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

索引号 4309210010/2015-667380 文号 南政告〔2011〕9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11-10-18 发文日期 2015-03-11 信息时效期 2016-10-18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索引号 4309210010/2015-667380
文号 南政告〔2011〕9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11-10-18
发文日期 2015-03-11
信息时效期 2016-10-18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NXDR—2011—00016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
南政告〔2011〕9号

 

  按照县城建设总体规划和旧城区改造年度计划,县人民政府经研究,决定启动盛世南洲项目建设,征收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房屋。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将房屋征收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实施旧城区改造,启动盛世南洲建设项目。
  二、征收范围:原百货纺织品公司综合大楼及其附属仓库,东至原五交化公司、西至新枫宾馆右侧通道、北至全友家私城、南至南洲中路北侧(具体征收范围详见红线图)范围内所有房屋。该项目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4200平方米,总户数32户(含居住户31户、一层门面和附属仓库产权人县商业总公司)。上述被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征收部门: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
五、征收实施期限:2011年9月 日至2011年11月30日
六、征收补偿方案:详见《南县盛世南洲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七、本公告发布后,房屋征收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有买卖、析产、租赁、抵押房屋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不予补偿。
八、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应当服从盛世南洲建设项目需要,在征收实施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南县盛世南洲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二O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南县盛世南洲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我县旧城区改造步伐,迅速启动盛世南洲的建设项目,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有关部门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后,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原百货纺织品公司综合大楼及其附属仓库:东至原五交化公司、西至新枫宾馆右侧通道、北至全友家私城、南至南洲中路北侧(具体征收范围详见红线图)范围内所有房屋。该项目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4200平方米,总户数32户(含居住户31户、一层门面和附属仓库产权人县商业总公司)。上述被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实施期限
  2011年8月 日至2011年11月30日
  三、相关规定
  (一)本公告公布后,在征收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2)改变房屋用途。
  (3)不得有买卖、析产、租赁、抵押房屋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二)被征收房屋面积按房改产权面积为准;自搭部份按工程造价补偿。
  (三)被征收人应在征收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订立房屋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搬迁。
  四、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
  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南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南政告2011年 号)公布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补偿。补偿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水、电、有线电视、互联网宽带等按实际开户费给予补偿。
  3、搬家费、过渡费按居住面积分类补偿。原居住面积在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以上的,每户搬家费补偿2000元,过渡费补偿5000元;原居住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搬家费补偿1200元,过渡费补偿4000元。
  4、按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结算价值,享有100%房屋产权的按产权面积结算价值,只享有70%房屋产权的需按规定补交30%购房款后按100%产权面积结算价值或按70%房屋产权面积结算价值。
  (二)房屋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接受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后,按实结清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2、搬家费、过渡费,水、电、有线电视、互联网宽带等按选择货币补偿的标准予以补偿。
  五、奖励措施
  凡在2011年10月30日之前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的,每户奖励10000元;凡在2011年10月30日至2011年11月30日之前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的,每户奖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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