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15-667398 | 文号 | 南政发〔2012〕7号 | 统一登记号 | |
---|---|---|---|---|---|
签署日期 | 2012-07-11 | 发文日期 | 2015-03-12 | 信息时效期 | 2017-07-11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15-6673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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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政发〔2012〕7号 |
统一登记号 | |
签署日期 | 2012-07-11 |
发文日期 | 2015-03-12 |
信息时效期 | 2017-07-11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NXDR—2012—00006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南政发〔201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南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行为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事故报告
4.3 应急响应行动
4.4 应急处置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事故调查
5.3 信息发布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
6.2 财力保障
6.3 医疗卫生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治安维护
6.6 人员防护
6.7 通信保障
6.8 公共设施
6.9 科技支撑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和培训
7.2 预案演练
7.3 奖励与责任
7.4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南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安全、高效、稳妥实施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工作,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对社会环境的负面影响,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治安秩序良好、社会大局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依法规范。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处置事故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按照有关程序制定、修订应急预案,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2)防治结合,预防为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交通安全设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提高交通安全意识的义务。
(3)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人员、资金、设备、物资等进行有效整合,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加强情报信息的沟通与交流,以信息网络为载体,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4)快速反应、密切协作。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在最短时间内控制态势。各有关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互相支持,协调联动,整体作战。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南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部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公安局局长、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县交警大队大队长任副指挥长。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安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政府新闻办、县监察局、县农机局、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县内各保险运营公司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现场处置组、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县交警大队,由县交警大队大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负责全面协调和指导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对救援行动作出决策;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向县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2.2.2 县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南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及时传达和执行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检查和报告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示的执行情况;负责与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现场应急处置组保持联系;协调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原因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
2.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 负责领导和组织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处置;依法打击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 积极参与和担负对道路运输经营业主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救援、抢救、施救工作;负责组织修复交通事故中被毁坏的公路及安全设施,完善相关交通标志;督促肇事道路运输经营业主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
县安监局 负责对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指导和协调,会同公安机关等部门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参与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救援、抢救、施救工作,负责维护、修复交通事故中被毁坏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等。
县政府新闻办 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县监察局 负责组织对有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县农机局 负责对涉及拖拉机、农用机械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救援、抢救、施救工作,协助调查处理拖拉机、农用机械车发生的交通事故。
县卫生局 负责现场伤员的救治和紧急处理,全力抢救伤员,减少人员伤亡。
县财政局 负责督促落实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并监督使用。
县环保局 负责组织、协调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县气象局 负责监测事故现场天气气候,做好分析预测,及时提供天气气候分析预测信息;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预警机制,对雨、雾、冰、雪等恶劣天气情况,做到“早预测、早发现、早通告”。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 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各保险运营公司 负责组织、协调各自业务范围内道路交通事故中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保险理赔工作。
2.2.4 现场应急处置组职责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县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和应急救援行动的需要,设立现场应急处置组,现场应急处置组负责人由县指挥部指挥长指定。参与现场应急处置行动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现场应急处置组的指挥下,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现场应急处置组主要负责制定具体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现场情况,适时调整救援方案和力量,下达救援处置指令;指挥协调各部门之间行动,组织物资装备的供应,检查督促救援任务的完成;保持与县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的联络,及时搜集上报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并根据上级指挥部的指示,组织现场善后处置工作;负责现场处置工作的总结、报告。
2.2.5 专家组职责
县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设立专家组,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时,为县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信息监测
县交警大队应及时收集和掌握辖区内可能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信息,包括雨、雪、雾、冰冻等恶劣天气的情况;因塌方、洪水等毁坏道路中断交通的情况;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因素导致道路拥堵或封闭交通的情况。
3. 1.2 公众报告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影响交通安全的重大隐患以及道路事故及时通过“110”、“122”报警。
3.1.3 信息分析与发布
县交警大队应及时将监测与公众报告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出应对措施。对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的有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及交通诱导系统向社会公告。
3.2 预警行动
3.2.1 接警
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接警中心(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
3.2.2 处警
接到报警后,县公安交警部门对情况进行初步分析,及时出警。重大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道路交通事故按其死亡人数的情况,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颜色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般(IV级):
(1)已经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
(2)运载危险品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危险品泄漏、爆炸等,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危害和损失的。
(3)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可能针对县乡道路和通村公路的不稳定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危害和损失的。
(4)其他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较大(III级):
(1)已经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2)运载危险品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危险品泄漏、爆炸等,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损失的。
(3)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可能针对省道和城市道路的不稳定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损失的。
(4)其他较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
重大(II级):
(1)已经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2)运载危险品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危险品泄漏、爆炸等,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3)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可能针对国道和高速公路的不稳定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4)其他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
特别重大(I级):
(1)已经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的。
(2)运载危险品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危险品泄漏、爆炸等,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3)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可能针对铁路和特大型桥梁的不稳定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4)其他特别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
4.2 事故报告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众多人员受伤、重大财产损失及存在其他重大险情的,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交警部门报告。
4.2.1 建立各基层交警中队、县交警大队两级交通事故信息常规监测网络,及时收集、监测发生在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由县交警大队对监测的信息进行汇总、风险分析、划分等级。报送信息必须客观、真实、及时。
4.2.2 对已经发生的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交通事故的信息,在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的同时,应在半小时内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重、特大交通事故信息县交警大队应在1小时内上报市公安交警支队,必要时可向省级公安交警部门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告时间,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的初步估计;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事故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4.3 应急响应行动
发生IV级道路交通事故时,县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III级、II级、I级道路交通事故时,县交警大队应立即报告县指挥部请求启动应急预案,由县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和帮助做好应急工作;必要时,县指挥部可请求上级指挥部或上级人民政府给予支持。
4.4 应急处置
4.4.1 应急处置程序
(1)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现场群众应立即报警,并及时救助受伤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2)接警后赶赴现场的交警、医疗急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立即救助受伤人员。交警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现场,疏导交通,维护正常的治安秩序。
(3)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4)县指挥部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2 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现场应急处置组负责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抢救伤者;疏散群众,维护现场秩序;设置警示标志,封闭现场,必要时封闭现场路段或道路;排除险情,严禁在险情未消除前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交通肇事者,必要时将肇事者带离现场,严防发生意外;及时进行现场勘查、现场照相、现场录相、绘制现场图和调查访问,提取相关证据;尽快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及时将肇事车辆拖离至安全地带,清除路面障碍物,确保道路交通安全通畅。对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有关法规处理。县指挥部组织卫生部门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参加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其抚恤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2 事故调查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县公安交警部门要开展相关调查,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认定事故责任。III级、II级、I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5.3 信息发布
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发布应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县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政府新闻办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建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具体情况和县指挥部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6.2 财力保障
财政部门应及时保障应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所需要经费。审计、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应急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6.3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医疗机构要组织开展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护工作,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建立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医疗救治网络,安排好紧急救治伤员的定点医院。
6.4 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对事发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对道路交通事故外围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事故现场人员,根据需要组织开辟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援车辆优先通行。根据救援需要,依法征调交通运输工具,保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的优先运输。
6.5 治安维护
县公安部门要加强现场和局部地区的管制工作,采取各种预防性紧急措施,全力维护事发地周边地区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必要时,依法对事发现场或相关区域实行紧急状态。
6.6 人员防护
在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当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正在或者足以对公众的生命和身体健康造成威胁时,县公安部门应及时疏散人群。
6.7 通信保障
电信运营企业要确保事故处置现场的通信畅通。
6.8 公共设施
各相关部门要对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危险化学品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交通、通信、水利、人防、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充分考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
6.9 科技支撑
依托相应的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范的技术研究。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和培训
县交警大队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强化对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人员和机动车车主的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工作;组织应急指挥和救援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7.2 预案演练
县交警大队要适时组织不同类型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实战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的实战能力。
7.3 奖励与责任
对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法给予有关部门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监督检查
县交警大队、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 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情况变化,由县交警大队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交警大队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