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15-667373 | 文号 | 南政办函〔2011〕14号 | 统一登记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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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 | 2011-03-17 | 发文日期 | 2015-03-11 | 信息时效期 | 2016-03-17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15-6673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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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政办函〔2011〕14号 |
统一登记号 | |
签署日期 | 2011-03-17 |
发文日期 | 2015-03-11 |
信息时效期 | 2016-03-17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NXDR—2011—01001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民政局等单位关于农村五保对象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全额减免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政办函〔2011〕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县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合管办《关于农村五保对象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全额减免的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农村五保对象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全额减免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进一步加大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医疗保障力度的通知》(湘卫合医发〔2010〕10号)精神,加强我县五保对象的基本医疗保障,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县农村五保对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的基本医疗费用实行全额减免。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五保对象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是指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关规定,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基本医疗项目、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享受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全额减免优惠的对象必须是经县民政部门审核发证,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农村五保对象。
三、确定南县人民医院、南县中医院、南县第三人民医院(只限五保户中的精神病患者)、茅草街镇中心卫生院、华阁镇中心卫生院、明山镇中心卫生院、青树嘴镇中心卫生院、武圣宫镇中心卫生院为农村五保对象住院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四、农村五保对象患病原则上到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确须住院治疗的,必须由定点医院开具诊断书,患者凭诊断书到户籍所在地民政办填写《南县农村五保对象住院申请审批表》,经乡镇民政办审批后方可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否则按一般参合对象给予医疗报销。农村五保对象需转诊到县级医疗机构就医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
五、农村五保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75%(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对五保对象使用自费药品),民政部门负责25%。基本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全额垫付,定点医疗机构按月与县合管办结算,再由县合管办与民政局结算,结算工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农村五保对象每人每年可享受70元门诊治疗费,其中50元由县民政局支付,20元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门诊治疗中支付。五保对象凭有关证件到村卫生室或乡镇卫生院享受门诊治疗,门诊治疗费结算按上述办法进行。
七、农村五保对象住院治疗必须向定点医院出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五保证和身份证(或户口本)。住院期间的生活护理原则上由其亲属承担,无亲属的由其所居住的敬老院或村安排人员进行生活护理。
八、县、乡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根据病情确需使用目录外的药品必须向县合管办申请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和基本医疗项目,为农村五保对象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和日常服务。
(一)医疗服务。设立五保对象就医台帐,详细记录五保对象的每一次就医;积极做好危重病人的转诊工作;为全县各敬老院提供一定的常备用药,药品由各敬老院院长签字领取,药费在五保对象每年享受的70元门诊治疗费中支付;每年定期免费为辖区内集中居住的五保对象做一次健康体查并建立好个人健康档案;定期走访与检查慢性病人。
(二)日常服务。对需住院的农村五保对象做到免费接送;按自愿原则提供住院患者就餐的食堂,生活标准为每日三餐共10元,生活费由五保对象自己负担;针对老人的生理特点每年讲授一至两堂卫生保健课;设立健康咨询电话,及时解答农村五保对象咨询的身体健康问题;其他收费方面给予优惠。
九、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共同抓好农村五保对象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落实。县卫生局要不断完善农村医疗服务体系,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县民政局要对农村五保户的年度资格确认和复审严格把关,积极做好医疗费用的审核支付。合管办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有违规行为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重罚,性质严重的将取消定点资格,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各项工作都积极配合做好、群众反映良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