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15-667395 | 文号 | 南政办发〔2012〕8号 | 统一登记号 | |
---|---|---|---|---|---|
签署日期 | 2012-05-13 | 发文日期 | 2015-03-12 | 信息时效期 | 2017-05-13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15-667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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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政办发〔2012〕8号 |
统一登记号 | |
签署日期 | 2012-05-13 |
发文日期 | 2015-03-12 |
信息时效期 | 2017-05-13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NXDR—2012—01007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南县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政办发〔201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人民银行南县支行、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妇女联合会、县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制定的《南县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三日
南县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人民银行南县支行 南县财政局
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县妇女联合会 南县残疾人联合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民创业,鼓励和扶持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规范小额贷款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9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指专用于支持创业人员进行创业活动(即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的贷款。
第三条 县小额担保贷款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我县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审核推荐。全县辖区内各金融机构为小额担保贷款的承办银行。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到期归还”的原则;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对象只给予一次政策性贴息。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一)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有南县居民常住户口、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失地农民和返乡创业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指导中心推荐,可以向承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
l、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4、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的40%;
5、具备还贷能力,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
6、原则上应通过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下同),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的,经指导中心推荐,可以向承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l、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4、具备还贷能力;
5、与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费。
第三章 贷款申请和推荐
第六条 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需持相关证件或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退伍证、高等院校毕业证、失地证明、返乡创业证明和身份证等)向本人创业所在地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经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初审后,报指导中心审查,再向承办银行推荐。
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报指导中心审查,再向承办银行推荐。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贴息、归还
第七条 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男性5万元、女性8万元,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其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人员的人数按人均5万元或8万元以内的额度累计发放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根据其实际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人员的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八条 对个人从事微利项目(是指除建筑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和暴利行业外的所有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由财政部门据实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第九条 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小额担保贷款必须按期归还。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由放贷银行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实施追偿。
第十一条 凡在贷款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除及时追回贷款本金和利息外,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第五章 考核奖励
第十二条 县直责任单位协助完成年度小额担保贷款发放任务,经县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年终考核,按完成任务百分比和发放总额两项排名,根据名次给予0.5--2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凡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且当年新发放贷款超过上年10%以上的承办银行,由县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对其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回收情况进行年终考核,按其实际新发放贷款金额的0.5%给予手续费补贴;未完成年度小额担保贷款发放任务的,按其未完成数的0.5%扣减手续费补贴。
第六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乡镇劳动保障站负责对辖区内的贷款对象进行个体推荐和调查;要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和企业的初审意见。
第十五条 县指导中心负责指导全县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具体承办全县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个人和合伙经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资格审查和就业再就业项目评估工作,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对象的资格审查和项目评估工作;并加强与农业、农机、工信、商务、畜牧水产、工商等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工作。
第十六条 全县小额担保贷款承办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调查、审查、发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要及时反馈并说明原因;建立健全信贷档案,定期进行贷后检查,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和贷款呆账的追偿,并对呆、坏账核销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人民银行南县支行要对承办银行实施小额担保贷款的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县财政局要加强对财政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妇联组织要积极主动地配合指导中心和金融机构做好贷前服务、贷中管理、贷后核查工作,共同为妇女搭建创业就业服务的平台。残联要协助指导中心做好残疾人创业和就业情况的调查、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十八条 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如发现有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经办人和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