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4309210010/2015-667401 文号 南政办发〔2012〕18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12-11-04 发文日期 2015-03-12 信息时效期 2017-11-04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索引号 4309210010/2015-667401
文号 南政办发〔2012〕18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12-11-04
发文日期 2015-03-12
信息时效期 2017-11-04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NXDR—2012—01015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政办发〔2012〕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市驻南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管理,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1〕27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综〔2011〕45号)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益政办发〔2012〕15号),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入来源
  (一)县地方税务机关向从事生产、经营的所有单位和个人按其生产经营收入的0.6‰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缴入县财政。
  (二)从县非税收入用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矿业权价款中,按实际征收数的3%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由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按月通过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划解县国库。
  (三)县财政国库机构按季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15%的比例划转水利建设基金,并从一般预算调至政府基金预算。
  (四)县地税局稽查局稽查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缴入县财政。
  (五)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偿使用费的10%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中县级分成部分。
  (六)除按上述五项规定征缴外,向县城规划区其他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缴入县财政。
  二、征收管理
  (一)地方税务机关使用税收发票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纳入税收会计统计核算体系。
  (二)除省人民政府规定免征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缓征、减征、免征水利建设基金。确因下列情形需要缓减免的,应依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缴款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提出意见,报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受理,按相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
  1、因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各征收单位要严格按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提取或划转水利建设基金,不得截留、挪用。
  (四)县级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管费用:由县地税局征收的,分年度目标任务部分提取5%、超收部分提取10%;其他途径征收的,提取3%。征管费用由县财政部门安排,用于水利建设基金征管、宣传、奖励等方面的必要支出。
  (五)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工作的领导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县水利建设基金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三、使用管理
  (一)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田水利建设;农村饮水和节水改造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及项目前期工作;防汛应急度汛;水利科技教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项目。
  (二)水利建设基金资金使用结构:50%用于水利工程建设;30%用于水利工程维护;20%用于应急渡汛和水利科技教育。各部分资金结余可统筹安排使用。
  (三)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县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筹集入库情况拨付资金。
  (四)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防洪保安资金停止征收。

 

二O一二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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