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15-667404 | 文号 | 南政办发〔2012〕19号 | 统一登记号 | |
---|---|---|---|---|---|
签署日期 | 2012-11-11 | 发文日期 | 2015-03-12 | 信息时效期 | 2017-11-11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15-667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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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政办发〔2012〕19号 |
统一登记号 | |
签署日期 | 2012-11-11 |
发文日期 | 2015-03-12 |
信息时效期 | 2017-11-11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NXDR—2012—01016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兴盛东路地方文化特色街建设和经营优惠办法》的通知
南政办发〔2012〕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南县兴盛东路地方文化特色街建设和经营优惠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南县兴盛东路地方文化特色街建设和经营优惠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添城市亮点,提升城市品位,促进南县地方文化特色发展,在兴盛东路建设集饮食服务和特色商品经营于一体的南县地方文化特色街(位于兴盛东路二期工程的Y、Z标段,Y标段为特色商品经营区,Z标段为饮食服务区)。
第二条 由县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南县地方文化特色街建设规划方案(以下简称规划方案)。
第三条 地方文化特色街的建设业主(以下简称建设业主)必须按照规划方案要求开展建设,地方文化特色街的经营业主(以下简称经营业主)必须按照规划方案确定的功能区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县规划局负责监督建设业主按规划方案进行建设;县工商局负责督促经营业主按功能区规划开展经营活动;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地方文化特色街的建设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第二章 建设优惠
第五条 根据土地成本价,按照略有赢利的原则确定地方文化特色街建设用地的拍卖底价。
第六条 地方文化特色街所需的公共配套设施由县城建投资公司负责建设。
第七条 建设业主必须在拍卖成交之日起3年内完成工程建设。
第八条 建设业主享受兴盛东路二期工程建设的优惠政策,县政府另按土地拍卖成交价减去土地拍卖底价的余额的80%给予扶植奖励。扶植奖励资金分两次兑付:建设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好报建手续,且在办理好报建手续之日起4个月内主体工程基础部分完成至正负零以上,凭基础验收合格证明兑付50%;在3年内按规划方案要求完成工程建设,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兑付50%。
第三章 经营优惠
第九条 凡在2018年12月31日前入驻地方文化特色街的合法经营业主和门店所有权人均享受地方文化特色街经营优惠政策。
第十条 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联合审批、集中办理、限时办结”的原则,为入驻经营业主统一办理相关证照。免收税务登记办证费;免收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工本费;免收餐饮服务许可证办证费、现场评审费、卫生评价费、卫生安全监督费,凭用工合同免缴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办证工本费、培训费和健康体检费;免收经营户环境监评审批根本费、环境监测办证费等收费;环卫服务费前3年减半收取。
第十一条 经营业主的门店招牌、户外广告必须按县规划局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制作和安装。门店招牌、户外广告的管理费减半收取。
第十二条 经营业主在经营期间所缴税收的县本级所得部分前3年全额奖返,其中六类优抚对象同时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门店所有权人出租门店所缴房屋租赁税的县本级所得部分前3年全额奖返,第4—5年奖返50%。
第十四条 经营业主合法经营知名餐饮品牌1年以上,其经营的品牌为省级著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为“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华老字号”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奖励不重复。
第十五条 经营业主和门店所有权人的户口不在南洲城区的,本人及家庭成员享受南洲城区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国家对税费项目和标准进行调整,县政府将依据国家政策和我县实际,按税费项目的最低征收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