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15-667390 | 文号 | 南政办发〔2012〕6号 | 统一登记号 | |
---|---|---|---|---|---|
签署日期 | 2012-04-16 | 发文日期 | 2015-03-11 | 信息时效期 | 2017-04-16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15-6673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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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政办发〔2012〕6号 |
统一登记号 | |
签署日期 | 2012-04-16 |
发文日期 | 2015-03-11 |
信息时效期 | 2017-04-16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NXDR—2012—01002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学生渡运交接制度》的通知
南政办发〔201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南县学生渡运交接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南县学生渡运交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渡运安全管理,确保学生乘船安全,根据《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细则》、《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生渡运必须实行“定船舶、定船员、定乘员、定航线、定时间”的乘船制度。
第三条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学生渡运交接程序和考核办法,具体组织实施学生渡运交接制度。
第四条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学校、村(社区),并会同交通运输、海事部门共同确定接送学生的船舶,凡符合条件的船舶统一配挂“学生专用船”牌子。
第五条 学校在放学(上学)或节假日活动时要安排教师负责护送学生乘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安排签单员护送学生乘船。
第六条 护送教师或者签单员按《学生渡运交接登记表》所载内容进行登记,向船员(或渡工)办理签字交接手续,并协助船员(或渡工)维护上船(或下船)秩序,督促学生穿好救生衣,严格按船舶核定的乘客定额装载,禁止超载和非载客处所(如顶棚)坐人。
第七条 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要把水上安全教育纳入日常教育范畴,对学生进行乘船安全宣传教育,并在每学期专门安排一定课时讲授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通过举办安全知识讲座、设置安全宣传栏、发放安全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提高学生的水上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 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学生渡运交接制度的实行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未严格落实学生渡运交接制度的乡镇,由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
第九条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学生渡运交接工作考核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对工作认真,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负责的进行批评教育,对违反规定导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地方海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学生渡运交接登记表
学校或村委会(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