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4309210010/2015-667397 文号 南政办发〔2012〕11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12-06-18 发文日期 2015-03-12 信息时效期 2017-06-18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索引号 4309210010/2015-667397
文号 南政办发〔2012〕11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12-06-18
发文日期 2015-03-12
信息时效期 2017-06-18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NXDR—2012—01010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政办发〔2012〕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南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南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县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制度,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1〕3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83号)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二、组织领导
  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协调、处理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的问题,由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召集和组织,并会同相关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征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基金征收
  (一)征收范围和标准
  1、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收费除外)和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性收费(含各种广告收费、车辆检测收费以及驾驶员培训等各种短期培训收费等),按收费金额的3%计征。
  2、向社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的1%计征。其征收范围是:旅店业、饮食业、休闲娱乐业、烟草、酒类、化妆品行业和通信业等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
  3、承建建安工程(农村居民自建住宅除外),按建安工程造价0.5%的标准向施工单位征收。
  4、房屋出售,按成交额向出售方征收2‰。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含“招拍挂”)按出让土地成交总额的0.5%向受让方征收,国有土地有偿划拨,按划拨地价总额的0.5%向受让方征收。
  6、自来水按居民生活用水0.02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0.08元/吨,特种行业用水0.17元/吨的标准向自来水公司价内征收。
  7、民用天然气按0.03元/立方米,车用天然气按0.04元/立方米的标准向燃气公司价内征收。
  8、液化气按销售量价内每吨50元在批发环节计征。
  9、对所有从事经营性的客车每座每月征收1元(不含城内公共汽车);对从事经营性的货车按经营收入的1%征收。
  10、经营电讯器材(包括设备)和产品、电力器材(包括设备及其配件电线、电缆、计量装置等)的单位和门店,按经营收入的2%征收。
  11、经营金银珠宝饰品,按营业收入的1%计征。
  12、县域内湖南省及益阳市重点高中择校费、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的学费、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按3%计征。
  13、省、市人民政府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确定的其它征收项目。
  (二)征收方式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采取县价格主管部门直接征收和委托有关职能部门代征两种形式。实行委托代征的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与受托部门依法签定委托代征协议。征收和委托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应及时缴入县级国库或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各征收和代征机关必须严格按《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和《益阳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要求,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征缴工作,确保价格调节基金足额征收,及时上缴入库。各被征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未经县人民政府授权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缓收、减收、免收价格调节基金,应缴基金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交、减交、免交价格调节基金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四、基金使用
  (一)价格调节基金应建立滚存使用机制,在确保基金当年有节余的前提下,有重点、有计划的投放使用,主要用于低收入群体的动态价格补贴,对价格监测、信息采集、分析、预测和向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发布信息进行补助,对规范价格行为和市场秩序进行补助以及政府规定的其它调控价格的相关工作。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方案,由县价格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价格调节基金应严格按批准用途专款专用,对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由县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终止拨款,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五、基金管理
  (一)价格调节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二)价格调节基金征管费用,由县财政在预算内予以安排,用于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宣传、奖励等方面的必要开支。
  (三)企业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并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部门职责
  (一)物价局:一是搞好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时组织研究、协调、解决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中的问题。二是全面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搞好自征和代征,会同财政、地税、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及时将基金上缴入库。三是商财政部门提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方案,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在扶持生产、抗灾稳价、安定人民生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四是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
  (二)财政局:一是将价格调节基金纳入预算管理,设立价格调节基金专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二是对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教育收费除外)和服务性收费按实际收入额3%计提价格调节基金,划解价格调节基金专户。三是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四是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票据管理,确保价格调节基金及时足额上缴入库。五是强化价格调节基金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三)地税局:负责代征向社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其中地税部门代征的烟草、通信行业价格调节基金解入省级国库,其他行业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解入县级国库。
  (四)人民银行南县支行: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地税部门做好价格调节基金实缴数额的核查和对帐工作。
  (五)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协调解决价格主管部门政务服务窗口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有关问题。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在报建过程中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
  (七)房产局:负责在房产交易中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
  (八)国土资源局:负责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
  (九)交通运输局:负责代征经营性客车、货车的价格调节基金。
  (十)监察局:负责查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违纪违规问题。
  (十一)审计局:负责对价格调节基金征集、解缴、入库、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确保价格调节基金安全有效。
  (十二)广播电视台: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宣传报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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