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667374 文号 南政发〔2011〕8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11-03-24 发文日期 2021-04-26 信息时效期 2026-04-26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667374
文号 南政发〔2011〕8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11-03-24
发文日期 2021-04-26
信息时效期 2026-04-26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NXDR—2011—00005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南政发〔201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南县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日常防范
  3.2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级别
  4.2 应急响应程序
  4.3 应急处置
  4.4 应急终止
5 善后处置
6 应急保障
7 奖励与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南县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高效、有序地处置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建立快速反应的应急指挥体系,切实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南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是指发生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文化、娱乐、体育场所,宾馆、饭店、饮食等服务场所,公园等游览场所,商业、集市贸易场所,交通客运场所,大型活动举办场所等公众聚集活动场所,造成意外损失和灾害,以及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坚持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
  1.4.2 预防为主。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做好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建立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加强队伍培训,定期进行演练,加强检查、指导和督促。
  1.4.3 减少损失。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过程中,应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减少社会影响,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4.4 属地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工作机制,落实应急工作责任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工作效率。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为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救援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设立南县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县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南县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公安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访局、相关保险公司等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由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应急指挥部
  统一领导和指挥处置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研究决定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有关问题,作出决策,下达指令,并视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协调调度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力量和资源,指导事发地乡镇开展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的发展趋势与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行动并适时宣布应急结束;负责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善后工作。
  2.2.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县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修订完善本预案,提出预防、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对策和建议;收集、分析、汇总并上报预防和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信息;及时传达县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直有关部门开展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分析县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公众聚集场所应急知识的宣传、新闻报道、教育、培训;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2.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公安局 在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相关部门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处置行动。组织警力迅速对事故现场实行治安、交通管制,加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保护,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活动。
  民政局 负责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调拨,启动社会募捐机制,按民政部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属地管理原则,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安抚和善后处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对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的建筑物进行技术鉴定和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交通运输局 负责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交通保障和交通设施维护工作,负责抢险救援物资的运输工作。
  卫生局 负责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中医疗救治、现场消毒、疫情监控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信访局 负责因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群众上访的接待和上访事项的协调处理工作。
  财政局 负责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工作。
  保险公司 负责组织对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勘察和理赔工作。
  2.2.4 现场指挥部
  县应急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指挥部指定,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现场指挥部在县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公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现场指挥处置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日常防范
  3.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应加强公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的日常防范,充分利用高科技和群防群治相结合的手段,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力争将各类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及其隐患遏止在萌芽状态。
  3.1.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防范各类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规章制度。县直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种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放射性、生化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和安全防范,严防丢失、被盗。
  3.2 信息报告
  3.2.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及事故苗头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3.2.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并迅速报县应急指挥部以及县人民政府。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级别
  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根据其严重程度、处置难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颜色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1.1 一般(IV级):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
  4.1.2 较大(III级):一次死亡3至9人或者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4.1.3 重大(II级):一次死亡10至1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以及影响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社会影响巨大的事故。
  4.1.4 特别重大(I级):一次死亡2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影响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社会影响特别巨大的事故。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 公众聚集场所发生一般(IV)安全事故时,发生在所在乡镇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在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处置工作的同时,立即将情况报告县应急指挥部。
  4.2.2 公众聚集场所发生较重(III)安全事故时,县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指派现场指挥部迅速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4.2.3 公众聚集场所发生重大(II)和特大(I)安全事故时,县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指挥长亲赴现场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并向市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必要时,请求上级给予援助。
  4.3 应急处置
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和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应急处置。
  4.3.1 果断处置,紧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应根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的发展态势和严重程度,实施事发区域现场治安、交通管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发布公告,要求公众保持镇定、听从指挥,自觉遵守非常时期的有关规定。事发地乡镇、主管部门应组织人员先期处置,开展自救互救,组织人员疏散。
  在处置重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时,现场指挥部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可根据现场情况,行使下列职权:迅速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现场事态;统一组织各警种警力、装备和调用人员、器械、救护车、交通工具及其他物资;迅速采取紧急措施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当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进一步发展,严重危及到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时,县应急指挥部要迅速指挥调动应急处置力量。必要时,按程序请求武警部队参加救援。
  4.3.2 安全防护,控制现场。现场指挥部应根据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的情况组织力量,采取各种预防性紧急措施,严防事态扩大、蔓延和发生新的事故。参与应急处置救援人员应服从指令,依法科学实施处置救援,防止发生过激行为或其他突发事件,保证应急处置现场、人员的安全。
  现场指挥部应加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的警戒,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识,阻止围观人群和非应急救援人员进入现场。加强对重点人员、场所、部位、设施和标志性建筑物的安全保护和控制。对处置救援现场实施卫生监控和环境监测,防止疾病传播和救援人员中毒等事件发生。视情况关闭、封锁现场及相关场所。必要时停止供电、供水、供气,排除危害现场安全的物力因素。公共场所事故现场的采访报道工作,由县应急指挥部或授权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
  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等相关力量,发动并依靠基层组织、部门和广大群众,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趁机抢劫、盗窃、制造混乱、煽动骚乱等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事发地及其周边地区社会稳定;针对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开展侦查和调查工作,及时查清事实,收集证据,依法惩处制造事故的犯罪嫌疑人员。根据需要,利用各种媒体公布案情和举报专线,发动群众参与打击和防范犯罪活动。
  4.4 应急终止
  当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得到有效处置,现场应急救援结束后,由县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 善后处置
  县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指导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的善后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尽可能地减少损失和影响。
  6 应急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组建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队伍及工作机构,加强培训和演练。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起应急工作所需要的交通、通信、医疗救护、资金及物资等方面的保障体系,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应急救援,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7 奖励与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各司其职、分工负责,依法履行职责。对组织救援不力,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擅自脱岗、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公安局根据情况变化,负责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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