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15-667382 | 文号 | 南政告〔2011〕10号 | 统一登记号 | |
---|---|---|---|---|---|
签署日期 | 2011-11-04 | 发文日期 | 2015-03-11 | 信息时效期 | 2016-11-04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15-6673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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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政告〔2011〕10号 |
统一登记号 | |
签署日期 | 2011-11-04 |
发文日期 | 2015-03-11 |
信息时效期 | 2016-11-04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NXDR—2011—00019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征用土地的公告
南政告〔2011〕10号
2011年10月26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单》(〔2011〕政国土字11438号)批准,征用南洲镇新颜村集体土地7.0064公顷(其中耕地6.5005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3178公顷、城镇及工矿用地0.1881公顷),张公塘村集体土地1.2983公顷(其中耕地0.9423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291公顷、城镇及工矿用地0.065公顷),小荷堰村集体土地2.864公顷(其中耕地2.457公顷、园地0.0003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1248公顷、城镇及工矿用地0.2819公顷),火箭社区集体土地3.7236公顷(其中耕地3.0691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598公顷、城镇及工矿用地0.242公顷、草地0.3527公顷),于工业和廉租房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现将征用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费标准: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的规定每亩35496元(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根据《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有关补助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08〕2号)的规定,每亩725元。
三、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
四、其他:
(一)房屋拆迁安置以货币安置为主。
(二)根据《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社工字〔2008〕18号)规定,凡符合参加社会保障条件的新被征地农民,将按政策办理参加社会保障手续。
(三)企业用工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或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南县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事务所办理相关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具体补偿内容以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二O一一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