 安置方式
第十条 集体土地上被拆迁人安置按照鼓励货币补偿安置、推进公寓式安置、限制留地集中安置的原则进行。被拆迁人一经选定安置方式,不得再作变更。
一、货币补偿安置
(一)被拆迁人选择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经户主提出申请,报相关部门审批后,实行货币补偿安置,被拆迁户不再享有宅基地分配权利。
(二)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节约用地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正屋建筑面积800元/平方米的标准执行。
(三)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拆迁户实行奖励,奖励标准按合法房屋正屋拆迁补偿(不含装修)和可获得的节约用地补助费总额的1倍予以奖励。
二、公寓式安置
(一)公寓式安置是指被拆迁人按政策获得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后,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安置房屋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权证办理的安置形式。
(二)选择公寓式安置的,节约用地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正屋建筑面积800元/平方米的标准执行。
(三)若公寓式安置房有门面的,按拆迁先后顺序进行安置,具体安置办法根据项目情况另行规定。
(四)公寓式安置房用地按国有行政划拨用地配置。
(五)公寓式安置房户型原则上分70平方米、105平方米、140平方米三种户型。
(六)公寓式安置面积按35平方米/人进行核算(农业家庭户凭独生子女证增加1人补贴指标,失独家庭凭相关部门证明增加1人补贴指标,但父母和子、女同为独生子女的只增加1人补贴指标)。
(七)公寓式安置房由被拆迁人按低于建筑成本价向拆迁人购买。被拆迁户每户还可按建筑成本价购买1人安置面积。拆迁人适时确定建筑建设成本价和购买价,并予以公布。
(八)被拆迁人实际安置面积与应安置面积相差3%以内的,由被拆迁人按建筑成本价向拆迁人购买;超过3%的,由被拆迁人按市场同类型房屋平均价向拆迁人购买。
(九)公寓式安置房建设与房屋拆迁工作一并启动,严格按规范要求施工,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十)公寓式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由拆迁人统一组织办理。水电分户按照廉租房收费标准给予优惠,费用由被拆迁人负责。
(十一)公寓式安置房要进行交易的,由房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所需费用。
(十二)选择公寓式安置的被拆迁人从搬迁之日起至入住安置房期间,县人民政府按政策给予安置过渡费用。
三、留地集中联建安置
(一)本办法所指的留地集中联建安置是指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并统一规划了安置区,由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划要求统一设计、统一报建、统一建设的安置形式。
(二)被拆迁人符合留地集中联建安置的,必须由被拆迁人写出申请,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留地集中联建安置。
(三)被拆迁人每户安置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用地性质按集体建设用地统一配置。
(四)安置区内的土地平整、道路建设、给排水、电力基础设施(水电不负责分装至户)等配套建设按县人民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五)被拆迁人实行留地集中联建安置的,不再享受节约用地补助费,且要在6个月之内完成房屋建设。
(六)被拆迁人实行留地集中联建安置的,其安置区由县规划部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原则上楼层控制在3层以内、建筑高度控制在12米以下,必须由有法定资质的施工企业统一组织实施;建筑层次、层高、立面效果和工程质量等经验收达到设计要求的,县人民政府给予每户2万元的奖励。
(七)留地集中联建安置的房屋由县房产部门按整幢为基本单元为其登记确权。
(八)对利用留地集中联建安置用地进行非法开发和非法交易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九)本办法实施前,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的安置区,可进行公寓式安置和留地集中联建安置;县人民政府如对安置区规划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划执行。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的相关政策已实行补偿安置的,在征收被拆迁人其它土地和房屋时,除按评估价给予补偿外,不再进行奖励和安置。
第四章 社会保障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发〔2010〕10号)执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挠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按规划建设安置房的,一律依法拆除。
第十五条 侵占、挪用征地补偿款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征收补偿安置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