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4309210010/2015-667387 文号 南政办发〔2012〕3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12-04-16 发文日期 2015-03-11 信息时效期 2017-04-16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索引号 4309210010/2015-667387
文号 南政办发〔2012〕3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12-04-16
发文日期 2015-03-11
信息时效期 2017-04-16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NXDR—2012—01004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南政办发〔201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南县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现场指挥部
  2.4 专家组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警信息
  3.2 预警支持系统
  3.3 预警预防行动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5 预警警报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 应急处理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事故调查
  5.4 善后处理
  5.5 事故结案
  5.6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技术储备与保障
  6.3 队伍保障
  6.4 经费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2 奖励和责任
  7.3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南县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南县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及时、高效、有序地应对处置水上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湖南省安全事故调查审查批复规定》、《南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水上突发事件的防范和搜救应急行动。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做好水上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快速高效地开展水上搜救。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水上搜救工作坚持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响应、属地管理,提高搜救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依法规范、科学决策。有关单位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职责开展水上搜救行动,规范应急处置行为。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提高决策水平和快速反应处置能力。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全县范围内的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相应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南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主任、县地方海事处主任、县交通运输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畜牧水产局、县民政局、县环保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气象局、县消防大队、县人民武装部、县武警中队、县地方海事处、县新闻办、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地方海事处,由县地方海事处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
  统一指挥协调全县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组织采取搜救应急行动,调动所需人力、物力做好相关工作;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作出决策,并下达指令,视情况请求市搜救中心或相邻市、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给予帮助和支持;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与处置效果及时调整搜救应急行动或适时宣布应急结束;负责做好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对水上突发事件进行总结和评估,并指导水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2.2.2 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海事搜救中心、省、市应急办的各项部署,制定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工作程序和工作细则;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态发展,防止蔓延扩大;负责水上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记录、报告、通报和汇总工作;分析研究协调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写出分析总结报告报送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
  2.2.3 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交通运输局 参与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搜救资源和技术支持;协助调用、利用事故水域的其他营运船舶参与搜救。组织协调航道管理部门在事故水域设置航标,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保障事故所在地汽车渡口畅通,必要时开设事故处置专用车道。
  县地方海事处 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拟订全县水上搜救、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处置行动方案;承担水上搜救、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处置的日常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调动专业和社会资源参与水上搜救;负责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县安监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上搜救、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处置的方针、政策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水上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县公安局 参与水上搜救、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查处水上违法犯罪行为;负责道路交通管控,开辟救援通道;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和治安事件;提供必要的消防装备和技术支持并进行消防灭火;负责核查水上突发事件伤亡及失踪人员名单。
  县卫生局 负责提供对遇险人员的医疗急救保障,组织、协调医疗机构人员赴现场执行水上突发事件医疗救助、医疗转移和收治伤病人员。
  县畜牧水产局 负责提供渔船、农用船等的遇险信息、水上搜救所需的技术支持;负责组织事故现场附近的渔船参加水上搜救应急行动。
  县民政局 负责组织协调解决获救人员的安置和对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县环保局 会同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单位)拟订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预案,参与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负责提供污染水域的环境监测信息和与水域污染相关的环保技术支持。
  县新闻办 配合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掌握舆论引导主动权,及时获取和发布水上突发事件的全面、真实和客观信息;负责做好水上突发事件的其他信息发布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 负责水上搜救应急资源的储备、调拨和协调工作。
  县财政局 负责水上搜救应急工作经费保障,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县气象局 负责向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提供中长期气象预报,恶劣天气的短期预报,每天的天气预报以及水上搜救应急行动中所需的相关气象信息。
  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 负责保障水上搜救应急行动中的通讯联络畅通。
  县人民武装部 负责组织指挥所属现役、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水上搜救以及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救援等工作;负责协调驻南部队参加水上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救援等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
  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水上搜救现场应急指挥工作。
  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理的应急事件,由县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设在事故现场附近,下设事故调查组、信息处理组、评估判断组、后勤保障组、应急行动组、监测监视组、警戒警备组、善后处理组等应急工作组。具体履行下列职责:受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直接领导,贯彻执行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指令;负责应急搜救工作现场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指定指挥船;指导船舶、设施组织自救、互救;负责现场交通管制,维护通航秩序;负责应急搜救现场的险情监测、监视;负责对事故发生情况进行调查;报告现场情况或请示紧急事项;根据现场险情发展、应急响应方案实施效果做出初步评估,提出调整应急响应措施的意见或结束应急响应行动的建议;负责清场和撤离现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并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当险情发生急剧变化时,在确保能降低事故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和不造成水域污染的前提条件下,有权采取有关合理行动。
  2.4 专家组
  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设立水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专家组,由海事、交通、消防、卫生、环保、石油化工、气象、水文、地质、安监等部门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为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对预警信息监测部门向社会播发的气象、水文、国土灾害等自然灾害信息进行评估和报告。
  3.2 预警支持系统
  3.2.1 由县地方海事处负责建立统一数据交换平台的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搜救信息网络,实现与市及相邻县、市(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3.2.2 建立资源数据库,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搜救体系的机构、应急队伍的人员、设施、装备、物资及专家进行有效的管理,以便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能够随时掌握、调阅、检查这些资源的地点、数量、特征、性能、状态等信息和有关人员、队伍的培训、演练情况。
  3.2.3 应用船舶GPS监控平台对重点船舶实施监控,建立水上交通安全应急计算机辅助决策系统,做到能在第一时间收到船舶突发事件的报告、在第一时间得到船舶突发事件的应对方案。
  3.3 预警预防行动
  3.3.1 从事水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3.2 各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预警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预警级别的确定
  预警级别按水上搜救应急事件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3.4.2 预警信息确认和发布程序
  (1)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监测的预警信息进行核实,并参照水上突发事件等级对预警信息的预警级别进行评估后报同级人民政府,一般预警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较重预警由县人民政府确定;严重、特别严重预警由上级人民政府确定。
  (2)预警级别确定后,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保密外,由确定预警级别的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随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的准备。
  3.5 预警警报解除
  当有关情况证明不会发生水上突发事件时,发布预警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警报。已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警期,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水上突发事件根据其对生命安全、水域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4.1.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水上突发事件(Ⅳ级)。
  (1)3人以下落水待救或遇险人员10人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
  (2)200总吨以下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触损、搁浅、风灾等事故(以下简称船舶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3)船舶溢油10吨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
  4.1.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水上突发事件(Ⅲ级)。
  (1)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落水待救;或遇险人员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突发事件;
  (2)200总吨以上,500总吨以下船舶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3)船舶溢油10吨以上,50吨以下水上突发事件。
  4.1.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水上突发事件(Ⅱ级)。
  (1)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落水待救,或遇险人员30人以上,60人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
  (2)500总吨以上1000总吨以下船舶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3)船舶溢油50吨以上,200吨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
  4.1.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Ⅰ级)。
  (1)30人以上落水待救,或遇险人员60人以上的水上突发事件;
  (2)1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3)船舶溢油200吨以上的水上突发事件。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当本县辖区内发生一般水上突发事件,事发地的乡镇、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Ⅳ级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搜救,并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
  4.2.2 当本县辖区内发生较大水上搜救应急事件,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Ⅲ级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搜救,并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
  4.2.3 当本县辖区内发生重大、特大水上突发事件,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报请上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启动重大、特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根据上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指令和预案规定的职责迅速开展应急搜救行动。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 信息接收与核实
  相关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险情或事故报告时,及时与报警源联系,逐项登记、核实有关要求事项,迅速了解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等的救助要求。在核实报警船舶船名后,县地方海事处应设法与报警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船籍港海事部门核实情况,并根据遇险船舶、设施和航空器的位置,在相关航道图上进行标绘。报警位置不在南县辖区内时,立即报告上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并按上级指示,做好协助工作。
  4.3.2 信息报告
  接到下列险情或突发事件报告时,应立即向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报告信息,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
  (1)遇险人员10人以上;
  (2)死亡、失踪人数3人以上;
  (3)任何客、渡船发生险情和事故;
  (4)任何油船、化学品船发生险情和事故;
  (5)造成污染及其它可能严重污染水域的情况;
  (6)船舶失踪;
  (7)航空器在本辖区水上失事;
  (8)其它应报告的事项。
  4.3.3 信息通报
  渔船发生死亡、失踪人数3人以上或遇险人员10人以上或可能对水域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事故或险情,通报县畜牧水产局和环境保护局。船舶火灾或爆炸导致的水上险情时,或因系治安事件等水上违法犯罪活动导致的事故与险情,通报县公安局。
  4.4 应急处置
  4.4.1 相关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险情或事故报警信息后,以最快的速度进行核实;按本预案等级标准初步评估应急事件级别,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进一步评估后,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向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汇报并接受指令。
  4.4.2 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事件可能造成的后果并报请县人民政府确定后,由指挥长下达启动指令,并向县应急办报告。由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知相关单位到达指定地点。
  4.4.3 现场指挥部在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直接领导下,指导船舶、船公司全力组织自救,并按就近、快速的原则调用搜救资源,按应急响应方案,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行动。
  4.4.4 现场指挥部随时将现场应急响应方案落实情况和搜救或排险的效果报告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对现场应急事件发展态势做出判断,视情向县人民政府或向上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高一级应急事件预案的建议。
  4.4.5 应急响应措施的效果不佳或无效,应及时调整应急响应措施,按以上应急响应步骤进行。如发现重要的新消息或新线索,应急响应行动需要重新开始时,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应重新调集搜救力量,按以上应急响应步骤进行。
  4.5 信息发布
  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县交通运输局、县地方海事处会同县新闻办按照《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6 应急结束
  船舶、设施、航空器或人员等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或污染物已得到有效控制与清除,且经分析评估确定已无必要采取进一步应急响应行动时,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指挥部报告,确定符合水上搜救应急结束条件后,宣布水上搜救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对善后处理作原则性的指导。县卫生部门负责对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5.2 保险
  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协调、督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按相关工作程序作好保险理赔工作。参加现场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加救助的专业救助人员由其所属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3 事故调查
  一般事故由县地方海事处牵头组织调查组调查,调查组成员按国务院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安监、公安、交通、监察等部门派人参加,依法对事故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和取证,并制作事故调查报告。积极协助上级水上突发事件调查组,在我县行政区域水域内发生的较大、重大、特大水上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5.4 善后处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水上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对获救人员生活实施社会救助;县政府负责港澳台和外侨工作的部门负责安置在事故中伤亡的港澳台或外籍人员。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获救人员和死亡人员进行安置。
  5.5 事故结案
  一般事故由县海事处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复。由县政府有关领导主持召开会议进行审查,调查单位及事故发生地乡镇负责人参加,结案批复报市海事局备案。
  较大事故报请上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审查后,报省地方海事局备案。
  5.6 总结评估
  应急结束后,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对一般、较大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建议,编写《水上突发事件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针对反映的问题进一步修订和完善预案。积极协助上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在我县行政区域水域内发生的重大、特大水上突发事件搜救工作的总结。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建立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通讯联络方式,加强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的联系。县基础电信运营企负责保障水上搜救行动的通信联络畅通。
  6.2 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备用制度等方案;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配备必要的专用交通工具等应急设备负责交通运输保障,必要时征用交通系统运输工具应对水上突发事件。
  6.3 队伍保障
  乡镇水上搜救应急人力资源为水上搜救应急行动先期处置队伍,县水上搜救应急搜救基地的专业应急搜救队伍作为第二处置队伍,视情况请求上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中心和相邻县、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提供增援队伍。
  6.4 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水上搜救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得宣传,加强水上搜救机构工作人员和水上搜救专业救助力量的业务培训,促使其熟练掌握水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知识和技能。
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进行预案演练,进一步明确各应急响应岗位责任,对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修改、完善。
  7.2 奖励和责任
  对在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中作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单位要依纪依规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县水上搜救应急机构执行本预案的情况,由县政府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水上突发事件:指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由于人为或自然的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遇险及伤亡、火灾或爆炸、水域环境污染、船舶灭失、航空器坠江或水上迫降等,需外部力量援助,才能避免或减轻人命和财产损失及环境污染的突发性事件。主要包括:船舶人员遇险事件;船舶火灾(爆炸)事件;船舶污染事件;航空器坠水和水面迫降事件;船舶碰撞进水、船舶触礁搁浅、船舶失去动力等其他水上突发事件。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地方海事处负责对本预案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地方海事处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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