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15-667394 | 文号 | 南政办发〔2012〕9 号 | 统一登记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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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 | 2012-05-12 | 发文日期 | 2015-03-12 | 信息时效期 | 2017-05-12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15-6673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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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政办发〔2012〕9 号 |
统一登记号 | |
签署日期 | 2012-05-12 |
发文日期 | 2015-03-12 |
信息时效期 | 2017-05-12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NXDR—2012—01008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政办发〔2012〕9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南县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五月十二日
南县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明电〔2011〕137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首批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名单的通知》(湘人社函〔2011〕307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的通知》(益政发〔2011〕2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坚持科学发展,建设湘北明珠、生态南县”的奋斗目标,不断完善和落实创业政策,优化创业环境,创新工作机制,激发创业热情,拓宽创业渠道,提升创业能力,壮大创业主体,努力把我县打造成创业体系健全、创业服务完善、创业环境优良、创业人才聚集、创新企业众多、创业投资活跃的创业型城市。
二、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建立和完善创业带动就业的组织领导体系、创业培训体系、创业服务体系、金融支持体系和工作考核体系。通过开展创建活动,全面激发创业活力,实现2012年至2014年三年期间可选用的创业项目不少于150个,完成创业培训3500人,帮助1800名城乡劳动者实现成功创业,带动就业8000人以上的目标任务。至2014年9月,全县全员创业活动指数、创业活动对就业的贡献率、创业活动对企业成长的贡献率、创业培训后创业成功率、创业服务满意率达到省人民政府考核要求。创业环境满意度达到良好,初步形成以大、中、小型创业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共同发展的新格局。通过省级创业型城市的创建,在我县建立健全创业环境优良、创业服务配套、创业资金充足的创业长效机制。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工商政策
1、放宽准入领域。坚持“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允许各类创业主体进入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可通过参股等方式,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重点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等领域。允许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产创办中小企业。
2、放宽市场准入登记条件。支持乡镇失业人员、失地农民、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归国留学人员、残疾人和刑满解教人员自主创业。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农民可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未成年人为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制企业(一人有限公司除外);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继承、接受赠与成为公司股东;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原有经营场所、原前置许可有效证件(经原前置许可审批单位书面同意)、原字号名称转型升级设立公司;允许企业跨行业经营;允许工业园区内对具备生产经营条件才能取得许可证或资质证书的,可在提交立项批准文件后,暂核准经营范围为“项目筹建”,注明“筹建期间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和有效期限;允许非公司中小企业法人进行公司改制时,按变更登记办理;支持企业设立连锁、加盟店。
3、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允许创业人员经授权、许可,使用授权书人的字号名称或注册商标作为其企业字号;企业注册资金3万元以上(一人公司10万元以上)经申请人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其名称均冠以“南县”字样;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企业可申请冠以“益阳”“益阳市”字样;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企业可申请冠“湖南”“湖南省”字样;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可申请不冠行政区划字样。
4、放宽注册资本(金)限制。符合法律规定的投资主体,注册资本(金)达到3万元(一人有限公司10万元)的,均可申请设立有限公司,允许公司注册资金首付20%后,余额两年内分期到位(一人有限公司除外),其中投资公司注册资金五年内分期到位。因无法到位,企业可申请减少注册资金,准予办理变更登记、通过年检。允许创业人员以实物、非专利技术、工业产权、高新技术成果等非货币出资创办中小企业,非货币出资最高可占企业注册资金的70%,鼓励公司以股权、债权出资扩大规模。允许创业人员自行申报出资数额申办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
5、放宽集团组建条件。母公司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人民币,拥有3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金总额达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允许登记设立企业集团。鼓励外商参与我县企业的兼并重组,经发改和外经贸部门批准,可依法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6、放宽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创业者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并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或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允许非生产类、无污染、不扰民的企业将商住房和住宅作为企业场所;创业人员租赁宾馆、酒店、商场等作为经营场所的,允许以租赁协议和该宾馆、酒店、商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园区内新招商企业暂无法提交房屋和土地使用证明文件的,可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文件办理登记。
7、培育品牌推动创业。指导、帮助各类市场主体申请注册商标,提高自主品牌的拥有量;指导、帮助创业主体争创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提高产品附加值;鼓励、引导行业协会和相关组织注册地理标志,利用品牌战略扩大经营规模。
(二)税收政策
1、对创业人员创建的商贸、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积极优惠政策规定期限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依规定定额依次扣减地税部门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在积极优惠政策规定期限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在地税部门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创业人员取得非营利性组织资格证书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3、创业人员下乡创办、领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或从事特色种养业的,享受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其中,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等国家规定免征或减征项目的所得,可按国家税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4、残疾人自主创业,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各类企业招用残疾人达到法定人数和比例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5、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其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后,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创业人员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即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依法规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创业企业经认定、审核符合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自201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器设备、非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等固定资产时,所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可全额抵扣(不包括厂房、建筑物等不动产及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
8、个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标准:销售货物的为2000元/月,销售应税劳务的为2000元/月,按次纳税的应税劳务为500元/次或日(不包括个人房屋出租),从事个体经营应税营业额未达到2000元/月的,免征营业税。
9、自2012年1月1日起,经过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创业对象办理税务登记的,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三)财政政策
1、设立县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奖扶资金。县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扶持和奖励基金,多渠道筹措资金,保证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的基本需求。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促进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我县聚集,推进全县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成功创业者由县政府给予奖励。
2、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需租赁场地经营的,可按年租金的20%给予一次性经营场地租赁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符合资助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对象可按规定享受0.5-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资金;补贴资金和扶持资金在县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奖扶资金中列支。
3、对创业人员创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节能、减排、环保”政策的企业,根据地方税收超收情况适当安排奖励扶持资金,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在县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奖扶奖金中列支。
4、从事服务业、加工业、商业及种植业、养殖业的贫困残疾人,经申请人申请,户口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可享受500元-5000元的一次性扶持。扶持资金从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5、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建立审批、担保、贷款发放的“一站式绿色通道”,提高小额贷款发放效率。
(四)金融政策
1、大力支持创业项目。当年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优先安排贷款资金。建立政府、银行、企业协调联席会议制度,推进政府、银行与企业的沟通联系,搭建政银企交流合作平台,有效解决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股票上市、企业债券、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
2、加大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积极探索新型担保贷款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对创业项目提供融资支持。鼓励利用各种社会资本投资创办企业,支持初创型中小企业发展,引导民间信贷资金支持创业。
3、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整合扩大政策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资本金规模,扩大担保业务和担保规模,为创业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4、放宽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条件。允许申请人选择财产抵押担保或提供反担保人,将反担保人范围放宽至有稳定收入的政府公务人员。
5、提高小额贷款额度。经过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创业对象,经培训机构推荐,可优先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金融机构对新创业个人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男性5万元、女性8万元,对符合条件的自主或合伙创办的企业,可按其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人员的人数和人均5万元或8万元以内的额度累计发放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
1、对辞职创业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人事档案转入当地政府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中心实行免费代理任职,并由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中心协助办理各种缴费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申报和评审事宜。
2、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免收人事代理费,5年内免费参加创业指导、发布有关信息、进入人才库。在公务员招录方面,其创业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免费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每年为创业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破格申报中、高级评审专业技术职务;在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时,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职位招录优秀自主创业专业技术人员。
4、每两年在业绩突出、专业技术水平较高的自主创业专业技术人才中评选出一定数量的县级创业型专家,由政府给予特殊津贴。业绩特别突出的自主创业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优先推荐参加省、市优秀专家的评选和表彰。
5、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且企业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创业型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应为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之和,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
6、创业型企业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
7、为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登记失业人员,特别是军队退役人员、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残疾人、返乡创业的农民等城乡劳动者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免费提供专家咨询、指导和服务,所需资金由县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8、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无偿给予创业资金扶持。
(六)土地政策
1、民营经济发展用地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安排全民创业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
2、创业主体使用国有土地,除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可采取租赁方式用地,但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实行租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按规定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
3、各类创业主体可以经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创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按规定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二次创业向园区集中,优先供地。
(七)其它
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健全创业培训体系
(一)扩大培训范围。积极开展以返乡农民工、农村富余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等为重点的创业培训,逐步将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城乡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范围,提高全民创业的意识和能力。
(二)创新培训模式。针对不同群体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改进培训内容,创新SIYB(指创业培训相关课程,下同)培训模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
(三)提升培训层次。将创业培训的重点向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专利持有人及有市场前景和带动就业规模较大的项目持有人转移。通过创业大讲堂等形式,积极探索在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并对部分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工作。
(四)加快创业基地建设。充分利用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创业的场所,建设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创业实习基地。
五、完善创业服务体系
(一)加强创业指导服务。
1、成立创业指导中心。成立县创业指导中心,负责全县创业工作的综合管理,开展创业指导,免费为自主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项目信息、政策咨询、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后续服务等“一条龙”创业指导服务,形成县、乡镇和社区(村)三级创业指导服务体系。
2、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和示范点。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原则,积极创造条件,通过争取政府投资、鼓励多方投资等方式,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创业园、创业街和创业孵化区等创业基地和示范点建设。2012至2014年,全县建好3个以上定位准确、设施配套、功能齐全、规模达标、服务高效、成效显著的创业孵化基地和示范点,并力争有1家被省人民政府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和示范点,2家被市人民政府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和示范点。
3、加强创业咨询专家团建设。组织一批具备企业管理、市场开发、项目策划推广等特长的专业人才以及熟悉经济发展和创业政策的公务人员组成创业咨询专家团。创业咨询专家团主要开展一对一创业指导服务,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和创业见习服务,指导制定项目计划书等。
(二)加强创业信息服务。建立和完善创业项目库,多渠道转化、开发一批行业性、引导性创业项目,满足不同群体的创业需求;鼓励优先开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具有南县特色的项目,重点鼓励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型、生态旅游型、农副产品深加工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型和专业服务型等创业项目;设立创业项目(成果)展示厅,巡回展示创业项目、创业产品、创业成果。
(三)优化创业服务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服务理念、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的创新,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公开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开辟创业“绿色通道”;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坚决杜绝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行为。
六、建立健全工作考核体系
(一)健全目标责任和考核体系。建立完善创业带动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具体细化全员创业活动指数、创业活动对就业的贡献率、创业活动对企业成长的贡献率、创业培训后创业成功率、创业服务满意率等5项指标,将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及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每年由县绩效考核办和县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二)建立报告制度。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每季向县创建办报告创建工作和政策落实情况。县创建办每半年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三)建立运行配套机制。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按照要求抓紧制定、完善和落实创建工作的配套措施。凡符合享受相关政策的创业主体,坚持政策服务上门、落实到位;凡属办理审批、审核、登记、核准、备案手续环节中的政策,各责任单位要在相应环节予以落实;凡属经营过程中的政策,各责任单位要制定补贴、返还、奖励具体办法并予以落实。
七、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2年5月15日前)
1、成立南县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建立县创业指导中心。
2、组织举办南县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启动仪式。
(二)实施阶段(2012年5月15日至2014年6月底)
1、制定加快推动全民创业的政策文件,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创业扶持配套政策。
2、建立创业服务对象数据库动态管理制度。
3、为创业对象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服务。
4、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创业培训,筛选创业扶持对象,重点跟踪服务。
5、组建南县创业咨询专家团。
6、建立南县创业孵化基地和示范点,报请市人民政府进行考核认定,并授予创业孵化基地和示范点牌匾。
7、县创业指导中心每季度召开一次创业项目推介会,每次推介项目不少于20个,开展咨询和项目评估活动,确定扶持项目。
8、县创业指导中心及时发布创业信息、创业优惠政策,并保持与创业者之间信息对接,协助创业者办理营业执照、小额贷款、场地租赁、人员招聘等事宜。
(三)总结阶段(2014年7月至9月底)
1、由县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对各乡镇及县直部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情况进行验收评估,全面总结推介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
2、整理相关资料,迎接市考核评估组的考核验收。
3、对创业促进就业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创业成果突出的创业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南县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和相关副县长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创业促就业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认真研究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二)营造创业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各类民间组织作用,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广泛宣传自主创业的重大意义、创业理念、创业基本方法、优惠政策、激励措施和工作进展。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宣传标语、板报、宣传栏等多种载体,宣传创业政策,及时报道本单位活动开展情况。树立各类创业典型,发挥典型的示范激励作用。公开评选和表彰一批创业之星,促使更多的人投入到全民创业热潮中来。营造全社会尊重创业、支持创业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单位要加大协调服务力度,重点解决资金、土地、项目等方面的实际问题。人社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创业者的扶持,认真落实各项补贴政策;金融部门要最大限度为创业提供资金支持;工商、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措施,简化登记手续;宣传部门要营造全民创业氛围。要及时查处损害创业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工作联动机制,全力推进创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