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民政等部门关于南县城乡五位一体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4309210010/2015-667384 文号 南政办发〔2011〕39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11-12-21 发文日期 2015-03-11 信息时效期 2016-12-21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索引号 4309210010/2015-667384
文号 南政办发〔2011〕39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11-12-21
发文日期 2015-03-11
信息时效期 2016-12-21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NXDR—2011—01008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民政等部门关于南县城乡五位一体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南政办发〔2011〕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县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管办制定的《南县城乡“五位一体”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南县城乡“五位一体”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

 

  为规范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切实解决我县城乡困难群众的就医难题,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关于调整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湘民办发〔2008〕60号)、《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7〕10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湘民办发〔2008〕9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加强城乡医疗救助的规范管理,不断提高救助水平,帮助城乡特困群众解决医疗难问题,为促进我县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目标任务
  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救急救难,简便易行,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强配合,共同推进”的原则,在做好与各项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基础上,全面创新我县的医疗救助机制,建立“资助参合参保、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五位一体的医疗救助制度,实现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一站式” 结算平台的工作目标。
  三、救助方式、对象、标准和程序
  (一)资助参合参保
  1、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1)资助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低保对象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重度残疾对象(一级、二级),农村优抚对象中7-10级残疾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下同)、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参战退役人员。
  (2)资助标准:按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缴费标准,全额予以资助。
  (3)办理程序:在规定的年度参合时间内,由乡镇民政办将资助对象名单报县民政局审核后,由县民政局送县农合办统一办理参合手续。
  2、资助参加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资助对象:城市低保户中的“A”类对象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对象、重度残疾对象(一级、二级),城镇双定对象,城镇无单位的7-10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参战退役人员。
  (2)资助标准:按当年参加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全额予以资助。
  (3)办理程序:在规定的年度参保时间内,由乡镇民政办将资助对象名单报县民政局审核后,由县民政局送县医保所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3、资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资助对象:1-6级残疾军人、有工作单位和所在工作单位破产倒闭(改制)失业的7-10级残疾军人
  (2)资助标准: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中1-6级残疾军人应缴费用全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7-10级残疾军人应缴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无工作单位、所在工作单位破产倒闭(改制)后下岗、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1-6级残疾军人,所在工作单位破产倒闭(改制)后下岗的 7-10级残疾军人(经县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共同审核确认),由县民政部门按当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全额予以资助,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3)办理程序: 在规定的年度参保时间内,由乡镇民政办将资助对象名单报县民政局审核后,由县民政局送县医保所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二)门诊医疗救助
  1、救助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中“A”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对象、重度残疾对象(一级、二级),城镇双定对象,优抚对象中7-10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参战退役人员(救助对象不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2、救助标准:给予每人每年50元的门诊医疗救助卡,救助对象凭门诊医疗救助卡到定点医疗机构用于门诊诊疗或购药。
  3、办理程序:在年度参保参合时间内,由乡镇民政办根据县民政局审批核定的对象名单,统一办理本乡镇门诊医疗救助卡,再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门诊医疗卡只能在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使用。
  (三)住院医疗救助
  1、救助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A”类对象,城镇双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对象、重度残疾对象(一级、二级),优抚对象中7-10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参战退役人员。
  2、救助标准:
  (1)农村五保对象在县内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住院所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全额减免。
  (2)城市低保对象中的“A”类对象,城镇双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对象、重度残疾对象(一级、二级)、优抚对象中7-10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参战退役人员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按政策规定的可报销、减免、补助等相关费用后,按其基本医疗目录内的自付金额,由县民政局给予15%的补助。
  3、救助程序:患者住院前凭医院住院诊断书或下级医院转诊证明,带身份证、户口簿及五保证(或低保证、优抚证),重度残疾对象还需提供《残疾证》,到乡镇民政办开具《住院医疗救助认可书》。出院结算时,与就诊医院办理救助结算手续。
  救助对象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住院,确需转诊到县级医院治疗的,凭乡镇卫生院转院证明和乡镇民政办《住院医疗救助认可书》到县级医院住院;需转诊到外地医院就诊的,凭县人民医院转院证明在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医院住院,申请住院医疗救助须在3个月以内。由本人持书面申请、《住院医疗救助认可书》、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或五保证、优抚证)、疾病诊断证明、住院发票复印件、医保或新农合补助凭证,填写《南县在县外医院住院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经村(社区)委员会初审、乡镇民政办复审后,报县民政局按季审批,审批后将救助金直接发放给救助对象。
  4、定点医疗机构根据五保对象病情治疗情况,认为可以出院并开具出院证明后,医疗救助对象仍强行要求住院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对象自行负责。对不同意承担住院费用,又强行要求住院的,由乡镇民政办负责协调处理。
  5、定点医疗机构每季度的第一个月要在本单位张榜公布上季度发生的住院医疗救助情况,包括救助人员姓名、年龄、性别、家庭住址、所属类别、所患疾病、住院费用、救助金额等。要定期向县民政局报送上月和本年度在本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月报和年报表。所垫付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每半年与县民政局审核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向县民政局申报结算已垫付的救助费用时,应提供《住院医疗救助认可书》、住院费用清单、住院结算单据、医保或新农合住院费用补助详单、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住院医疗救助材料必须真实、齐全,否则不予认定。
  (四)大病医疗救助
  1、救助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城镇双定对象、优抚对象中7-10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参战退役人员以及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或进行了大型外科手术,且住院费用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2、救助标准:按照家庭困难程度、患病情况、住院费用多少适当予以救助,救助标准最低1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3、救助程序:由本人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新农合或医保补助单、身份证、户口簿交县民政局审查(代办的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领取并填写《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由村(社区)委员会组织评议,经乡镇民政办审查核实后,交县民政局集中审批后,将救助金直接发放给救助对象。
  (五)临时医疗救助
  1、救助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城镇双定对象、优抚对象中7-10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以及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因患慢性病或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申请临时医疗救助。
  2、救助标准:按照家庭困难程度和患病情况适当给予救助,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0元。
  3、救助程序:由本人出具申请报告,提供疾病诊断书及有关医疗资料、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到乡镇民政办领取并填写临时医疗救助申请表,由村(社区)委员会组织评议,经乡镇民政办审查核实后,交县民政局集中审批后,将救助金直接发放给救助对象。
  四、下列情况均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一)不能提供有效发票或有效原始证明的;
  (二)美容整形的医疗费用;
  (三)跨年度累计的医疗费用(连续治疗除外);
  (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和合作医疗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的费用;
  (五)有他方责任的医疗费用。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协调,把这项惠及城乡困难群众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明确责任,全面推进,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运行机制。 县民政部门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县财政部门要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监管工作,并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正常运转;县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县人社局、县合管办要认真执行医疗政策,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负责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业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疗费用补偿审核,负责参合对象住院期间的费用监审,包括参合对象的身份核对、费用的真实性与合理性的监审,负责办理参合对象转诊手续;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要加强宣传,使困难群众了解城乡医疗救助政策。
  (三)健全制度,严肃纪律,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稳步推进。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开支工作经费或挪作他用,要接受审计及社会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信守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各级医疗救助管理及服务机构,要严肃工作纪律,对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方案自2012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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