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客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4309210010/2015-667389 文号 南政办发〔2012〕5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12-04-16 发文日期 2015-03-11 信息时效期 2017-04-16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索引号 4309210010/2015-667389
文号 南政办发〔2012〕5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12-04-16
发文日期 2015-03-11
信息时效期 2017-04-16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NXDR—2012—01003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客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的通知
南政办发〔201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南县客渡船签单发航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南县客渡船签单发航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客船和渡船的安全管理,根据《益阳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益阳市客渡船签单发航管理制度〉的通知(益交运〔2011〕509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1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日均渡运量100人次以上的合法渡口或客流量300人次以上的短途客船集散地码头实行航次签单发航制度,其他渡口、码头实行不定期签单发航制度(在人流量集中的节假日和运输高峰时期必须实行航次签单发航制度)。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为始发港的客船和渡船签单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并明确签单责任人(签单员);其他渡口和码头的客船和渡船签单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社区)明确签单责任人(签单员)。
  第四条 签单员须由工作责任心强,熟悉码头、渡口及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或者村干部担任,人员名单报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客渡船签单发航制度,制订签单发航工作程序和签单员考核办法,建立相应台帐。
  第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签单发航工作,组织对签单员培训,并对辖区内签单发航工作进行督查。
  第七条 县地方海事处负责对客船和渡船的签单发航工作进行监督。对无人签单发航的,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按整改通知的要求,及时予以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海事处。
  第八条 签单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广泛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
  (二)查验船舶载运乘客是否符合核定的定额,杜绝客(渡)船超载的违法行为。
  (三)查验船员证照、船舶证书是否齐全有效,船舶是否配齐持证船员。
  (四)查验客(渡)船救生、消防、锚泊等安全设备是否齐备、有效。
  (五)监督船员遵守操作规程,杜绝雾航、夜航、酒驾和开“带病船”等违法行为。
  (六)监督客(渡)船严格执行封渡停航、船舶减载和禁止顶棚放物坐人等安全规定。
  第九条 签单发航工作要求
  (一)签单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在第一艘客(渡)船舶发航前必须到岗,最后一艘客(渡)船舶收班后方可离岗。严格执行六不发航制度(船舶技术状况不良不发航;船舶证书和船员执照不齐不发航;载运乘客超载不发航;发布停航封渡通告不发航;气候恶劣和通航条件恶化不发航;救生和消防设备不齐不发航)。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客(渡)船舶应立即予以停航,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处。
  (二)签单员应如实填写签单发航工作记录,所记载内容须由当班船员签字确认后才准客(渡)船发航。
  (三)签单发航工作记录表必须放置于签单员处,由乡镇安监站存档备案。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地方海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客渡船签单发航工作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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