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15-667388 | 文号 | 南政办发〔2012〕4号 | 统一登记号 | |
---|---|---|---|---|---|
签署日期 | 2012-04-16 | 发文日期 | 2015-03-11 | 信息时效期 | 2020-03-11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15-667388 |
---|---|
文号 | 南政办发〔2012〕4号 |
统一登记号 | |
签署日期 | 2012-04-16 |
发文日期 | 2015-03-11 |
信息时效期 | 2020-03-11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NXDR—2012—01001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南政办发〔201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南县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南县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渡口安全管理,确保渡船营运安全,根据《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细则》、《益阳市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设置的渡口、渡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实行“县管、乡包、村落实”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乡镇应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以渡口为单位建立包干责任制:由一名乡镇领导、一名交管站工作人员(未设立交管站的由驻村干部负责)、一名海事部门干部、一名村干部共同负责一个渡口的安全监管工作。责任人员名单和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县海事部门备案。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职责:
(一)制定乡镇船舶和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与村(社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
(二)负责安排专职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员、渡船航次签单员并保障相关经费。
(三)制定节假日、赶集日、学生放假日等客流高峰期的客、渡船安全运输工作制度,并组织人员值守渡口、码头。
(四)建立各类船舶和渡口台帐,检查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水上安全管理规定,制止非运输船舶参与客(渡)、货运输。
(五)对所属渡口、船舶开展日常检查,制止船舶超载等违法行为。
(六)协助海事部门调查处理乡镇船舶和渡口渡船事故,负责事故善后处理。
(七)负责对非运输船舶及其船员核发船舶证书、船员证书。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管理职责:
(一)根据上级要求和本村实际,成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小组,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
(二)将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安全管理责任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三)加强对渡口、客渡船的安全检查和管理,确保客(渡)运安全。
(四)在节假日、赶集日、学生放假日等客流高峰期间,安排渡船航次签单员现场值守。
(五)如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组织现场救援,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第七条 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
(一)负责乡镇船舶和渡口的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上安全教育和宣传。
(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
(三)负责制定县乡公路渡口、渡口渡船的规划与改造计划。
(四)负责水路营业性运输船舶的资质审核、许可,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
(五)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工作。
(六)参加乡镇船舶和渡口渡船的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处理。
(七)负责渡口设置、撤销的审核工作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对已批准的渡口核发《港口(水域、滩地)岸线使用证》。
第八条 县海事管理机构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监督管理和船舶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向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通报水上交通安全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三)对乡镇运输船舶、船员核发《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船员证书》,并实施现场安全监督。
(四)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员、签单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五)参加水上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 渔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渔船和渔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建立台帐,完善渔船的安全管理制度,制止渔船载客渡运,加强对捕鱼、设置固定渔网渔具等碍航行为的治理。
第十条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水上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与指导协调。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等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严禁私设渡口。申请设置(撤销)渡口的,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村(社区)签署意见,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由县海事管理机构现场勘查提出意见,经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渡口两岸应当设置“渡口守则牌”,标明渡口名称、渡口守则、“四包一”责任人、举报电话等,以告示过往群众、学生。旅客渡口应加设限宽1.1米的水泥墎,严禁机动车辆上渡
第十四条 渡船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标明船名、船籍港、乘客定额及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应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放在易取处;应具有良好的适航性能,严禁存在安全隐患的渡船从事渡运。
第十五条 乡镇要加强对农业生产用船的安全管理,制止农用船载客渡运,认真做好农用船舶造册登记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地方海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渡口“四包一”责任表。
2、渡口设置审查表。
3、渡口守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