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15-667381 | 文号 | 南政发〔2011〕19号 | 统一登记号 | |
---|---|---|---|---|---|
签署日期 | 2011-10-20 | 发文日期 | 2015-03-11 | 信息时效期 | 2016-10-20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15-6673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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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政发〔2011〕19号 |
统一登记号 | |
签署日期 | 2011-10-20 |
发文日期 | 2015-03-11 |
信息时效期 | 2016-10-20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NXDR—2011—00018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政发〔2011〕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南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南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水平,降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转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而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的组成以及环境影响等,并根据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实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行为。
建筑垃圾和医源垃圾的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相关责任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第五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工商企业、市场、经营场所、县城各社区和居民小区应当共同配合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
第六条 根据我县实际,城市生活垃圾分为无害填埋垃圾和综合处理垃圾两类。
无害填埋垃圾:煤渣;零散建筑垃圾、渣土;废弃陶瓷制品、玻璃制品等无毒无害无污染可直接填埋处理的垃圾。
综合处理垃圾:无害填埋垃圾以外的餐厨、果蔬、畜禽废弃物等有机垃圾;纸类、塑料、木材、布匹等可焚烧垃圾;废旧电池、电子产品、日用化学品等有害垃圾;金属类垃圾等。
第三章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设置
第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负责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改造、设置,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收集容器的式样、容量、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用黄、绿两种颜色进行区分。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以下规定设置分类收集容器:
(一)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区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设置;
(二)居民小区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原开发建设单位负责设置;
(三)行政事业单位、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单位或个人负责设置;
(四)宾馆酒店、娱乐休闲场所、超市、餐饮店、美容美发店、夜宵摊点、各类临街门店等经营服务场所,车站、码头、市场、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业主或经营、管理者负责设置;
(五)各社区管理区域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社区负责设置;
(六)多、高层建筑物要按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要求设置垃圾管道,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统一标志、颜色,由设置单位或个人负责保持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四章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九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负担的城市管理职能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
第十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县城各社区、居民小区和居民应当在本单位或户内设置综合处理垃圾和无害填埋垃圾两种收集容器,将产生的生活垃圾袋装出户,投放到分类收集容器或指定地点。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再分别投放到相应的垃圾收集容器内;
(二)禁止向垃圾收集容器内倾倒燃煤、污水、粪尿等废弃物;
(三)禁止在垃圾收集容器内及周围焚烧杂物;
(四)不得将建筑垃圾、医源垃圾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五)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弃物品,包括废旧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送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环境卫生管理处指定的地点进行处理;
(六)宾馆酒店、娱乐休闲场所、餐饮行业应当逐步推行煤改气,减少煤渣等垃圾数量。
第十二条 实行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第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应统一标志、颜色,保持车容整洁,实行密闭运输,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第十四条 综合处理垃圾必须运送到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厂,无害填埋垃圾必须运送到无害化填埋场,不得沿途丢弃、随意倾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严禁将生活垃圾直接施用于农田、菜地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监督机制,实行组织监督、专职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
县人民政府组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相关责任单位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设置不符合要求,或未保持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拆除、损坏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与处理设施的;
(三)对生活垃圾不按规定进行分类投放的;
(四)在垃圾收集容器内及周围焚烧杂物,倾倒燃煤、污水、粪尿,放置大件垃圾和在垃圾容器外乱倒乱扔垃圾的;
(五)将已分类垃圾混合运输的;
(六)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造成二次污染的;
(七)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或擅自将生活垃圾运往非指定处理地点的;
(八)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从业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第十七条 各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职责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或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滞后,未按规定改造、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和未按规定实行分类投放的;
(四)对举报、投诉的城市生活垃圾违规处置行为未及时依法处理或者未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者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予以制止、投诉、检举。
第十九条 对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