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15-667386 | 文号 | 南政告〔2012〕2号 | 统一登记号 | |
---|---|---|---|---|---|
签署日期 | 2012-02-05 | 发文日期 | 2015-03-11 | 信息时效期 | 2017-02-05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15-667386 |
---|---|
文号 | 南政告〔2012〕2号 |
统一登记号 | |
签署日期 | 2012-02-05 |
发文日期 | 2015-03-11 |
信息时效期 | 2017-02-05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NXDR—2012—00002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保护渔业资源的通告
南政告〔2012〕2号
为切实保护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资源及时得到修复,确保全县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湖南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加强渔业资源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法律、法规,自觉保护渔业资源。
二、严厉打击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渔具;禁止在县域内的沟、港、渠、湖、河流放置迷魂阵、拦江网、布围子、虾阵、二密网、麻布网、布毫、密毫、麻毫等有害渔具进行捕捞,放置者必须自通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自行清除,否则,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三、严禁非法制造和销售炸鱼、毒鱼物资、电捕工具(装备)和其它禁用渔具。对非法制造、销售电捕工具(装备)、其它禁用渔具和炸鱼物资的,由县渔政、工商、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天然水域围湖造田、围建矮围、拦河拦湖截捕,使用矮围(含泥围子)捕鱼和矮围上插围网捕鱼;血防矮围须常年蓄水灭螺,不得放水捕鱼,不得加高加厚;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违者,由县渔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禁止向渔业水域排放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禁止向渔业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和其它废弃物,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由县环保、渔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六、每年3月10日至6月30日为春季禁渔期,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禁渔区或禁渔期从事捕捞活动,违者由县渔政部门依法查处。
七、对妨碍渔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村(居) 民对电力捕鱼、破坏渔业资源及制造、销售禁用捕鱼器具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县渔政监督管理站电话0737—5223918)。
九、本通造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